对傲慢的加拿大鹅们,法律就不能惯着

作者:仲鸣

本文转载自:央视网评(ID:yangshiwangping)

继被曝出质量问题和虚假宣传后,11月30日,加拿大鹅又成为焦点,这次是因为退货问题——10月27日,有上海消费者在加拿大鹅专卖店花11400元购买了一件羽绒服后,发现商标绣错、缝线粗糙、布料脱线、面料有刺鼻味道等问题。
 
对傲慢的加拿大鹅们,法律就不能惯着
对傲慢的加拿大鹅们,法律就不能惯着
但因为更换条款上的“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货”规定,这位消费者遭遇了退货难题:商家一会儿说需要衣服不合格的检测报告,一会儿说不再通过照片提供产品认证。
 
在引发巨大舆情后,加拿大鹅发紧急声明改口称,更换条款中第一条的含义为: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退货退款。12月1日上午,上海市消保委约谈了品牌方,可参会人员“一问三不知”。而这位消费者不论前往门店还是致电官方客服,都吃了闭门羹,“问题羽绒服”仍无法退货。
对傲慢的加拿大鹅们,法律就不能惯着
 
大品牌该有品质、品位、品格,不能耍大牌。可在此事上,加拿大鹅的表现真切注解了“倨傲”二字:衣服出现质量问题,坚决不退货;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7天内无理由退货”,依旧不退货;自家官网明确了“30天内无理由退货”,还是不退货……可以说,在“羽绒服界的爱马仕”标签下,加拿大鹅用“任你如何维权,我自岿然不退”的霸道举动,又为自己贴了个新标签——“洋品牌里的头铁角色”。
 
这种行为引发公众的不忿,自在情理之中。刺激大众的,不只是加拿大鹅该退货却不退货的“傲慢”,还有其退货规则的“双标”:在加拿大、美国、英国都适用的“30天退货期限”,到了中国就变成了“有理由也不退”?这哪是南橘北枳,分明是规则歧视。
 
对于此类情形,比起依靠舆论谴责,更应有规则维度的审视;较于诉诸道德批判,也更该有法律层面的约束。就目前看,加拿大鹅的很多行为,已不只是单纯的内部标准管控问题,更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问题,是明目张胆搞规则歧视的公共问题。这既是对消费者不尊重,也是跟中国法律对着来。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同时,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
加拿大鹅方面在后续解释中称,更换条款“不影响顾客依据相关法律享有的权利”。但在设置严苛“但书条款”的情况下突出“均不得退货”,本就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这是单方解释没法洗白的。更何况,现实中,其线下门店工作人员对其存在“扩张性理解”,默认为是在所有情况下都不得退货。
 
这些年来,从丰田“召回门”、耐克“气垫门”、宜家“衣柜门”到梦龙“奶粉门”,部分国际品牌在中国市场和其他国家玩双重标准的情况不时曝出。这背后有中国部分商品国家标准偏低、召回制度仍需完善的因素,但这不是某些国际品牌搞规则歧视的理由。

对傲慢的加拿大鹅们,法律就不能惯着

 
针对那些质量减配、售后差异化对待的规则“双标”情况,法律层面还得强化惩治措施、提高法律代价。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跨国公司域外管辖权的立法,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作为明确管辖权法律依据。
 
随着商品跨国流动与国际贸易日益频密,此类“双标”情形又不时冒出,解决好对外直接责任案件中的管辖权、法律适用等问题,能更好地消除乱象。在此之外,激活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也是约束规则“双标”的可行思路。
 
说到底,对加拿大鹅们玩的“双标”戏法,法律就不能惯着,而是应该保障消费者在合理合法情况下“想退就退”的权利,不姑息品牌方在不合规基础上“想不退就不退”的豪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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