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重案组37号(ID:zhonganzu37)
新京报记者 | 汪畅 杨雪
▲重庆杀子案一审判决张波、叶诚尘死刑。 新京报“剥洋葱”出品
2020年11月2日下午3时30分许,居住在重庆市南岸区锦江华府4单元15楼的两姐弟坠楼身亡。
2020年12月,坠楼孩子亲生母亲陈美霖从警方处了解到,该案是前夫张波和其女友叶诚尘蓄谋已久的故意杀人事件。叶诚尘因不满张波有两个小孩的事实,多次怂恿张波杀害自己的两个孩子。2020年11月1日,张波主动联系陈美霖接女儿到锦江华府家中。11月2日下午,张波将在次卧玩耍的两个孩子双腿抱住,从次卧飘窗窗户处扔到楼下,致两个孩子死亡。
2021年12月24日,陈美霖收到法院传票,该案将于12月28日上午在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12月28日早上8点20分,陈美霖出发前往南岸区人民法院,路上她一言不发,双手时不时揉搓着手指。陈美霖说:“自己昨晚只睡了一会儿,现在还是有点紧张,不知道庭审结果会怎样。”
上午10点半左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波、叶诚尘故意杀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波、叶诚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的撤诉申请,依法裁定准许。
庭审后,新京报记者专访孩子母亲陈美霖,陈美霖表示听到结果后自己松了一口气。前夫张波和其女友叶诚尘在庭上都没有对是否上诉明确表态,两人的举动出乎自己的意料。陈美霖说:“这不是最终的结果,不排除两人还要上诉的可能,对于自己来说这件事情还没有结束。”
法律观点1
不以是否亲手实施犯罪为认定前提
法院一审认定,在共同犯罪中,张波积极参与共谋,设计将女儿接到家中,直接实施杀害两名亲生子女的行为;叶诚尘积极追求二被害人死亡的发生,多次以自己和家人不能接受张波有小孩为由,催促张波杀死两名小孩,并在张波犹豫不决的情况下,逼迫张波实施杀人行为,最终促使张波直接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与张波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
直接实施杀害两名亲生子女的张波,在一审中被认定为主犯,而其女友叶诚尘被认定为参与“共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对于二人杀害两名小孩的行为,一审法院将其分工为生父张波“积极参与共谋”、叶诚尘则“积极追求二被害人死亡的发生”。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泉山认为,叶诚尘“积极追求”,可以理解为直接故意杀害。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超宇则指出,“刑法里除了客观上实施的行为,还有一个叫主观上的故意。”
主观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指放任危害行为发生,“比如看着一个人把孩子往下推,却没有阻止。”直接故意则指积极追求危害发生,“在张波悬而不决的犹豫状态下,她割腕威胁,则是在主动促成这件事,她主观上在积极追求伤害结果的发生。”
在认识层面,张波可以认识到叶诚尘的胁迫行为和自己的实施行为,可能导致孩子死亡,仍然积极实施。而叶诚尘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对张某造成压力,从而导致其犯罪行为。在意志层面,张某在认识层面的基础上还积极控制实施行为,追求孩子坠楼的结果。叶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给张某造成压力,但仍然以割腕等极端的方式教唆张某。
因此,上述法律界人士认为,“二人不论认识还是意志两方面,都构成故意犯罪事实。”从共同犯罪的角度来说,在本案中,双方都负有主要责任。
“在刑事犯罪当中的共同犯罪中,认定主从犯的前提条件或者说重要的条件,是看犯罪行为人对整个犯罪所起作用的大小。”朱超宇说,由于两人都在积极追求结果的发生。因此,即便叶诚尘没有亲手实施,最终也被法院认定为主犯之一,而非从犯。“刑事的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不是以亲手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为前提条件的。”
7月17日,邻居向记者介绍孩子坠亡的窗口。新京报记者 杨雪 摄
法律观点2
“教唆犯罪作用影响非常重”
关于二人在犯罪行为中的关系,多名法律界人士指出,在犯罪行为实施时,两人实际上是教唆被教唆的关系。
北京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甘仕荣认为,女友叶诚尘虽然并未直接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但其通过割腕等方式对张波的“催促”、“逼迫”行为,已经构成教唆犯罪的行为,“最终促使”张波杀人。
“叶诚尘与张波本质上为教唆与被教唆的关系”,甘仕荣说,叶诚尘以劝说、怂恿、威胁的方式,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或者是犯罪意图不坚定的张波,使其坚定犯罪决心,从而达到犯罪目的,属于教唆犯罪。
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而共同犯罪一般分为两类,一是按照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分为主犯、从犯、协同犯。二是按照嫌疑人的分工分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与帮助犯。
此外,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者,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张泉山说,“如果没有叶诚尘的教唆行为,张波可能也不会实施犯罪,所以叶诚尘的教唆犯罪作用影响非常重。”
不过,张泉山表示,如果被教唆者没有按照教唆者的指使实施犯罪,教唆犯则有可能从轻处罚。甘仕荣说,“教唆犯罪是按照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教唆方法、手段、程度以及实际危害来判定的,叶诚尘与张波的微信聊天记录、割腕视频等证据,足以证明她与张波确为共同犯罪。”
11月2日,陈美霖在孩子们的周年忌日前往寺庙,一遍遍擦拭着骨灰盒。新京报记者 杨雪 摄
法律观点3
“以客观事实伤害为依据”
庭审中,对于张波的说法和检方提出的“共谋”指控,叶诚尘曾进行反驳,“让张波杀了娃娃,是为让张波知难而退。”
对于这一说法,甘仕荣认为并不成立。其表示,即使叶诚尘的主观意图并非想让张波杀子,也不能改变量刑结果:叶诚尘的行为,最终造成两个孩子死亡的事实危害,而在法庭判决中,是以客观事实伤害为依据的。
朱超宇则认为,此番言论恰好表明,叶诚尘曾有过“让张波杀人”的表述,“尽管她说她的目的是为了让张波知难而退,但作为一对谈恋爱较久的情侣,她多次跟张波表明不想要小孩,而张波当时又已经准备要实施犯罪行为,她还去讲这样的话,对于发生的结果,是要承担全部责任的。”
张泉山说,由于法院认定张波和叶诚尘二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均属于主犯,因此被判以量刑相当。
一般情况下,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均为主犯,就都要对犯罪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量刑相当。“可以理解为对整个案子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相当,量刑上还要看是否有其他情节,比如有可能某人有过累犯,则会加重,还有自首情节、孕妇等情况。”朱超宇说。
多名法律界人士表示,法院的量刑适当,二人应该以共犯被追究相关责任。甘仕荣说,“如果两个孩子没有死亡,或许他们二人不会被判死刑,但仍会判处较高年限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因其性质仍属故意杀人。”
新京报记者 | 汪畅 杨雪
实习生 | 杨姗
视频制作 | 戚厚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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