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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高检官网12月29日消息,江苏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王立科涉嫌受贿、行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伪造身份证件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分别调查、侦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立科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王立科,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立科利用担任辽宁省北镇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副局长,北宁市公安局政委,北宁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锦州市公安局副局长,葫芦岛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辽宁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大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江苏省省长助理、副省长、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江苏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特别严重;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长期、多次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多次安排他人违法伪造居民身份证件,情节严重,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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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22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消息,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江苏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王立科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立科从未真正树立理想信念,从未对党忠诚老实,政治上毫无原则,丧失“四个意识”,参与在党内搞团团伙伙,为谋求个人职务晋升大搞政治投机、攀附贴靠,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特权思想严重,生活奢靡腐败,违规长期占用公车和办公用房,长期安排多名公职、现役人员为其及家人提供服务;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篡改、伪造个人档案,卖官鬻爵,严重破坏任职地区政法系统特别是公安系统的政治生态;纵容、默许亲属利用其职权谋取私利,腐化堕落,大搞钱色交易;贪婪妄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贿送巨额财物,肆无忌惮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贷款办理、职务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长期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王立科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行贿犯罪等,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王立科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今年10月12日,据最高检消息:江苏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王立科涉嫌受贿、行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行贿罪对王立科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去年10月24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立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王立科出生于1964年12月,长期在政法领域任职,曾任:辽宁省北宁市公安局局长,辽宁省锦州市公安局副局长,辽宁省葫芦岛市公安局局长,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局长等职。
2013年,王立科调任江苏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2015年任江苏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
根据中央有关要求,今年10月8日,江苏省委常委会召开深刻汲取王立科案件教训、切实加强省委常委班子自身建设专题民主生活会。
会上,江苏省委书记娄勤俭代表省委常委班子进行对照检查,并带头作个人对照检查,常委同志依次发言,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大家一致认为,中央对王立科案件的严肃查处,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铁腕惩治腐败的鲜明态度,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勇于自我革命、持续激浊扬清的坚定意志。大家一致表示,王立科案件的发生,是对省委常委班子建设的一次深刻警示、对全省各级领导干部的一次深刻教育、对江苏省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一次深刻鞭策,一定要认真汲取王立科案件的深刻教训,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安身立命的根本,把对党绝对忠诚作为首要的政治品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刀刃向内的勇气切实解决自身问题,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常委同志在发言中以王立科案件为镜鉴,从政治、思想、作风、纪律、廉洁等方面进行深刻检视剖析,深挖问题症结和思想根源,贯穿了较真精神、突出了问题导向、体现了严实要求,达到了汲取教训、清污祛垢、引以为戒的目的。
王立科简历
王立科,男,1964年12月生,满族,山东蓬莱人,中央党校大学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8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0年12月参加工作。
1980.12辽宁省北镇县建设局房管所房管员
1981.07辽宁省北镇县自来水公司政工员
1982.10辽宁省北镇县广宁派出所民警
1987.01辽宁省北镇县广宁派出所副所长
1987.12辽宁省北镇县公安局交警队科员、副教导员、教导员(其间:1990.08-1992.12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在职大学学习)(1986.09-1988.07辽宁省锦州市委党校党务与行政管理专业大专班学习)
1993.09辽宁省北镇县公安局副局长(1994.08明确为正科级)
1998.08辽宁省北宁市公安局政委、党组副书记(副处级)
1999.12辽宁省北宁市公安局局长、党组书记
2002.06辽宁省锦州市公安局副局长(2003.06明确为正处级)
2004.06辽宁省锦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
2006.12辽宁省葫芦岛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07.08辽宁省葫芦岛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2006.08-2008.06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专业学习,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2008.09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
2009.08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大连市公安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
2009.12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大连市公安局局长、党组书记
2010.04辽宁省大连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党组书记
2012.11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党委副书记,大连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2013.03江苏省省长助理、省政府党组成员,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
2013.12江苏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
2015.11江苏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省政府党组成员,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
2017.07江苏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
2017.09江苏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
2020年10月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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