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对苏翊鸣放弃仲裁耿耿于怀, 却不知仲裁背后的敏感博弈|文化纵横

作者:蔡果

本文转载自:文化纵横(ID:whzh_21bcr)

本文为文化纵横新媒体“国际观察”特稿,原题为《以冬奥会赛时仲裁为契机,实践我国参与国际体育治理经验积累》

✪ 蔡果 | 金茂律师事务所
✪ 柯贵福 | 修远研究中心
【导读】在国际变局和疫情危机的双重背景下,北京冬奥会发出了“一起向未来”的积极倡议。然而自开幕以来,本届冬奥会的方方面面都被置于西方媒体和政治人物的放大镜下,舆论场上颇不安宁。一个相对敏感的问题是,体育赛事虽属专业领域,却直接涉及有关规则竞争,而国际体育仲裁就是规则竞争的重要场合。近些天多场赛事的判罚都引发争议,例如很多人都为中国选手苏翊鸣叫屈,主张申请体育仲裁,而苏翊鸣和教练则最终选择了理解裁判。

事实上,在欧美仲裁员仍占“主流”的赛时仲裁庭中,体育仲裁的门道并不简单。本文指出,国际体育仲裁是北京冬奥会后方的无形赛场,我国的仲裁员、律师等相关方面与国际舆论、公共关系都是这个看不见的硝烟战场上角力者。作者回顾了奥运会赛时特设仲裁庭机制的运行机理,详细解析了该机制的基本原则和实际运行情况。作者认为,我国应以北京冬奥会赛时特设仲裁机制为契机,积极参与国际体育仲裁实践,为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与赛时争议解决制度提供借鉴,并推动我国参与全球体育治理的人才梯队培养,以更好地应对体育规则竞争、国际体育舆情等问题。

本文为文化纵横新媒体“国际观察”专栏特稿,原题为《以冬奥会赛时仲裁为契机,为我国参与国际体育治理积累经验》由作者授权原创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供诸君思考。

以冬奥会赛时仲裁为契机

为我国参与国际体育治理积累经验

2008年北京夏季奥运会的空前成功,让世界认识到了一个正在复兴的中国。其后的十余年来,中国成长的速度未曾减缓,而世界局势也发生了复杂的变化。从“中美贸易战”以来,中国遭遇的外部压力不断上升。北京冬奥会在此种国际形势变局和全球疫情危机的背景下迎来了开幕式:一方面,疫情不仅迫使赛事局限于“闭环”内举行,所有冬奥会参赛者及工作人员均不得出闭环,而且阻隔了国际大赛缔造多元热烈氛围的主力军——境外观众,大大影响了冬奥会预期为主办城市带来的文化交融、国际形象展示等价值;2022年1月17日,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观众政策确定,将原计划通过公开销售门票的方式调整为定向组织观众现场观赛,并严格要求观众在观赛前、观赛中、观赛后严格遵守防疫规定——这进一步为冬奥会的呈现带来巨大压力。另一方面,2021年底,少数国家公开宣布不派遣官方或外交代表参加北京冬奥会;随着北京冬奥会开幕日期的临近,诸如《纽约时报》等西方媒体持续聚焦冬奥会筹备工作,高调宣传如参赛者个数据隐私安全、运动员表达限制等负面信息。可以预见,冬奥会举办过程的方方面面将被置于西方媒体、政客的放大镜之下。

在十余年前北京夏季奥运会举办之前,中国也遭遇过类似于“圣火传递”事件之类的干扰因素,中国民众也第一次直观感受到了欧美国家对崛起的中国的疑惧和偏见。十余年后,随着中国成长日益显著,这种疑惧和偏见非但没有降低,反而还日趋严重。面对此种局势,除了进行立场坚定的反击和抗争之外,更为复杂的挑战,是当下的中国已经真正需要去主动参与全球治理——这类全球治理实践,既要贯彻自身立场和主张,又需要区别于国内治理的行动逻辑;既需要尊重既有的游戏规则,又必须学习如何在与既定国际规则、惯例共舞的同时合纵连横,不动声色地引导游戏规则合理转变甚至推动制定新的规则——“在斗争中求团结”

这些实践,既包括宏观层面的大国博弈,也包括微观层面的专业领域行为规则的合作与竞争。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如何在全球治理中争取到更多支持力量,乃至进一步定义和诠释国际关系中价值理念,都与我们能否在众多国际交往的复杂领域中微观实践取得实质性进展密切相关。国际体育领域恰恰是这类复杂性微观实践的重要实践空间。我们需要关注的,不仅仅是具体体育比赛规则的公平与否,抑或者说上述具体规则是否不利于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更重要的,是需要参与到这些具体规则背后的规则——即“制定规则的规则”层面的实践过程中。就奥运会等国际大型体育赛事而言,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的参与者能以国为单位同场竞技,使超越政治的国际体育交流成为可能,前提是共同遵守具体竞赛规则背后的体育行业规则及治理规则,包括《奥林匹克宪章》以及在奥运会期间发生争议时的解决规则。

很多人对苏翊鸣放弃仲裁耿耿于怀, 却不知仲裁背后的敏感博弈|文化纵横

(苏翊鸣荣获2022年北京冬季奥运会单板滑雪男子坡面障碍技巧银牌)

正因如此,尽管面对各种复杂挑战,北京冬奥会也为我国提供了探索实践新世界秩序理念的重要契机,最为直接相关的即为我国专业人士参与冬奥会赛时仲裁机制,除了可以专业为切入点直接回应可能的国际舆论与公共关系质疑之外,更为重要的,是有机会真正自主地、积极地践行国际体育治理、对国际体育规则的理解和表达。

2022年1月18日,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简称“CAS”)宣布在北京冬奥会成立两个临时仲裁庭。

一个是专门处理赛时反兴奋剂争议的“反兴奋剂庭”(Anti-Doping Division),由六名仲裁员组成;

另一个是处理除反兴奋剂以外其他与冬奥会赛事直接相关争议的“特设仲裁庭”(Ad Hoc Division),由来自中国、法国、意大利、美国、澳大利亚、斯洛文尼亚、巴拉圭和丹麦的九名仲裁员组成。

从北京冬奥会特设仲裁庭的九名成员组成来看,大部分(6名)仍来自欧美,另有一名来自澳大利亚,亚洲仅中国籍仲裁员一人;反兴奋剂庭的六名成员则全部来自欧美和澳大利亚。中国籍仲裁员虽“势单力薄”,但相较于东京奥运会日本籍仲裁员的缺位仍有所突破。在审理赛时争议时,中国籍仲裁员需与欧美仲裁员同台听审并合力作出仲裁裁决,如何有力地表达意见且有效影响其他仲裁员意见,不仅需要对相关国际体育规则及仲裁规则具备准确、深刻的理解,更需要对不同文化甚至当事人及仲裁同仁教育背景、心理、人性具备敏锐的洞见。由此可见,仲裁员在多元组成的奥运仲裁庭需要承担的职责是影响与说服,与不同国籍和文化背景的外国仲裁员们求同存异,这也恰恰是我国在当前国际局势中时常需要完成的工作。规则的理解可谓不可或缺的“硬”实力;而“影响与说服”则是亟需锤炼的“软”实力(soft skill)

除中国籍仲裁员参与赛时仲裁以外,本届北京冬奥会还新增了另一扇我国专业人士直接参与国际体育治理的窗口——在北京司法局的支持下,23名擅长涉外业务的律师组成了公益法律服务团(Pro Bono Legal Services),延续和借鉴往届奥运经验,为无法聘请付费法律服务的运动员、体育组织、较小规模奥委会等奥运参赛者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服务和体育争议解决(例如CAS特设仲裁程序)代理服务。我国律师参与国际体育仲裁一线实务,与CAS、单项体育联合会、国际奥委会等国际组织直接打交道、进行专业展示与交流,这是以专业为切口,培养并在实务中锻炼涉外法治人才,推动我国参与国际体育治理的重要契机。

我国仲裁员如何在西方仍占“主流”的CAS冬奥会赛时仲裁庭中充分发挥软硬实力?我国律师如何在一线的国际体育仲裁实务中出色完成公益法律服务,赢得各国运动员和代表团的尊重?我国如何在克服重重困难成功承办冬奥会、提供赛时公益法律服务等“做好实事”的同时,有效地向外界特别是国际社会展示所有的努力与突破,并争取国际认同?上述议题是北京冬奥会后方的无形赛场,我国相关方面与国际舆论、公共关系即是这看不见硝烟战场上角力的选手。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占据主动和制胜的关键,从了解奥运会赛时仲裁机制开始。

奥运会赛时特设仲裁庭机制

奥运会特设仲裁制度始于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并在此后的每一届夏季奥运会和冬季奥运会得以沿续,从未间断。之所以称之为“特设”,是因为该机制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仅服务于该届奥运会,其存续依附于奥运会举行的特定期间,通常是该届奥运会开幕前十天至闭幕。基于往届赛事,这类“奥运赛时相关争议”主要涵盖参赛资格争议、纪律处罚等。例如,东京奥运会开幕前(2021年7月19日),特设仲裁庭受理的第一个案件由圣基茨和尼维斯(St Kitts & Nevis)两名运动员提出申请,被申请人是圣基茨和尼维斯奥委会及国际泳联(FINA),质疑该国游泳代表队的奥运选拔,即这两名运动员参加东京奥运会的资格问题。

每届奥运会也会产生一些罕见的、冲突紧张的争议,比如东京奥运会期间,白俄罗斯田径运动员Krystsina Tsimanouskaya因与本国田径协会产生争议而被取消资格并勒令回国,将其本国奥委会诉至特设仲裁庭,并要求紧急救济。该案由于警方介入且运动员向波兰申请到庇护而引发广泛国际关注,但本质上仍然属于参赛资格类争议。

兴奋剂类相关争议则属于广义的纪律处罚争议,因为兴奋剂违规导致的后果是纪律处罚。自2016年里约奥运会伊始,国际奥委会将奥运赛时兴奋剂争议“一审”权限委托给CAS反兴奋剂庭;一方对CAS反兴奋剂庭决定不服,可上诉至特设仲裁庭。

奥运会赛时争议提交CAS特设仲裁庭之前,除极特殊的情况(例如比赛开始在即,确认参赛资格时间紧急),仲裁申请人必须“穷尽内部救济”(exhaust all internal remedies),否则该争议可能不被特设仲裁庭受理。例如,东京奥运会上,我国选手肖若腾和石智勇都曾因得分判定问题向裁判和所属的单项体育联合会提出申诉;如果对申诉的结果不满,他们可以向CAS奥运会特设仲裁庭提出上诉;反之,如果未经前置的体育组织内部申诉程序,原则上CAS特设仲裁庭将不受理该上诉。

奥运会赛时特设仲裁机制运行原理及历史沿革:布奇·雷诺兹与国际田联的法律拉锯战

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创设赛时特设仲裁机制之前,CAS远非其今日被广 泛认可的国际体育“最高裁判者”。事实上,CAS自1983年成立后的前十年并不活跃,1984-1991年仅收到34件仲裁申请。某种程度上,CAS被全球体育界广泛接纳为争议最终解决机构恰恰源于奥运会特设仲裁机制:正是由于1996年首次建立CAS奥运会特设仲裁制度并写入了《奥林匹克宪章》,主要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开始并延续通过将CAS仲裁写进本组织宪章的方式,从而在奥运会以外亦选择CAS 解决体育争议,逐渐确立了CAS在体育界的权威地位。2020年,提交CAS仲裁的案件量创历史新高,达到957件。

CAS于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创设特设仲裁制度的考虑(或契机)是什么?和体育法领域的其他变革类似,奥运会特设仲裁机制的创设系对实务需求的直接响应——具体而言,系与美国运动员布奇·雷诺兹(Butch Reynolds,以下简称“雷诺兹”)和国际田径联合会(彼时英文名称为International Amateur Athletic Federation,简称“IAAF”,现已更名为”World Athletics”)之间旷日持久的诉讼拉锯战密切相关。

1990年,短跑名将、汉城奥运会金牌得主雷诺兹因一次药检呈阳性被国际田联禁赛两年,彼时国际田联尚无体育仲裁条款,但美国奥委会规则允许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仲裁。雷诺兹于1991年、1992向美国俄亥俄州南区法院起诉国际田联,并同时向美国仲裁协会申请仲裁以取消禁赛。诉讼、仲裁并行的程序昂贵且费时,但雷诺兹对上述法律程序坚持不懈,以证清白并捍卫自己参加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的资格。

俄亥俄州法院判决雷诺兹诉请得直,并最终得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支持,判令雷诺兹有权参加美国田径代表队为巴塞罗那奥运会举办的资格赛。美国仲裁协会也作出裁决,认定国际田联对雷诺兹的禁赛无效。尽管雷诺兹在历经波折后终于恢复了参加资格赛的权利,但由于赛前诉累缠身且无权正常训练,Reynolds在资格赛的表现大失水准。即使如此,在克服重重困难后,他仍然成功取得了参加巴塞罗那奥运会四百米田径赛事的资格。

雷诺兹的经历本来堪称运用国际国内规则和法律挑战国际体育组织,成功捍卫运动员权利的经典范例。然而,在雷诺兹动身准备前往巴塞罗那参赛时,事态却急转直下——由于国际田联拒绝承认美国法院判决以及美国仲裁协会裁决,而国际田联作为田径赛事最高管理者,有权力坚持其对雷诺兹的禁赛有效,且如果美国代表队执意允许雷诺兹参加巴塞罗那奥运会,则整个美国田径代表队将面临处罚威胁。在雷诺兹的个人权益与集体利益博弈下,在国际田联事实上处于垄断地位的高压下,雷诺兹的个人权益显然被美国田径代表队放弃了:他坚持和全队一起参加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但却被挡在了登机门外。 

雷诺兹毫不放弃,继续在美国法院起诉国际田联并要求赔偿。最终,他于1994年获得联邦法院支持,法院判令国际田联应向雷诺兹支付多达 2730万美金的损害赔偿。此外,禁令并未阻却雷诺兹坚持他的田径运动事业——两年禁赛期解除后的他成功获得代表美国参加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田径赛事的资格。坚持的代价是巨大的:他为与国际田联“战斗到底”几乎倾家荡产,不仅失去了价值40万美元的年度收入(竞赛奖金与赞助收入合计),还失去了家庭的支持。

雷诺兹的遭遇促使CAS推动为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首次设立特设仲裁庭,最朴素的动机是“再也不允许运动员被奥运村拒之门外的情况发生,绝不”。可见,奥运会特设仲裁机制的创设系包括两个层次的驱动逻辑:第一个层次,由运动员权利保障的需求催生并密切相关,这也直接确定了该机制的三大基本原则,即快捷(Fast)、公平(Fair)、免费(Free)第二层次,则是国际机构、国际组织的自治权与重要大国的法律管辖权之间的复杂博弈。其中,第二个层次的博弈又必须最终在第一个层次的逻辑展开中的得以实现,以彰显和实现规则治理本身的普遍性。这也是国际治理和全球治理中多元性、复杂性的体现。

奥运会赛时特设仲裁机制三大原则:快捷、公平、免费

快捷、公平、免费是奥运会赛时特设仲裁制度创设伊始即秉持的原则,也是该机制区别于商事仲裁与非赛时体育仲裁的标志性特征。其中,“免费”也是保障“公平”的必要条件,确保每一位运动员以及来自任何地域的赛事参加者可以毫无负担地使用特设仲裁服务;应运而生的配套制度还包括赛时公益法律服务计划,即从亚特兰大奥运会开始,每届奥运会(包括冬奥会)的主办国相关机构选派律师接受培训,在赛时免费为当事人提供代理服务。

“快捷”是指《奥运会特设仲裁规则》第18条规定特设仲裁庭原则上需在接到仲裁申请24小时以内作出裁决。“快捷”的特点也是国际体育赛事特殊性决定的:奥运赛时争议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比如参赛资格争议、兴奋剂违规争议的结果将影响参赛名单:如果不能在下一场比赛前对相关争议最终裁断,则相关选手无法赶上赛程;不确定的参赛名单也会干扰比赛进程,对其他选手造成影响。这意味着奥运会特设仲裁程序必须在最大限度压缩时限,即使原则上的24小时期限可以延长,仲裁庭亦必须在相关赛事举行前作出裁决。

正因为赛时仲裁对案件终局性、即时性的特殊要求,“尊重赛场裁判决定”(Field of Play)是CAS处理赛场判罚争议一以贯之的原则,即除非有证据证明裁判系故意或恶意错判(比如收受贿赂或其他腐败行为),否则赛时裁判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东京奥运会期间,法国拳手阿利耶夫(Mourad Aliev)提起的仲裁程序时间线充分体现了奥运会特设仲裁的快速以及“尊重赛场裁判决定”原则适用。男子拳击91公斤以上级四分之一决赛,阿利耶夫在领先对手的情况下,被裁判认定故意用头撞击对手面部致使被取消比赛资格。阿利耶夫随即向IOC拳击特别工作组提出申诉,被驳回。心有不甘的他在现场怀揣怒火静坐长达45分钟以示抗议,被媒体广泛报道。

第二天(8月2日)上午9时56分,阿利耶夫与所属的法国奥委会即以IOC拳击特别工作组为被申请人,向特设仲裁庭提起仲裁,要求重赛并由全新裁判组执裁。CAS于同日13时43分完成组庭,并要求被申请人于同日20时提交书面答辩。被申请人按时提交答辩两小时后(即8月2日22时),特设仲裁庭举行了听证,并于8月3日(即仲裁申请提出24小时内)下达了附理由的裁决(TAS OG 20/14)。裁决结果是根据“尊重赛场裁判决定”原则,又无恶意判罚证据,赛场裁判的决定为最终结果。 

紧锣密鼓进行的程序意味着特设仲裁庭的工作人员和所有仲裁员必须在超高强度下满负荷工作,这对仲裁员和代理律师(包括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的律师)专业要求相当高。根据曾担任里约奥运会与平昌冬奥会CAS特设仲裁庭成员的卡萝尔·罗伯茨女士(Carol Roberts)的一线经验,每位赛时仲裁员的活动范围不能超过距离CAS赛时办公室两小时车程,且仲裁员需随身携带办公手提电话。虽然时间紧,压力大,奥运会特设仲裁庭总是能够圆满完成任务,且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律师的代理质量很高,“经常呈现出极具创意的陈词”。 

以北京冬奥会赛时特设仲裁机制为契机,积极参与国际体育仲裁实践并为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与赛时争议解决制度提供借鉴

截至本文发稿时,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讨论已日趋活跃,《体育法》修改也已将设立中国体育仲裁机构提上日程。由于我国是“从零到一”创设体育仲裁制度,现阶段有必要广泛吸取国际经验。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北京冬奥会运行的特设仲裁庭将为我国关心体育仲裁的各界人士提供近距离观察甚至参与国际体育仲裁实务的机会。无论是从特设仲裁庭的理论基础(包括管辖权来源、适用规则等)还是运作细节,奥运会特设仲裁庭作为成功范例,其运作实践可以为中国未来的体育仲裁机构相关制度借鉴。

此外,我国亦尚不存在赛时争议解决制度。如上文所述,赛时仲裁相比一般体育仲裁时间更短、程序更紧凑,对仲裁员、仲裁机构及代理律师要求很高。因此,北京冬奥会是我国实务界、学术界及仲裁机构观摩且亲自参与赛时仲裁的绝佳机会,为我国未来创设相关机制积累经验。正如奥运会特设仲裁庭经验此后成功移植于英联邦运动会、欧洲足球锦标赛、世界杯、亚运会等国际大型赛事,我国于北京冬奥会吸纳积累的特设仲裁经验及锻造的人才队伍也完全可以服务于我国即将举办的国际赛事,包括杭州亚运会、亚足联亚洲杯足球赛以及改制后首届国际足联俱乐部世界杯等。

以参与冬奥会赛时仲裁及组建冬奥会公益法律服务团为切入点,推动我国涉外专才参与国际体育治理

在冬奥会赛时仲裁庭,我国仲裁员与不同国籍和文化背景、经验互补的同仁并肩工作,为赛时“定纷止争”的共同目标发挥专长,求同存异,同样体现了超越国界的奥林匹克精神,与赛场内的奥运会相得益彰。公益法律服务团的律师们在紧张的时间压力及奥运会赛场特有的高关注度压力下,向国际社会从容展示我国涉外法律人才的专业度与全方位综合能力。

与上述涉外法治人才相类似,大型国际体育赛事如奥运会特设仲裁机制也可以成为体育法律翻译专业人才的训练场。目前,CAS奥运会特设仲裁庭如需翻译,系由赛事组委会负责奥林匹克大家庭联络的工作人员安排翻译,一般能涵盖任何语种。根据有相关实务经验的仲裁员反馈,由组委会安排的翻译通常能胜任工作。如果参与上述工作的语言工作者自身有在体育法律领域深耕的兴趣,他们完全可以在北京冬奥会结束后继续参与和体育争议解决相关的工作(如在涉中国当事人的CAS仲裁程序、FIFA程序等担任翻译),持续接受培训精进业务,并在未来设有特设仲裁机制的国际赛事中承担翻译工作。假以时日,我国就能集聚、培养并壮大一支通晓国际体育规则、专业训练有素且实战经验丰富的法律翻译队伍。

正如伦敦奥运会为英国体育争议解决机构(Sport Resolutions)留下了一支(可以服务于其他体育争议的)专业律师队伍,北京冬奥会公益法律服务团也当然可以起到服务奥运但又超越奥运,为我国体育法治留下“奥运遗产”的作用。

结语

从奥运会赛时仲裁机制的沿革历史及雷诺兹案的来龙去脉可见,奥运会赛时仲裁机制的创设是对运动员权利保障的直接响应——运动员权利保障深入到该机制的基因里,并且国际体育社会,特别是运动员团体一直在争取更高层度的权利保障,这其中就包括更大尺度的奥运会表达。原本,《奥林匹克宪章》第50条(Rule 50)规定运动员不得在任何奥林匹克场所进行示威或有关政治、宗教或种族的宣传,但在各方博弈下,这一禁令在东京奥运会前有所松动:准予运动员在一定场合(如颁奖仪式及比赛进行以外的场合)进行适当表达。在此背景下,运动员游走在现行规则边缘,“以身试法”屡见不鲜,例如东京奥运会期间,在女子铅球比赛中获得银牌的美国运动员桑德斯(Raven Saunders)在领奖台挑战Rule 50禁令(举起双臂交叉成“X”状,据她称代表着“所有被压迫的人相遇的十字路口”)。国际奥运会声称会调查该行为及恰当处理方式,但美国奥委会则发声明确维护这名运动员,认为她的所作所为合乎规则。

一国奥委会与国际体育组织在原则问题之间的冲突和博弈并不新鲜,对簿公堂更是家常便饭。若上述桑德斯在领奖台上的行为受到国际奥委会处罚,而美国奥委会选择向特设仲裁庭上诉,该问题即超越了规则和法律的范畴,且我国将应对国际舆论对北京冬奥会“运动员表达”等复杂敏感问题的聚焦;若中国籍仲裁员被选任审理这类棘手案件,既要以理服人,又要兼顾该类问题于我国的复杂性,需要极高超的技巧和智慧。

再比如,上文提及白俄罗斯运动员(因与本国田径协会产生争议而被取消东京奥运会参赛资格并勒令回国)将其本国奥委会诉至CAS特设仲裁庭,并要求紧急救济。该案由于运动员申请第三国庇护以及事件的紧张冲突,从纯粹的体育仲裁案件演变为一定程度的国际政治事件。可见,妥善应对北京冬奥会等大型国际体育赛事带来的挑战不仅亟需法治专业把关,亦有必要特别关注、预防并有效应对由于比赛所引发的国际体育公共关系与舆情事件。我国专业人士在北京冬奥会期间极有可能面临此类复杂的多元化问题,不仅需要法律专业判断,也需要充分运用国际化思维,理解体育特殊性及国际体育基本格局,才能时刻保持敏感度,审慎、专业地解决棘手问题并规避潜在的公共关系风险。

今天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秩序的重要参与者,中国的意愿和行为,需要为外部世界所感知和理解;而中国的目标和行动,也需要放在全球背景下重新定位。面对全球治理问题的实际挑战,中国思想界和实务界不仅需要加强全球治理的知识储备,也需要加强实际的全球治理经验积累,如各种国际组织和国际协调机制中“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深度知识。中国参与的全球治理,也需要吸纳更广阔范围内的新一代专业人士的参与,建立体制内外的互信与合作机制。不仅要具有专业性技术背景和知识背景,也需要具有处理复杂社会事务的实践能力。这意味着中国思想界与实务界,也需要探索和思考新一代人才培育问题,为中国未来的全球治理实践做好人才储备。”

冬奥会的重要性和国际关注度为我国参与其一线法律实务(如公益法律服务团)的专业人士提出了高要求的的挑战,但也提供了难得的实战练兵场,有望推动我国参与全球治理的人才梯队培养。从冬奥会赛时仲裁窥斑见豹,全球治理要求参与者不仅具有专业性技术背景和知识背景,而且也需要具备复杂国际形势的判断力及游刃有余的问题解决能力。事实上,奥运会赛时仲裁机制的创设系直接源于1996年国际体育仲裁院理事会(ICAS)的运动员代表有感于雷诺兹案,运用其自身影响力,说服理事会设立赛时仲裁机制与配套的公益服务计划,同时确立了该机制“快速、公平、免费”三大原则并一直延续至今。这即是国际组织与国际协调机制中“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软实力。


本文为文化纵横新媒体“国际观察”特稿,原题为《以冬奥会赛时仲裁为契机,实践我国参与国际体育治理经验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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