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玉玲 薛宇飞
本文转载自:中新经纬(ID:jwview)
针对王思聪的质疑,16日,以岭药业回复中新经纬称,公司从未在任何场合表示“世卫组织推荐连花清瘟”,对于近期不实舆论信息,以岭药业已向上级部门进行汇报。
14日,王思聪转发了一则质疑世界卫生组织(下称世卫组织)是否推荐过连花清瘟胶囊的视频。受“王思聪风波”影响,以岭药业15日股价跌停,收报35.99元/股。
14日,王思聪转发了名叫“睡前消息编辑部”博主制作的视频,视频内容主要围绕世卫组织是否推荐过连花清瘟胶囊治疗新冠肺炎。
“睡前消息编辑部”表示,近日有多家网站以“世卫组织认可中医药治疗新冠疗效 连花清瘟防治获得可靠依据”“世卫组织认可!连花清瘟为全球战疫贡献‘中国智慧’” “中医药抗疫大显神威,世卫组织证明安全有效,并向会员国推介” 等为标题发布文章。
“睡前消息编辑部”认为,这些文章将以岭药业和世卫组织的会议联系起来,推动以岭药业股价飙升。
那么,第一,世卫组织到底有没有推荐连花清瘟胶囊?第二,对于网络热议传闻,以岭药业是否信批违规?第三,谁在从中获利?
据“睡前消息编辑部”,这些文章的来源指向为世界卫生组织3月31日在官方网站发布的《世界卫生组织中医药救治新冠肺炎专家评估会报告》(下称报告)。
但“睡前消息编辑部”表示,该报告中只说鼓励各国考虑中国摸索的中西医结合治疗模式,同时,这只是一条建议,更没有提到连花清瘟胶囊。
中新经纬查询发现,世卫组织确于3月31日在官方网站发布的《世界卫生组织中医药救治新冠肺炎专家评估会报告》,该会议于2月28日至3月2日召开。
根据该报告,会议对已注册和发表的12项跟中医药在治疗COVID-19中的作用有关的跟随机对照试验(RCT)进行评估。
报告中称,中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委员会委员余文明博士在会上表示,中医药防治COVID-19是中国保持低病程的重要因素。同时,余文明博士表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武汉疫情时期,中医药管理局(中国)已批准通过特殊审批程序销售三种中药(注:在这次抗击疫情过程中,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通过临床筛选出有效方剂“三药三方”,“三药”为金花清感颗粒、连花清瘟颗粒和胶囊、血必净注射液,“三方”为清肺排毒汤、化湿败毒方、宣肺败毒方),并表示国家药监局将继续优化中医诊断和治疗方案,筛选配方,评估疗效,并分析有效配方,试图科学解释疗效机制。
报告还提到,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常务副院长、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医内科学教育部和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心血管病研究所副所长商洪才以2020年5月发表在《植物医学》的《中药连花清瘟胶囊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前瞻性、随机、对照、多中心临床研究》为例表明,总体而言,对于在试验中服用连花清瘟的患者比未接受中医药干预的患者在更短的时间内恢复症状;2019冠状病毒疾病的中医临床研究表明,中医药干预缩短了COVID-19临床症状的缓解期。
报告指出,专家会议的主要结论包括,第一,证据评估报告采用了适当和严格的方法,以确定临床证据的当前水平和试验中使用的研究中医干预措施的安全性。纳入的试验涉及不同的环境、不同类型的患者和结果测量。从所选择的随机对照试验(RCT)结果可以进一步验证临床试验价值,以评估选择的中药在COVID-19治疗中的潜在益处。
第二,专家组认可上述临床试验中得出的结论,对于轻中度病例,与单纯常规治疗相比,作为常规治疗的附加干预措施,研究的中药可以缩短病毒清除时间、临床症状缓解时间和住院时间。
此外,在上述报告中,世界卫生组织建议会员国,在其卫生保健系统和监管框架内考虑使用中医药治疗新冠的可能性。
根据“睡前消息编辑部”,其对以岭药业股价飙升的合理性表示质疑,近期有多家媒体发文,将以岭药业和世卫组织的会议联系起来,与此同时,以岭药业股价就迎来暴涨,上周内连续涨停,不得不发布股票交易异动公告。
中新经纬注意到,上述网站文章发布的时间为4月6日至4月8日之间,但在3月31日,以岭药业在9点50分涨停,后在13点24分,盘中打开涨停。当日以岭药业主力资金净流入5.17亿元,净占比达到11.27%。而在本周,以岭药业遭受主力抛弃,个股净流出金额为21.06亿元。
以岭药业是否有在借机炒作?16日,以岭药业对中新经纬回应称,第一,以岭药业从未在任何场合表示世卫组织推荐连花清瘟;第二, 对于近期不实舆论信息,以岭药业已向上级部门进行汇报;第三,对于近期股价波动,股价波动属于市场行为,与以岭药业无关,公司不存在操作股价行为。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对中新经纬分析称,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四种类型。
在宋一欣看来,如果世界卫生组织没有推荐连花清瘟,即使这种消息并非公司发出来而是来自市场,以岭药业也有必要对消息进行及时更正。“存在的可能性是有人在故意释放消息,对此,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查处,包括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的行为。”宋一欣说道。
对于主力资金流动问题,宋一欣分析道,从资金流动的角度看,如果这种流动是虚假信息相联系的话,上市公司应对虚假信息及时作出反应。如果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或涉嫌操纵股价的,证监会应予介入调查。
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黄梦奇律师对中新经纬分析称,对于业内发出的消息,无法直接判断哪些是上市公司在恶意营销。但是当存在虚假消息时,上市公司就具有即时澄清的义务,在此情形下上市公司如果知晓该信息而不澄清,则可其行为可能会构成信息误导或虚假陈述行为。如果该信息是其散播,那么其将构成虚假陈述,虚假陈述的作出者和关联人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并向社会公布,说明事件的实质。但是,上市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向社会公布该重大事件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且不公布也不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经证券交易场所同意,可以不予公布。
如果上市公司涉嫌披露虚假信息将面临哪些后果?“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警告、责令改正、罚款、证券市场禁入都有可能,问题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证券欺诈行为成立,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是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宋一欣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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