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林楠特 刘紫薇
这几天,重庆一女子卖150碗熟肉被判赔5万的新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据媒体报道,重庆的王女士以4500元卖出150份扣碗类熟肉产品,但因包装无产品名称、生产时间、生产经营者名称和地址、保质期等标识,被买家邵某以出售“三无产品”为由起诉,最终,法院判令王女士退还邵某4500元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
其实,这类因自制食品引发的纠纷此前就不时见诸报端。2021年1月,四川一肉摊老板在网上售卖腊肠,被买家以食品是“三无产品”为由索要十倍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出售的是散装食品,不需要在包装上标注标签,驳回了买家的索赔请求。
新闻图片
2022年3月,贵州省一商家售卖了自家腌制的酸菜,被买家投诉到当地市场监管局。
近日,甘肃又有一商家向媒体反映,有顾客在他的网店内两次购买牛羊肉后,以商品是“三无产品”为由要求店方退一赔十,索赔7万余元。
当事店铺截图
对于这类纠纷,有网友认为,卖家售卖的食品有问题,就该受到惩罚;也有网友认为,买家一次性购买多份食品,再利用产品问题要求大额赔偿,动机存疑;还有网友对自制食品是不是“三无产品”发出了疑问。
那么,自制食品一定是“三无产品”吗?法律是如何定义“三无产品”的?对自制食品的打假纠纷,在司法上如何处理⋯⋯围绕这些问题,记者邀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韩涛为大家进行专业解析。
问:
法律上如何定义“三无产品”?自制食品就等于“三无产品”吗?
韩涛:
通常消费者会把标识中缺少检验合格证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产品定义为“三无产品”,但事实上,“三无产品”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大家根据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简化提炼出来的。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相关要求,包括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但也不是所有的产品都需要标注上述标识。产品质量法规定,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因此,自制食品是否属于“三无产品”,不能一概而论,而是需要根据自制食品的特点加以区分。
问:
售卖自制食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韩涛: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销售食用农产品则不需要取得许可。
除此之外,食品安全法还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还要具备专门的场地、设备、制度等。而对于售卖自制食品的市场主体,考虑到其市场规模及经营特点的不同,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所以,在要求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满足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其他的条件相对灵活一些,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问:
售卖自制食品可能涉及哪些法律问题?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韩涛:
售卖的自制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标识不符合规定误导消费者,都会产生法律纠纷。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既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此外,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在要求赔偿损失之外,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
问:
如果食品本身并没有存在质量问题,只是外包装标注不符合规定,需要担责吗?
韩涛:
不管食品本身有无质量问题,只要标识不符合规定,就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还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至于自制食品的安全符合标准但标识不符合规定,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主要还是在于判断标识的内容是否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如果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那么就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问:
对自制食品的打假纠纷,司法上如何处理?
韩涛:
现行法律并未以购买食品者的动机区分普通消费者和专业打假者,也并未对自制食品进行专门界定,或者单独制定标准;因此,司法实务中还是根据个案情况,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紧扣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是否符合标识规定以及有无误导消费者等,判断自制食品生产者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问:
买到所谓的“三无产品”,消费者该如何依法合理维权?
韩涛:
消费者应当妥善保存好自己购买产品的相关凭证,如付款记录、发票、网购交易订单等,并将产品交由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购买的产品进行检测,为维权保留充分证据。如果因为食用“三无产品”导致身体不适,应当及时就医,并保存相关诊疗病例。
同时,消费者还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对商家进行查证,对违法商家作出处罚,避免更多的消费者权利受损。查明事实后,消费者可以在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协会的调解下,在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及标准的范围内,与商家协商解决,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调解方案,消费者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外,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短评:
当前,随着互联网深入渗透到人们生活中,自制食品的经营者们已经不用担心“巷子深而卖不出去货”。但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自制食品生产者不光要掌握一门好手艺,而且要主动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只有依法生产、诚信经营,才能保障自制食品真正安全,避开那些本不该发生的“麻烦”,实现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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