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国新闻周刊(ID:chinanewsweekly) ,作者 王春晓
因销售150份熟肉类食物,被顾客以出售“三无产品”起诉,最终法院二审判决销售者退还顾客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最近,发生在重庆忠县的这起案件引发舆论争议和关注。
法院二审判决书
本案中,销售者王女士(化名)称,客户先下了3份单,收货后又以“单位团购”为由下单150份,进而提出10倍赔偿。她称,顾客邵某此前有过多起类似案例,她怀疑对方是职业打假人,而邵某则回应媒体称,“法律并没有规定我买了8次过期食品就不是消费者了”。
在社交平台上,案件引发不少网民的讨论。有人说,消费者知假买假,有违诚信;还有人说,类似的“三无产品”熟食自己都买过吃过,对销售者表示同情。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购买者知假买假食品药品,并不是销售者拒绝承担消法十倍赔偿责任的理由,这是邵某的底气所在。知假买假可遏制造假行为,因此要包容职业打假人,保护消费者正常的疑假买假行为。
不过,此前也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近年来,知假买假的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团队,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
文 | 王春晓
本文来源自微信公众号“中国新闻周刊”(ID:chinanewsweekly),原文首发于2022年4月25日,原标题为《卖150碗熟食被判退款赔5万,知假买假是打假还是牟利?》,不代表智库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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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了150碗熟肉被起诉
2021年7月,邵某在重庆忠县王女士开设的微店上购买了150份熟肉,其中粉蒸肉、烧白、风豆豉回锅肉各50份,每份折后价格为30元。邵某支付时使用了微店现金红包0.84元,实付4499.16元。
王女士说,在此之前,邵某就曾购买3碗熟肉,说是好吃,又以“单位团购”为由,下单150份。由于熟肉现做现卖,一段时间后,她将做好的扣碗用真空包装发货,但包装上没有任何标识。
王女士售卖的熟肉。图/受访者提供
2个月后,王女士收到了法院的通知。判决书显示,收到货以后,邵某将收货过程全程录像,指出上述货物包装均无产品名称、生产时间、生产经营者名称和地址、保质期等标识,是“三无产品”。随后,邵某将王女士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她退还货款4499.16元并十倍赔偿44991.6元。
法院一审认定,王女士售卖的食品在销售时,外包装未标识生产者信息、产品保质期等必要的产品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识生产者名称等信息”,案涉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认为被告王女士明知自己生产的食品应当进行标识仍然未标识出售,属于生产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支持邵某上述诉求。
一审结束后,王女士在其产品标识上进行了改进。她认为,邵某行为存在牟利目的,且不属于消费者,不应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不过,重庆市中级法院并未采信,二审依旧维持了原判。
4月2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当天下午,法院已派员前往当事人所在的重庆市忠县马灌镇白高村,主动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进行释明,告知其如对二审判决不服,可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再审申请。
在通告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方面表示,充分尊重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王女士表示,他们将向重庆高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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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的“知假打假”
这并不是邵某第一次知假打假。实际上,在这起案件中,邵某的身份也是争议焦点。
裁判文书网上,邵某某涉及多起民事诉讼纠纷。2021年,他曾对重庆多家副食店、小作坊、超市提起诉讼,也提出了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判决结果显示,有案件为邵某自愿撤诉,也有案件因邵某拒不出庭被判自动撤诉,还有法院认为,案涉产品确实存在瑕疵,但不应据此承担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因此驳回诉求。
邵某也承认了这些案件,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自己从2021年开始打假。他还告诉媒体,自己通过网络自学相关法律,在重庆至少针对小超市、小卖部发起了19次起诉,仅索赔成功“一万元出头”。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不应以购物的频率,或购买目的是为索赔还是自用,作为判断是否为消费者的标准,而是只要在市场关系当中,不能证明原告人是经营者,就应被推定为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刘昌松说,过去对该规定的理解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购买商品者哪怕知假买假,只要不是为卖而买的经营者,就视为消费者,可适用消法从欺诈经营者那里获得多倍赔偿,由此催生大量的职业打假人。
刘昌松说,但现在的政策环境,对职业打假人十分不利,对消费者的解释采取严格的限制,纯为打假索赔知假买假,就被认为不是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一般情况下不受消法保护。唯一例外的也就是食品药品方面,职业打假人在知假买假获赔上尚有一隙生存空间。
“这是因为食品、药品比较特殊,其质量问题对消费者生命健康危害太大,知假买假而索赔者虽在诚信上存在重大瑕疵,但法律政策权衡后,依然给予其消法特殊保护。”刘昌松说。
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刘昌松解释,“也就是说,购买者知假买假食品药品,并不是销售者拒绝承担消法十倍赔偿责任的理由。这就是本案中职业打假人邵某的底气所在”。
刘俊海认为,知假买假可遏制造假行为,因此要包容职业打假人,保护消费者正常的疑假买假行为,“惩罚性赔偿金也叫奖励性赔偿金,个人觉得法院应该支持,不能说买得多就不支持。”
不过,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强曾在两会期间建议,尽快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将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排除在消费者之外,将“知假买假”排除在正常消费行为之外。
在他看来,知假买假的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团队,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这种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严重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行政执法资源,造成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成本倍增。”
针对职业打假人的问题,相关部门也曾出台相关规范进行规制。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而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刘昌松对目前消费环境下对职业打假人采取严格限制的态度并不赞成。他认为,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是主管部门打假不力,对消费者保护力度太弱的衍生品。在制假贩假严重泛滥的状态下,职业打假人的广泛存在,还是能够发挥巨大威慑作用的;在制假贩假没有多大改善的前提下,如果遏制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只会让制假贩假者高兴,十分不利于对消费环境的净化。
“如果监管部门能对消费者投诉一起查处一起,在这种情况下,再去讨论职业打假破坏诚信制度、扰乱市场秩序,是有其意义的。”刘昌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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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倍赔偿是否合理?
在刘昌松看来,该案的产品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是重要的关注焦点。
根据法院认定,王女士售卖食品的包装均无产品名称、生产时间、生产经营者名称和地址、保质期等标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关于散装食品在包装上标识相关信息的强制性规定,案涉产品就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法院进而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令王女士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刘昌松说,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的标准是不同的。不过,即便是散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也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如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和当地管理条例,可以对经营者作出惩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他说。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该条也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王女士的代理律师牟建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他们销售的为散装食品,制作和销售案涉产品完全符合规范,并且在经营场所用于盛放、贮存案涉产品的容器(大冻柜)上面张贴了相关产品信息的标识。另外,王女士在销售案涉产品的微店上面,每个案涉产品的产品展示页面末端也载明了产品说明书。这些均能让每一个消费者清楚明白该产品的相关质量信息,不存在误导。
牟建民认为,涉案产品的真空包装上没有粘贴标签,但是作为散装食品,在盛放产品包装的产品容器上面粘贴了相关标签,因此,他们认为其不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是属于标签方面的瑕疵,判定赔偿十倍的惩罚性赔款是有失公允的。
值得关注的是,职业打假人通常是以标签标注存在的问题进行起诉。刘昌松表示,标签标注存在问题,是否真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各地法院的处理中是存在争议的。在他看来,如果食品标签不直接指向会引起食源性疾病,且食品经鉴定也不存在安全问题,一般情况下可以认为标签只存在一般的瑕疵。
刘昌松说,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前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前年该条规定修改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再强调十倍等数额,给了法院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法院以买方知假买假也有过错,适用过错相抵原则,不支持赔偿其十倍而只支持赔偿其三倍或五倍的责任,也没有任何问题。
“但法官不一定要机械性执法、一定要按照顶格十倍来处理,可以综合多个角度来平衡考量”,刘昌松说。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出现过不少类似“土特产”、“散装食品”没有按规定标注标识的案件。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此前接受媒体采访表示,作为经营者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陈音江提示,尤其是食品类的商品,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更要依法依规开展食品经营活动,比如事先要取得这种食品经营的许可证;要有固定的生产和销售的设备渠道;要确保食品是安全的。包括在运输途中,可能要对食品进行必要包装,(食品)不会被污染。这个包装里面,可能又涉及到食品安全的标识问题。一旦成为经营者,都有这种食品安全保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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