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法治日报(ID:fazhiribaoxinwen)
最近,
“郑州120延误救治大学生”事件,
在互联网上持续发酵。
在悲痛和愤怒之余,
120背后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
也引发人们的思考。
作为患者眼中的“救命稻草”,
120有哪些法定责任?
法报君采访了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
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郑中臣,
为大家答疑解惑。
作为“生命热线”,
120属于什么性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由此可见,120急救中心的法律地位属于医疗机构,应当界定为民事主体,而非行政主体。120与患者之间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可以界定为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20调度员
有哪些岗位职责?
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急救中心(站)应当制定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章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保证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规范服务和迅速处置。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急救中心(站)应当配备专人每天24小时受理“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合格。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急救中心(站)应当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此外,我国多地也出台了相关规定,以《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为例,其中第十九条规定,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受理呼救信息后,应当在一分钟内发出调度指令;急救医疗中心(站)应当在接到紧急医疗救援机构调度指令后四分钟内派出急救医疗车辆和急救人员。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应当保存受理的急救信息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查询、复制。
时间就是生命,
在患者说不清具体位置时,
120应该怎么办?
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急救中心(站)通讯系统应当具备系统集成、救护车定位追踪、呼叫号码和位置显示、计算机辅助指挥、移动数据传输、无线集群语音通讯等功能。
结合该事件来说,《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第十六条规定,“120”紧急医疗救援纳入本市应急联动系统,实现与“110”“119”等应急信息共享。因此,在患者无法说清具体位置的时候,120应积极主动联合其他行政部门进行信息共享,采取有效的处理方式。
此外,为缩短院前医疗急救响应时间,2020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体系 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呼救定位试点工作的通知》,部署在北京、江苏、湖北、广东四省市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呼救定位试点工作,利用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进一步提升医疗卫生服务现代化水平的积极实践,旨在通过快速共享120呼救者的移动电话位置信息,有效提升急救中心对120呼救者的定位效率和精度,为及时救治患者赢得宝贵时间。
如果救治延误或处理不当,
120和调度员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从民事责任来说:
首先是违约责任:医疗服务合同应当属于诺成、有偿、不要式合同。因为120的特殊性,医疗服务合同的特点在于其具有强制缔约义务。因此,即使120在接到电话后未派车前往救助,也应视为双方已经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其次是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综上,如果出现救治延误或处理不当造成患者死亡的情况,家属可以根据鉴定结果,以及延误救治与患者死亡原因的关联程度,向120调度中心主张赔偿,120调度中心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相关培训中心的培训情况以及调度员的过错程度进行追偿。
从行政责任来说:
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三)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我国多地也出台了相关规定,以《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为例,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调度指令的;(三)未按照规定登记、保存和上报急救医疗信息的;(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从刑事责任来说:
如果行为人系医务人员,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可能会涉嫌医疗事故罪,具体还要根据就诊人死亡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之间的关联程度进行界定。但120调度员可能不属于医务人员,作为急救中心的普通工作人员来说,考虑到120属于国家层面上唯一的医疗应急求助电话,此处可思考调度员的岗位以及调度行为是否属于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如果调度员的工作性质被认定为行政管理职权,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如果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反之,则可能很难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法律责任还需要依据事实进行界定。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任何关乎性命的行业
都应把可控的细节做到绝对规范。
在这起悲剧的巨大警醒下,
如何提升各环节人员的专业能力、
如何构建一套更有效的急救机制,
理应得到更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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