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变脸,承认寻衅滋事罪合理性:愤怒带不来正义,法律才能!

作者:闻韬

本文转载自:侠客栈(ID:xiake-zhan)

唐山多名男子调戏、围殴三名陌生女性之后,全国人民都在愤怒。
 

罗翔变脸,承认寻衅滋事罪合理性:愤怒带不来正义,法律才能!

 
北大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罗翔也怒了。
罗翔写了篇文章《谈“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没有愤怒,就没有正义》在各平台发布,其中包括“上观”,于昨天下午2时53分发布。
文章开篇罗翔就说“相信昨天的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让大家感到愤怒,我也非常生气,晚饭都没怎么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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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铁们都知道,韬哥也很愤怒,不过韬哥却真的没到气的不吃晚饭的程度。看来罗翔比韬哥要怒的多。
对于这一团伙9人的暴行,特别是其中4男的凶残,罗翔大大的抒发了一顿情感。
然后呢,罗翔就说“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单纯的暴行罪,一个处罚的漏洞就是故意伤害导致轻微伤无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寻衅滋事罪可以兜底适用。虽然学界对于寻衅滋事大多持谨慎的限缩态度。但是必须承认对于随意殴打型的犯罪,寻衅滋事有其存在合理性,可以弥补故意伤害罪的打击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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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呢,是罗翔所说的“必须承认对于随意殴打型的犯罪,寻衅滋事有其存在合理性,可以弥补故意伤害罪的打击不足”这句话。
罗翔居然承认寻衅滋事罪名的合理性了,实在是让韬哥觉得罗翔的这个转向让人猝不及防。
因为,罗翔可是目前呼吁废除寻衅滋事罪名的最有名、最有影响力的人,而且是名人啊,堪称废除寻衅滋事罪名派的旗手啊。
他的废除寻衅滋事罪名的观点、文章,被其它废除寻衅滋事罪名的人奉成圭臬,并当成论据、依据、理由。
其中,罗翔最经常被人引用的观点包括但不限于“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的耻辱!”和“寻衅滋事有时会成为打击弱势群体的杀威棒,它在不断的侵蚀着法律的根基。”

2018年,罗翔发布了一篇“论文”,名为《罗翔:法治的细节 —— 寻衅滋事罪亟待废除》,正面截图上显示的是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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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论文”中,罗翔认为寻衅滋事罪名模糊“,它剥夺了民众的合理预期,民众不知行为合法非法的边界,以致惶惶不可终日”,指“模糊性的法律很难避免司法官员根据自身偏好进行选择性执法,任意出入人罪。在某种意义上,它赋予了执法机关以绝对的权力去任意解释“寻衅滋事”。绝对权力往往导致绝对腐败。”

罗翔还说“模糊的法律会让人无所适从,彻底牺牲了公民个人的尊严、权利与自由,让社会更加动荡不安。”

罗翔的结论就是“寻衅滋事罪应尽快废除。”最后罗翔还特别感叹了一下: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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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6日,法制日报发文《寻衅滋事罪被指成兜底条款 专家:对罪状和构成要件作适当修改》,文中引用的就是罗翔的观点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一直主张废除寻衅滋事罪,在他看来,这个从大“口袋”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罪名,已经成了一个新的“口袋罪”。
  • 罗翔认为,寻衅滋事罪的内容非常宽泛,且大量使用了诸如“随意”“任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模糊性词语,而很难确定此罪所针对的具体行为。
  • 我一直主张废除寻衅滋事罪,不仅因为它在理论上有违罪刑法定的原则,更因为在实践中,其模糊性往往成为打击弱势群体的杀威棒,不断销蚀着法律的根基。”罗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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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两会时,由于有政协委员提出废除寻衅滋事罪的提案,让废除寻衅滋事罪变成了一些律师、媒体热捧的话题。
今年的3月2日,名为“石佳佳律师”的账号发帖说:政协委员提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
这个女律师所依据的,就是罗翔的观点:对于寻衅滋事罪的废止问题,著名刑法学教授罗翔也曾撰文表达过观点,他表示:“我一直主张废除寻衅滋事罪,不仅因为它在理论上有违罪刑法定的原则,更因为在实践中,其模糊性往往成为打击弱势群体的杀威棒,不断销蚀着法律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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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澎湃号在3月3日就发了一篇评论文章《评论| 罗翔:“寻衅滋事”是否应当继续存在,实有讨论的必要》。

该文章的主题是:当前,寻衅滋事罪常被滥用,极大地侵蚀着刑法基本原则的根基,这个罪名是否继续应当存在,实有讨论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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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章最后的结论是:一、由于其模糊性与罪刑法定原则存在巨大的冲突,以至不可避免地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同时,兜底罪的性质也导致它与其他具体罪名存在体系冲突,无法通过罪刑相当原则的审视。因此,本罪应当如流氓罪一样被继续分解,分解为符合明确性原则的具体罪名。二、口袋罪很容易成为学界研究的焦点,主要是因为它与法治所追求的对公权力的约束有冲突。对民众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如果法律规定模糊不清,那么公权力就会成为脱缰的野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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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在澎湃眼里,寻衅滋事是恶法,必须废除而后快!

3月11日,观察者网发布文章《林立:寻衅滋事罪是否有取消的必要?》(林立,律师),开篇引用的就是罗翔的观点
罗翔在法考培训中讲过,寻衅滋事罪在法考中一般不会考,因为它是我国刑法的一个“耻辱”。法考也许不会考寻衅滋事罪,但现实生活、司法实践会“考”,而且可能是“烤”,把人烤得内焦外困。
罗翔老师也为此多次撰文,呼吁废除寻衅滋事罪。他在文章中,以美国的“游荡法案”作为类比,论证寻衅滋事罪的危害性和废止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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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方鹏的观点:请扔掉那个可以随意入罪的口袋,让人民享有免于恐惧的自由。

韬哥也是人民一员,可韬哥为什么就没有对寻衅滋事有过“恐惧”的感受呢?为什么方鹏这个大学教授会有呢?为什么他会觉得“人民”会有呢?

方鹏还称:非常支持废除寻衅滋事罪这个“口袋罪”。由于寻衅滋事罪标准的不明确,使其随意装人入罪的“口袋”功能超级强大;而沦落为公权力肆意妄为的伥助工具。从保护人民权利、赢得民众对法治信任的角度计,应当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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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鹏还称“现在的寻衅滋事罪,甚至还不如1979年旧刑法的“流氓罪,现在,在网上说句话,就要被判罪大恶极的网络超级大流氓!

方鹏称:“口袋罪”功能就是“什么都可以往里装”。不明确的法律规定,就是对权力机关的无限授权。由于规定不明确,不管什么行为,只要稍有一点差池,都可以往里装;不管什么人,只要看你不顺眼,也可以往里装。万事皆可定罪,任何人皆可抓。你的行为是不是“起哄闹事”,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没有,完全由我说了算。欲治你罪,何患我无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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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鹏甚至称寻衅滋事罪这个“口袋罪”“进入网络时代后,不仅能装人,连天都能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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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我国目前以寻衅滋事罪追究网上不法言论刑事责任的,恐怕只是侮辱英烈吧。
其实被追究的,不是刑事责任,而是行政责任。显然方鹏是故意混为一谈了。
难道在网上侮辱英烈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吗?
方鹏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将现“寻衅滋事罪”规定四类行为,保留两项行为,拆分为两个轻罪,明确入罪标准:
(1)殴打罪(或暴行罪):“殴打他人致轻微伤,或殴打他人三次以上,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未达本标准的,治安处罚”。
(2)骚扰罪:“以追逐、拦截、恐吓、尾随方式骚扰他人,经劝止后仍然实施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未达本标准的,治安处罚”。
(3)故意毁坏财物的,依据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认定。侮辱、诽谤他人的,依据刑法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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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北京市高界(济南)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发文支持废除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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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呼吁废除寻衅滋事罪名的当然远不止罗翔,也不止上面列举的律师、媒体,还有更多。
今年3月13日,中国新闻周刊发布文章《寻衅滋事罪存废:是立法的问题,还是执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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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中就列举了几名呼吁废除寻衅滋事罪的政协委员、大学教授等。

比如在今年两会上提出被“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的、被称为“提案大户”的广东政协委员朱征夫。

朱征夫认为“寻衅滋事罪存在明显缺陷,许多与该罪名有关的概念过于模糊,界限不明。”,并称“寻滋事罪的上述缺陷不仅对司法实践构成困扰,也极容易被滥用,造成社会过度刑法化,该罪名在实践中逐渐沦为类似于流氓罪的新的口袋罪。”

朱征夫称寻衅滋事罪“实际上已经成为目前社会过度刑法化的罪魁祸首”。

比如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也在今年两会提出: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废除寻衅滋事罪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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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有什么感觉?
寻衅滋事罪名究竟是打击暴徒、打击黑恶势力的杀威棒呢,还是罗翔所说的“打击弱势群体的杀威棒”呢?
对于罗翔而言,是今天的罗翔打脸昨天的罗翔呢,还是昨天的罗翔打脸今天的罗翔呢?
是什么原因让“废除寻衅滋事罪名”旗手的罗翔改变了“初心”而承认了寻衅滋事罪名的合理性?
其实答案也并不复杂,因为如果没有寻衅滋事罪,唐山行凶的这伙暴徒,将极可能只能受到行政处罚,然后就可以继续为非作歹、随意霸凌。法律却只能充当看客。
方鹏的那个建议,结果也是一样,无法追究如这些凶残的唐山暴徒一样的刑事责任。
所以,如果寻衅滋事罪被废除了,高兴的是哪些人呢?
肯定不是我等守法公民,而是那些犯罪分子、那些黑恶分子。
最后,要明确的是:不是没有愤怒就没有正义,而是没有法律,才没有正义!就唐山打人案而言,如果没有寻衅滋事罪,这些被围殴的女性,谁能给她们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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