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健康码违反哪些法律?

作者:中国经济周刊

本文转载自:中国经济周刊(ID:ChinaEconomicWeekly)


文|熊智、刘梦迪
近日,在河南郑州,多名河南村镇银行的外省储户在进入河南,前往村镇银行对账时,手机里的健康码突然变成了红色,造成了储户无法上门沟通“取款难”。与此同时,多名当地烂尾楼盘维权业主也出现了被赋红码的情形。
 
在当前疫情形势之下,众所周知,为了方便管理和识别,各地健康码一般分为红色健康码(以下简称红码)、黄色健康码(以下简称黄码)和绿色健康码(以下简称绿码)。其中,红码表示需要在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需属地疫情防控机构严格管理。黄码表示需要进行排查、核酸检测,并进行居家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绿码表示未见异常,可以正常通行。换句话说,绿码代表了通行证,红码则成为了禁制令。此举已经为全社会熟知。
 

滥用健康码违反哪些法律?

 
河南红码事件的真相,有待进一步澄清。但是,健康码的颜色作为重要防疫工具,任何人都不能随意滥用,否则,社会管理秩序及疫情防控效用将被颠覆。
                        

滥用健康码违反哪些法律?

笔者认为,健康码作为政府防疫管理的显性标识,已经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犹如法令普遍被人遵守和执行。红码的出现就标志着被赋予了某种禁令,在当前疫情时期,红码就相当于对一个人的行动自由进行了限制。反之,绿码则标志着通行与自由,是政府防疫管理为市民颁发的特殊通行证。健康码之所以被广泛认同并遵守,不仅是因为政府自上而下的强力推动,更有民众对公权力的信任。可见,红码的出现,在当前疫情形势下意义非凡。
 
从法律角度来看,通常情形下,只有当一个人触犯了法律或者涉嫌犯罪,才会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才会失去行动的自由。如果有人无端被赋了红码,这是不是相当于为他戴上了电子镣铐?此举与非法拘禁有什么区别?
 

滥用健康码违反哪些法律?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尽管,对疫情时期健康码的管理,尚未因统一立法而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但是,针对特殊群体的红码标识,实际上可能已经触犯了存量的多部法律。
 
首先,没有个人信息的特殊标注,就无法识别维权群体的基本信息,可见已有人违法泄露他人信息。这种泄露,一旦公器私用,刻意针对某一特殊群体标注红码,已然涉嫌违法。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2020年2月出台的《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也明确规定,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不仅如此,滥用防疫手段,故意将他人标注为红码,亦有违《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对防疫部门进行了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滥用健康码违反哪些法律?
 
当前,全国各地对健康码赋码规则主要由各省级行政单位制定,而在不同的省份,主管单位并不相同。例如,北京市“健康宝”主管单位为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管理局;江苏省“苏康码”主管单位为江苏省疾控预防控制中心;湖南省健康码主管单位为湖南省卫健委;而辽宁省“辽事通”的主管单位为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局和省信息中心。即便在同一省内,负责赋码的部门并不统一。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笔者认为,法律赋予公民个人隐私不容侵犯的权利,同时又要求公民让渡部分权利用于社会管理。显然,健康码建码所需要收集的个人信息,只能被用于防疫管控,任何单位和个人绝不能任意泄露和随意滥用。政府职能部门对健康码信息的保护,是对每一个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规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本次事件的发生,再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只有时刻以人民为中心,时刻规范公权力的使用,才能建立权威可信的政府公信力。
作者单位: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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