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文明城市是对一个城市文明创建工作成效的最高评价,是反映一个城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综合发展成果的最高荣誉,是社会普遍公认的综合性强、含金量高、公信力大的城市荣誉称号。2005年以来,中央文明委每三年评选表彰一届全国文明城市。 为客观评价创建文明城市工作成效,中央文明委颁布《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作为评选全国文明城市的主要依据。中央文明委颁布《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动态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从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生态环境保护、诚信建设、创建工作机制等方面确定具体负面清单项目,针对不同性质的问题从轻到重分别实施罚扣测评分数、通报批评、停止全国文明城市资格一年、取消提名城市参评资格、取消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等惩戒办法,划定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底线”和“红线”。
获得并保持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荣誉称号;申报前连续两年人均GDP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申报前12个月内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无严重违纪、违法犯罪;申报前12个月内未发生有全国影响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申报前完成国务院下发的节能减排任务;未发生非法出版、制黄贩黄、侵权盗版的恶性事件。
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创建工作机制健全;思想教育深入细致,道德建设扎实有效;创建活动蓬勃开展,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党政机关廉洁高效,社会风气健康向上;科教文卫体稳步发展,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社会治安良好,社会秩序井然;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生态环境优良;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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