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载《理论与改革》2022年第4期,原题为《新型腐败的特征与类型——警惕传统型腐败向新型腐败的嬗变》,仅代表作者观点,供诸君参考。
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
【导读】近日,重庆市原副市长邓恢林、上海市原副市长龚道安等中管干部腐败案件接连宣判,反腐败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是基于腐败行为的特殊性与隐匿性,公众对腐败行为及其特征,特别是新技术背景下传统型腐败向新型腐败演变的基本逻辑仍缺乏了解。本文运用案例分析方法,填补新型腐败演变逻辑和基本特征的知识空白。
本文分析,与传统型腐败相比,新型腐败更多地表现为“不显著信息”乃至“沉默信息”特征,它是一种“腐败变异”。在作者看来,2018年至2021年间,近八成中管干部的腐败行为具有新型腐败特征。新型腐败包括贪腐个人的蛰伏期、腐败文化的内化期、腐败互联攀爬期三大阶段。同时,又通过对传统腐败的替代、转换与混搭,构成全新的腐败方式。
关于新型腐败的基本特征,作者认为:其一,新型腐败在腐败主体上,从线性结构逐渐转向网络结构,如形成多中心合作网络结构、金字塔结构等多种腐败形式。其二,在收益的因果关系上,新型腐败从显性因果向隐性因果转变。其三,在腐败利益的属性上,新型腐败从违法利益向“合法利益”嬗变。其四,在腐败工具上,新型腐败从传统工具向智能化工具嬗变。经过归纳整理,作者认为,新型腐败可分为四大类型:即“隧道挖掘”利益输送型腐败、“俄罗斯套娃”隐匿型腐败、“未公开信息”套利型腐败、“软实力”影响力型腐败等。治理新型腐败是反腐败斗争的最新课题,它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遏制腐败增量,清理腐败存量。
本文原载《理论与改革》2022年第4期,原题为《新型腐败的特征与类型——警惕传统型腐败向新型腐败的嬗变》,仅代表作者观点,供诸君参考。
新型腐败的特征与类型
——警惕传统型腐败向新型腐败的嬗变
▍问题的提出
相对传统型腐败而言,新型腐败的违法特征具有隐蔽性,更多地表现为一种“不显著信息”乃至“沉默信息”,给发现新型腐败带来了较大的难度。传统型腐败,可依据党规法律规定的职务违法犯罪构成要件加以判定,而新型腐败是贪腐者为了逃避法律制裁的一种“腐败变异”,职务违法犯罪构成要件不清晰,在罪刑法定的司法原则下,较难认定,具有极大的逃逸机会。可见,由于新型腐败对党规法律的规避能力和逃逸性,导致基于治理传统型腐败的监督机制难以适应新时代正风肃纪反腐的新要求。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至2021年四年间,因腐败进入司法程序的中管干部的总人数是86人,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被查的中管干部,分别有83%、95%、78%、80%的人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运用新型腐败四种类型加以鉴别,这86人中有近八成的腐败行为具有新型腐败的特征。由此可见,党的十九大后,新型腐败占比增大是导致腐败存量“还未清底”和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对反腐败态势作出新的判断,“传统腐败和新型腐败交织,贪腐行为更加隐蔽复杂。”加大对新型腐败案件的查办力度,完善对新型腐败治理的体制机制,将成为清底腐败存量和遏制腐败增量的重要政策选择。 本文主要针对涉及经济问题的新型腐败进行分析,政治问题的新型腐败与治理问题不在本文主要探讨范围内。 ▍新型腐败嬗变的过程与方式 党的十九大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效卓著。与此同时,新时代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凸显“四个任重道远”。在这种政治环境下,贪腐者嗅出“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强力反腐策略将贯穿始终,在这一大环境下,贪腐者面临新的选择。一是主动投案。统计显示,党的十九大召开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5000余名党员干部主动投案,2019年共有10000余名党员干部主动投案,2020年共有16000余名党员干部主动投案,主动投案人数大幅增长。研究发现,主动投案意愿与强力反腐、政策奖励、忏悔心理、年事已高等因素有着很大的关系。二是停止实施腐败行为,并使出浑身解数试图抹去过去的贪腐痕迹。三是像“钟摆”一样,惯性、被动和有选择地继续实施传统型腐败。四是尽心竭力地尝试“腐败变异”,嬗变为新型腐败,以更加隐蔽狡猾的方式对抗监督。研究证明,贪腐者一旦染指腐败,就像登上了一列高速行驶的列车,很难下车,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人数始终维持高位说明了这一点。可以预测,贪腐者采取新型腐败的方式占比将会逐步走高。可见,分析诠释从传统型腐败向新型腐败嬗变的过程、方式,对把握新型腐败的嬗变规律显得非常重要。 (一)新型腐败嬗变的过程 1.贪腐个体的蛰伏期。在腐败外生性约束增强的条件下,贪腐者当以自身安全为优先原则,“小心驶得万年船”,通过蛰伏以待时机,成为很多贪腐者的内心写照。贪腐者在蛰伏中常伴有三种主动行为:一是洗白非法资产,尤其是尽所能向境外转移资产。二是加固原有的腐败同盟,以防拔出萝卜带出泥。三是尽可能按照“正面形象”的要求装扮或粉饰自己,摆脱过去负面经历,谋求仕途进一步发展。 2.腐败文化的内化期。贪婪本性决定了贪腐者不可能永久蛰伏,而利益同盟也不允许其就此收手,部分腐败主体开始有意识地内化新的腐败价值观。腐败的文化价值从极端个人主义向实现公益目标与获取利益回报二者并重转换。自己腐败几乎不会成为不向腐败宣战的理由,贪腐者的角色塑造也在调整,贪腐者的人性面变得更为复杂多元,从“两面人”向“多面人”嬗变,角色冲突弱化,伪装得更加巧妙。这种腐败文化价值的内化与外在角色的塑造,使他们自我安全感大幅提升,腐败动机再次萌发。 3.腐败互联攀爬期。当贪腐者逐渐适应了反腐败外部压力环境,脱胎完成新的角色塑造,重拾腐败也就成为必然。伯特在《结构洞:竞争的社会结构》写道:“个人在网络的位置比关系的强弱更为重要,个人的信息、资源与权力决定了其在网络中的位置。”信息已成为新的重要资源,网络互联成为腐败主体合作意识觉醒的技术工具,腐败共同体的网络化组织特征凸显,即通过网络把单个腐败主体联结成合作性的非正式群体,整合各自资源,向新型腐败“大山”开始攀爬。不同的贪腐者,均在攀爬,只不过所处的阶段不同,有的在山底、有的在山腰,有的更加狡猾,可能已攀到了山顶。他们有着多个伙伴,上游的或者下游的,体制内的或者体制外的,每一个伙伴都在充当互利互惠的角色,根据自己的比较优势和共谋者的互补程度实施嬗变,最终导致社会化蔓延的恶劣后果。 (二)新型腐败嬗变的方式 1.替代。替代是指传统型腐败逐步被抛弃,贪腐者用前所未有的腐败方式取而代之。这种腐败方式找不到对应的党规法律惩戒依据,或虽有依据但惩戒结果畸轻。替代的有效性取决于两方面条件:一是有可替代的创新工具。如贪腐者依托债券、影子银行、IPO、互联网金融、表外业务、结构性产品、信贷营销创新等创新型金融产品,通过上市、资产置换、定增、期权、代持、PE腐败等方式打开新型腐败大门。再如运用虚拟货币进行腐败交易或通过去中心化金融协议进行洗钱。据区块链数据平台Chainalysis Inc.的信息,在2021年洗白的加密货币价值同比增长30%。二是钻监管缝隙的速度比监管创新的速度更快。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理应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但在一些金融创新领域,有可能会出现“要么金融监管滞后于金融创新,要么金融监管被金融机构俘获的结果”。因为,“历史证明,凡是在利益追求下贪婪本性膨胀的时候,人类基于理性而制定的各种制度就会被以创新的名义所摧毁。” 2.转换。即钻制度缝隙,将违法行为转变替换为合法行为,通俗说就是采取“偷梁换柱”“移形换位”等伎俩,“悬羊头卖狗肉”,给腐败披上合法的外衣。转换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利益转换。即将不合法利益转换为“合法利益”。较为典型的利益转换就是“洗钱”。众所周知,腐败犯罪已成为我国非法收益最大的犯罪类型之一,而洗钱行为很大程度上掩盖了腐败行为。涉腐洗钱主要方式包括:广泛使用各类银行、证券、保险业务掩饰隐瞒赃款;将涉腐收益通过投资入股等方式洗钱;通过购买或持有不动产,直接接受和使用现金;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赃款;等等。二是主体转换。将贪腐主体转换为非贪腐主体,较为典型的是通过股权代持改变持股主体,变违法主体为“合法”主体;再如为规避“省部级领导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河北省前省委书记周某某之子周某、原江苏省委常委赵某某之子赵某等相互勾连,利用父亲权力影响力互为对方牟利,使得“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犹如鸡肋。三是方式转换。从过去权钱交易向权权交易转换、从直接受贿向间接受贿转换、从人格化交易向非人格化交易转换(通过专业贿赂平台,行贿主体与受贿主体无关联)、从即时受贿向期权受贿转换、从现金受贿向数字货币转换等等。 3.混搭。基于特定目的(增加美感、减少成本、体现多样性等),将截然不同的元素进行搭配,混杂、组合和融合创造出全新的事物。新型腐败的混搭,是指利用权力将某种资源与正常的经济活动进行混合搭配,在摆脱违法犯罪构成要件约束的基础上,获取腐败收益,达到规避法律或者减轻处罚的目的。混搭是一种“人工合成”,表面上像是正常的经济行为或者商业活动,目的在于掩盖和混淆真实的腐败意图。如未公开信息与投资理财混搭,衍生出未公开信息套利型腐败;如银行贷款与民间借贷的混搭,衍生出高利转贷腐败行为;如慈善组织与慈善财产保值增值投资行为的混搭,衍生出利用慈善通路实现利益输送等。 ▍新型腐败的基本特征 案例研究具有定性、小样本和单次观察的特征,基于保密原因,纪检监察机关披露的案例信息颇为简略,客观上影响对案例的描述和解释。更何况大多数的新型腐败是从传统型腐败嬗变而来,其特征寓于传统型腐败之中,加之新型腐败犹如病毒一样,在不断变异。基于上述原因,本文对新型腐败特征的解析仅为粗浅的探索。 (一)腐败主体的逻辑关联:从线性结构向网络结构嬗变 监督学意义上的线性结构是指腐败主体之间的交往、合谋和利益交换呈现直线关联。以贿赂腐败为例,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是单一维度的关联,有可能行贿人到受贿人之间有若干中间人,如受贿人的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但依然是按照差序格局由外到里,首尾相接的单一维度的关系。这种线性结构的交易双方具有较为紧密的工作、生活和经济关系,从办案视角看,易于顺藤摸瓜发现这种线性结构型的腐败行为,被发现率高,这也就是为什么贪腐者转型新型腐败的主要原因。新型腐败主体间的关系呈现典型的网络结构,即为了隐匿过于直接的利益交换,腐败共同体通过引入、重组、增强和分散等手段对腐败交易结构进行改造,扩大交易空间和模糊交易节点,实现更为安全的腐败交易。具体而言,网络结构主要有多中心合作网络结构、金字塔结构等。 1.多中心合作网络结构。是指若干个独立的腐败主体,基于共同的利益目标,通过网络结构,整合各自的优势资源,连接成“星形”“环形”“树形”“网状形”等合作型的非正式腐败共同体。在该共同体中,每个组织都是独立的,但又是有合作渊源的,它们通过长期的“契约”和“信任”连接在一起。 一方面,该共同体中的腐败主体呈现差异化特征,各自以其拥有的差异化资源作为合作的前提,通过整合各种权力资源和资本资源来放大共同体的能量。例如,甘肃省委原书记王三运、国家开发银行前董事长胡怀邦和华信系掌门人叶简明构建的“政企商利益三角形”;再如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白某某依托某高校的同学所构建的“政企监利益共同体”。尤其是某些金控集团,更是多中心合作网络结构的放大版,这些腐败共同体通过资本运作、多层嵌套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等,加速资本与权力的融合。 另一方面,腐败共同体具有双重组织性质特征,即经济利益共同体与政治利益共同体的双向互动,依托网络结构不断疏通权力资本化与资本权力化的渠道。不可否认,经济利益共同体的中枢往往是监管层的一些大佬,并以此为原点形成腐败供应链的差序结构。如王某的PE腐败利益链条上,虽需要股东、管理层、地方官员、券商、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利益主体,但不可或缺的核心人物就是证监会原副主席姚某,只有他才能凝聚腐败供应链的上下游,而姚某主动迎合放松监管的动机不仅是经济利益驱动,更重要的是对政治利益的渴望,通过给王某开绿灯来提交投名状,以求成为更高级别腐败共同体的成员,这种政治利益共同体与经济利益共同体的双重组织结构的形成,就是结构性腐败产生的根源。 2.金字塔结构。金字塔结构是指一种形状类似金字塔的纵向多层级、多链条的腐败共同体结构。终极控制人处于金字塔的最上端,由他或者他的代理人控制第一层级的实体,然后由第一层级的实体控制第二层级的实体……直到控制最底层的目标实体。通过复杂的利益结构实现自上而下的庇护和自下而上的遮蔽。从表面上看,只是“提线木偶”(层级公司)在运作,真正的“提线者”隐藏在层层防火墙(层级实体)之后,金字塔结构的内部运行往往通过复杂的股权结构、不透明投资工具、多层嵌套的资管产品等进行,监督机制很难穿透到金字塔的顶端。最为典型的案例是中信银行前行长孙德顺案。“孙德顺是利用影子公司、借助金融手段来完成利益输送的典型,其专业化、复杂化程度相当罕见。”孙德顺在利用权力为企业批贷款的同时,为规避监管,获取利益,设计了极为复杂的金字塔结构。其中两家资管平台公司是他的“白手套”,是遮蔽在他身前的第一层实体。在这两家资管平台公司下面又设立了十多家项目公司作为第二层实体,项目公司和行贿者也不是直接交易,双方再次成立空壳公司作为第三层实体作为平台公司,这些企业有的以投资名义,将巨资注入平台公司,有的则送上优质投资项目或投资机会,资金交易伪装成各种金融产品和股权投资项目。这样,孙德顺的非法利益转移和利益输送在多重“防火墙”的遮掩下就很难被发现。由此可见,金融领域始终是新型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灾区。 (二)腐败收益的因果关系:从显性因果向隐性因果嬗变 腐败收益的因果律,表现为显性因果和隐性因果。显性因果,是指人们能清楚地断定互为因果的两件事情,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显而易见的因果关系。如赤裸裸的权钱交易、权色交易、钱色交易。隐性因果,是指缺乏显而易见的利益交换因果关联特征或利益交换隐匿在复杂的关系背后,不为普通人所能洞察。如为切断利益输送的关联性而刻意拉开双方利益交易的时空间隔等。 新型腐败的收益关系呈现从显性因果到隐性因果嬗变,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跨时空的操作手法。在时间层面,将权力行使与利益获得之间的时间延长,利益回报在离岗、退休三年后乃至更长时间才给付,收受回报的主体从官员的特定关系人向更加隐秘的非特定关系人转移。例如杭州市公安局原副巡视员邱平案。邱平通过主动放弃退休待遇来规避相关规定,接受三家公司邀请,出任安全法务顾问,收受顾问费320余万元,三年后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才被发现。邱平在杭州市公安局网监部门任职期间,为两家公司在网络安全监管方面提供帮助,并约定退休后收受好处。可见,现在许多贪腐者已经完成原始积累,在利益收受上更有耐心。在空间层面,为规避大数据监督,选择更不引人注意、更加隐秘的特定关系人代为交易,配偶子女收受已经不是优选项。或选择异地、境外进行交易获利,如摩根大通的“子女计划”。“子女计划”是通过雇佣一些商界精英和政府官员的“子女”,作为打通与官员建立良好关系的渠道。而这些官员则希望这些投行通过“子女”输送利益。但“子女计划”招聘活动在境外,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应当指出的是,随着官员任职范围的扩大,跨省任职增多,腐败交易空间更加放大,这种跨时空的操作手法,大大增加了纪检监察机关长期跟踪监督的难度。 二是平行线操作手法。即贪腐主体的履职与利益回报呈现完全不同的两条路线,刻意切割权力行使(利用职务上便利)与利益获得(收受财物)之间的因果关联事实。例如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党委原书记王雪,历任南海市(区)规划局副局长、佛山市高新区管委会专职副主任、狮山镇党委书记。2015年1月辞去公职,待业2个月后,受聘深圳市某规划设计公司担任副董事长。薪酬为74.58万元,持股市值1.55亿元。王雪一直在佛山地区任职,而受聘地在辖区外的深圳,这就规避了“辞去公职或者离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或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联的企业任职”的限制性规定,即人不在佛山地区,最后职务又是镇党委书记。可见,对领导干部利益冲突的规定,不能只考虑离职退休时的职位及其性质,“原工作业务”的范围应当延伸到离退休之前的所有担任的职务及管理领域。当前一些地方陆续出台了更加严格的防范利益冲突的规定,尤其规范“辞去公职或者离退休三年后”“拟到本人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任职”需审批的限制性规定。2022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是非常及时的。 (三)腐败的利益属性:从违法利益向“合法利益”嬗变 传统的腐败手法风险性高、危险系数大,就像中信银行原行长孙德顺,“他有一个特点就是不收现金,他认为收现金太低端了,太简单粗暴了。”腐败主体也开始摒弃过去习以为常的传统腐败方式,谋划变异腐败方式和变换腐败手法,尤其是钻党规法律的空子和打制度擦边球。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腐败手法更加隐蔽狡诈,表现为从不合法利益的攫取向合法利益的获得转变。所谓的“合法利益”是由于反腐败的立法滞后于腐败变异而导致实然法层面不构成违法犯罪的利益。2007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距今已过去15年,当时看似很有前瞻性的规定现在看来也显得有所滞后。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其中将“权力寻租、利益输送”与其他职务违法犯罪的罪名并立,立法意图是将那些难以用贪污贿赂罪名进行调整的新型腐败纳入到“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罪名下,这是反腐败立法的一大进步,遗憾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并未将这一立法意图加以具体化和规范化。 从违法利益到“合法利益”的嬗变,其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从违法向合法嬗变。从发生特点上看,腐败主体为了掩盖权钱交易的事实,以各种名义特别是通过市场交易的形式淡化权钱交易本质。例如恒丰银行原董事长蔡国华以改革创新为借口,包装形式合规的信托投资等外衣,规避法律相关规定。蔡国华为了挪用公款,设计众多壳公司与通道方签订委托协议,瞒天过海,以民事民商行为外衣掩盖刑事犯罪实质。这些行为从表面上看,都是合法操作并无任何不妥。二是从处罚重向处罚轻嬗变。例如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套利的行为往往只能认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但实质上它是一种特殊的受贿行为,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最高刑期只有十年,而受贿罪则有死刑。如中国证监会原副主席姚刚所犯内幕交易罪部分,仅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亚市前市委书记童道驰内幕交易罪部分,仅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即转贷利率只有超过15.4%的利息时,法院才不支持这种转贷行为,而高利转贷罪最高刑期是七年。这些过于松懈的规定降低了贪腐者的腐败成本。可见,完善监察监督立法,加重刑罚力度,是遏制新型腐败的重要路径。 (四)腐败工具:从传统工具向智能化工具嬗变 腐败行为的智能化,是指腐败主体巧妙地利用大数据、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与金融工具的混搭,提升腐败行为的隐蔽性和安全性,降低被发现几率的活动。腐败行为的智能化包括腐败主体的智能化和腐败工具的智能化。一是腐败主体的智能化。相比传统型腐败的实施主体,新型腐败的实施者绝大多数人具有高智商、理性和极强的学习能力,在实施腐败前,他们提前谋划布局,进行腐败风险评估,并不会为一些风险系数大的诱惑而铤而走险,只有认为安全系数极高时才悄然出手,一旦出手又极度贪婪。研究证明,金融系统的贪腐者往往都是新型腐败的操盘手,他们对新型腐败操作手法熟稔于心,是典型的“内行作案”。赖小民“深谙各类行业规则,喜欢打着市场化幌子,大肆利用制度漏洞操纵实施腐败犯罪,大搞曲线获利、期权腐败”;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主要是通过股票证券市场牟利,这和他的专业出身有关。陈树隆毕业于安徽财贸学院,到党政机关任职前,多年在安徽的国有金融证券企业担任一把手,对这个领域非常熟悉。”长城资产总裁助理桑自国在运作腐败交易前,必与律师朋友进行讨论,以图规避法律风险。由此可见,如何建立有效的腐败行为发现机制,将那些高智商善伪装的贪腐者从干部队伍中剔除出去,是解决腐败主体的智能化的重要路径。当前,腐败行为发现机制滞后于腐败变异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例如2018年至2020年“落马”的中管干部中,贪腐发生直至接受审查调查的“潜伏”时间平均为17.4年、16.4年、17.9年。 二是腐败工具的智能化。腐败工具的智能化体现为腐败交易工具金融化和腐败交易工具的技术化。一方面,腐败交易工具金融化。随着资金载体的繁复多样,金融产品、金融工具在服务金融业务需求大幅增长的同时,也成为新型腐败交易的重要媒介,大量的腐败交易被包装成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进行。同时,数量巨大的金融产品使得腐败资金,尤其是跨境资金的转移更加方便,腐败资金全球化转移的趋势增大了打击腐败的难度,而资金外逃的便利化促使贪腐者加速资金外逃。另一方面,腐败交易工具的技术化。腐败交易的“财物”也在逐步发生变化,这就是用加密货币进行腐败交易。加密货币的交易具有匿名性、跨国境兑换便利性和便于存储不易被查收的特点,逐步成为绝佳的贿赂工具。FactSet研究系统公司的数据显示,2021年全球加密货币的价值增长了近1.5万亿美元,这一数字表明加密货币进行腐败交易今后有可能会成为一种新手段。但就目前官方披露的腐败案件看,并未有涉及加密货币进行腐败交易的案件。当然,未被发现并不能说明就没有发生。有一个案件令人关注,江西省抚州市前市委书记肖毅引进“创世纪科技”“星际联盟”等加密货币“挖矿”公司,肖毅在财政补贴、案件审判、资金支持、电力保障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贿赂,肖毅是否涉及收受虚拟货币等终审时或有结果。再如利用新技术进行异地联手作案、通过电脑解密进入数据库改动原始账目、植入病毒木马程序对账目进行销毁,通过比特币、以太坊等数字货币实现跨境洗钱等。例如2022年2月,美国联邦调查局逮捕了列支敦士登夫妇,司法部指控他们合谋对2016年虚拟货币Bitfinex交易所失窃的加密货币进行洗钱活动。同时,执法部门还查获了与黑客行为相关的超过36亿美元的加密货币。可见,用加密货币洗钱已露端倪,应当引起注意。不可否认,在应对智能化腐败方面,纪检监察机关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新型腐败的基本类型 如何对新型腐败的类型进行合理区分,是研究新型腐败问题重点和难点。这是因为贪腐行为是随机发生的,不可能事先预设其类型。同时,对腐败案例研判很难做到参与式观察和实地研究,只能根据已有媒体报道、裁判文书等文献呈现的较为碎片化事实,采用定性的、小样本的、多维度的观察,归纳出更大规模相似单位(案例总体)的共同点与差异点。据此,本文采用“形象性描述+属性”的方式,将新型腐败分为四种基本类型:“隧道挖掘”利益输送型腐败、“俄罗斯套娃”隐匿型腐败、“未公开信息”套利型腐败和“软权力”影响力型腐败。需要说明的是,这四种类型不能涵盖新型腐败的所有行为特征,各种类型之间也有一定重叠。 (一)“隧道挖掘”利益输送型腐败 “隧道挖掘”利益输送型腐败(以下简称“隧道挖掘型腐败”),是指权力主体与利益关系人内外共谋,利用职权与职务影响力,通过物资采购、服务提供、股权收购、证券交易、债券交易、关联交易、定向增发等经济活动作为利益输送的隧道,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等国家利益“输送”到利益关系人并被其占有。这种腐败类型是新型腐败中占比最大的。一方面,隧道挖掘型腐败的“挖掘”行为往往以正常的施政履职活动为掩护,“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利益趋同效应”使得隧道挖掘型腐败能够披上实现“公共利益”的堂而皇之的外衣。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表面上打着招商引资、金融创新的幌子,然后给他选中的一些上市公司或者私营企业大量的政策优惠、财政扶持,在背后利用职权购买原始股、炒作股票获取暴利。如果不是东风汽车窝案牵扯出来,很难知晓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副总裁任勇的利益输送的伎俩;如果不是武钢邓崎琳退休,中央巡视组进驻武钢彻查,邓崎琳利用家属采取“一肩挑”方式的腐败也很难曝光。另一方面,贪婪、机会、风险和履职能力促使这些“隧道挖掘者”不断创新腐败方式。例如中国恒天集团原董事长张杰以“混改”为幌子,通过参股企业的名义实现利益输送,规避监管;商务部原巡视员郭京毅破坏法律的公正性,通过“立法活动和法律解释”为特定群体服务换取利益;某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中心总经理戴某借道债市,以“提供购买金融产品的机会”进行利益输送;云南省原省委书记秦光荣与政治掮客苏洪波相互勾结,通过“以经济利益换取职务晋升”的方式进行利益交换。具体而言,隧道挖掘型腐败主要体现为以下两种模式: 1.双向隧道挖掘型腐败 腐败共同体协同挖掘,运用权力与资本打通两端,一端是贪腐官员以权力挖掘一条“权力隧道”,向外输出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另一端是寻租者通过资本运作等经济活动挖掘一条“资本隧道”。“权力隧道”与“资本隧道”相互贯通对接,双方通过看似正常的履职活动与经济活动,实现腐败共同体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共享,而国企更易发生双向隧道挖掘型腐败。例如2014年中央巡视组第三轮专项巡视整改指出,“国企领导亲属违规经商已成为国企腐败的共性问题”。一些国企领导采取委托代理、合作经营等方式,将国企盈利业务安排给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开办的企业经营;一些国有投资基金在入股民营企业中,采取高价买入资产或股权,贱卖国有企业资产或股权的方式进行隧道挖掘;有些国企在进行股权多元化时,稀释国有股权,让渡国有权益,甚至出让国有控股企业的控制权等。再如像浙江省财政厅副厅长钱巨炎案件,他将妻妹钱某某调至某银行杭州解放支行工作,并将省社保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存放该银行,以便钱某某获取巨额绩效奖金和营销费用。钱巨炎说:“我把她调入银行工作之始,就有意识地把她作为一枚‘棋子’嵌在这家银行,作为我们获取个人利益的共同通道。”此外,较为隐蔽的双向隧道挖掘型腐败,是利用慈善组织、非政府组织、学术科研团体等非主流平台进行利益输送,其发生的概率要远大于商业公司。如中国华信董事局主席叶简明通过香港中华能源基金会作为“资本隧道”,在全球范围内,尤其是非洲进行频繁的利益输送。为此,充当代理人的原香港民政事务局局长何志平被美国南纽约州联邦法院判处三年监禁。中国银监会原副主席蔡鄂生退而不休,以研究机构、非营利组织的负责人身份大肆进行“隧道挖掘”,被判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再如玉溪市通海县杞麓湖水质改善造假案中,一些专家以学术权威身份为外衣,在“权力隧道”与“资本隧道”对接中充当科研掮客。 权力为资本输送利益,资本为权力点缀“政绩”,实现所谓的“共赢”,是双向隧道挖掘模式的典型特征。深圳证券交易所监事长杨勇平在担任四川省证监局局长期间,力主综合监管,推动川企上市,34家企业成功IPO,成为四川企业上市的“功臣”,杨勇平心安理得地接受若干家上市企业的利益输送。再如赖小民案。赖小民与宁夏天元锰业的合作,其真正目的在于天元锰业下属的天元金融,通过巧妙运作,天元金融变成赖小民体现政绩和实现收益的影子公司,即赖小民把华融资金输送到天元金融,既能帮助掩盖华融项目上的窟窿,体现虚高的“政绩”,又能通过天元锰业(天元金融)过桥,向赖小民的其他资产进行利益输送。而天元锰业也借助赖小民这个香港“中环财神爷”进入到金融领域。再如周江勇案。杭州市委前书记周江勇的仕途与其胞弟周健勇的商业版图高度契合,周江勇在宁波任市委常委,周健勇在宁波创办优城联合。周江勇调任温州市委书记,优城联合获得温州地铁移动支付系统项目。周江勇调任杭州市委书记,周健勇创立杭铁优城。“打虎亲兄弟”,兄弟俩配合默契,周江勇在一端运用权力挖掘“权力隧道”,周健勇在另一端通过资本运作挖掘“资本隧道”,权力资本化和资本权力化遥相呼应。更值得关注的是,周江勇蒸蒸日上的仕途使得一些资本巨鳄也有意进行政治投资,即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周健勇公司的部分股权,并动用“技术权力”为周江勇仕途攀爬摇旗呐喊,推高周江勇的政绩。可见,隧道挖掘型腐败始终贯穿着一条主线,即权力与资本的合谋。 2.双通道复合式隧道挖掘腐败 如果说双向挖掘模式是1.0版的隧道挖掘型腐败,那么,双通道复合式隧道挖掘腐败就是2.0版。“双通道”,是指利益输出与利益实现采用两个完全不同的通道运作,如果不剥茧抽丝,很难发现这两个通道之间存在的复杂关联。例如华融国际收购中慧国际就是一例,赖小民与合作者共谋,先由合作者选择一些有题材的香港“垃圾股”低价购入,赖小民利用华融为其背书,协同配合进行包装抬升股价,由华融收购,合作者套现撤出将收益以资本运作的隐蔽方式输送给赖小民。“复合”,是指这种隧道挖掘的活动所呈现的“利益”具有公益与私益的复合性特征,实现公共利益目标的同时,能够“暗度陈仓”谋取私利,二者一并完成。如中国农业大学李宁贪污案。李宁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973”(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863”(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等获得巨额科研资金。他巧妙地将依托国家资金完成的科研成果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科研成果在对中国动物品种改良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打造自己的知名度。另一部分科研成果注入到自己的关联公司,而关联公司再将这部分科研成果以知识产权的方式转让给其他公司,滚雪球式地实现了增量收益的放大和贪污资金的“洗白”。 具体而言,双通道复合型隧道挖掘腐败主要有三种形态:一是权权交易型腐败,也称之为“换手挠痒”利益交换。官员之间通过两个不同的通道互为对方特定关系人提供便利。具体表现为“空间型权权交易”与“互补性权权交易”。空间型权权交易即为规避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相关地域限制性规定,不同省级行政区划内的领导干部互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提供权力保护和利益输送。互补性权权交易是指享有决策权、监督权与执行权的不同官员,依托各自拥有的特殊资源,互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提供便利。二是期权型腐败。期权型腐败主要特征凸显为权力行使与利益实现采取两个不同的通路,即表现为“利用过去的影响力”与“先办事后收益”两种方式。期权型腐败能够虚化空间和时间,规避党规法律关于职务违法犯罪的相关认定来对冲腐败风险,有充足的时间空间精心设计更隐秘的腐败模式,并根据将来反腐形势来决定腐败交易的时机,降低风险。三是“兰花分株”型腐败。“兰花分株”型腐败是一种窃取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的“增量”为目的的新型腐败。“兰花分株”是以兰花生长特征为比喻,一株兰花生长而不断萌发出新的兰株,兰株数量与季节、环境和培育等多因素相关,萌发出多少兰株是随机的,事先无法预知兰株的数量,新萌发的“兰株”成为一种增量利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在保值增值过程中,由于利益产生的多元化、产权关系的模糊性、收益归属的的不确定性等因素,增量收益必然成为腐败者觊觎的对象,贪腐者通过偷梁换柱、借鸡生蛋等种种操作,将一部分新长出来的“兰株”据为己有,从表面上看原有的“兰株”并未明显减少,甚至比原先还增加了,但实际上增量收益中的很大一部分已经被贪腐者所窃取。 (二)“俄罗斯套娃”隐匿型腐败 “俄罗斯套娃”隐匿型腐败(以下简称“俄罗斯套娃型腐败”),是指贪腐者为打造安全的腐败共同体,依托权力资源和资本资源,运用金融工具、信息技术工具和法律工具等隔离手段,将实际控制人等利益主体通过多层级的组织架构加以隐匿,规避法律风险和纪律风险,实现更为安全稳妥的利益实现。形象地说,就像通过一个个“俄罗斯套娃”,一层又一层地将重要程度不同的利益群体保护起来,尤其是最核心的实际控制人和政治大佬,进而保障腐败活动的核心利益不受损失。第一,这是一种通过组织结构的优化实现核心利益安全的腐败活动。不同的贪腐主体依托各自的权力和资源,占据不同的位置,承担不同的角色,享有不同的安全度。当然,这种不可告人的组织化活动往往要依托一些能够对外公开的平台,如研究会、协会、俱乐部、慈善基金会等。如贵州茅台原董事长袁仁国以国酒茅台研究会作为进行政治攀附、利益交易的平台。第二,俄罗斯套娃型腐败的重要功能就是通过“丢卒保车”,通过舍弃一些不重要的“套娃”,防止核心利益层被监督穿透。第三,金融创新工具成为俄罗斯套娃型腐败的重要工具。如股权代持、PE腐败、结构性金融产品等,而市场化与国际化为这种有预谋的隐藏活动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第四,由于参与主体较多,各自目标不尽相同,组织结构较为松散,容易被瓦解。如股权代持腐败中的代持人往往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的特殊信任关系,这种信任关系是基于实际控制人权力在握的大背景下,一旦调离或者被查,权力消失,这种信任关系也随即崩塌。 股权代持是较为典型的俄罗斯套娃型腐败,监督学意义上的股权代持型腐败,是指公职人员将其以股权形式获得的非法权益,交由他人代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以逃避监督检查的一系列活动。调查发现,股权代持腐败是俄罗斯套娃型腐败中占比最大的腐败类型,通过股权代持,增加了三个层面的俄罗斯套娃:“一层套娃”是附加了一个有一定风险的投资行为,投资行为本身合乎法律规定,投资资金的来源通过层层关联交易很难追踪;“二层套娃”是利益回报并非是即时实现或存在多重形态,导致监督探头难以做到从始至终的长期跟踪和穿透式监督;“三层套娃”是实际控制人与代持人之间基于特殊信任关系而采取口头约定的方式,出让股权的行贿人与得到股权的受贿人也往往是口头约定。这样,运用多层“俄罗斯套娃”,导致股权代持型腐败发现难、调查难和惩处难。具体而言,股权代持型腐败分为非行贿方代持股权、行贿方代持股权和复合型股权代持型腐败。尤其是复合型股权代持型腐败,具有极大的隐蔽性。例如代持人以股权代持公司的名义投资入股行贿人企业或项目、关联人企业或项目等,这种投资行为看似是一种正常的投资行为,但投资回报与投资安全通过某种契约得到保障。实际控制人运用权力和权力影响力对行贿人、关联人的企业或者项目投资给予堂而皇之的政策支持,如政府无偿扶持资金、低息或无息贷款、税收优惠、低价地皮、承担重大的政府项目等,尤其是政府站台推动代持人关联人企业上市。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虽规定“股权清晰”是企业上市的前提性条件,控股股东需披露到自然人,且不允许代持,但在实践中违反规定的事例并不鲜见,非上市公司更是如此。故而,应当就公职人员的股权代持问题开展专项巡视巡察,运用大数据监督进行数据分析和监督穿透,并加紧制定治理股权代持的相关规定。 (三)“未公开信息”套利型腐败 “未公开信息”套利型腐败,是指公职人员利用知悉的内幕交易类信息、内幕信息、经济决策信息、经济统计信息、经济规划信息等未公开信息进行投资经营,直接或者间接地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美国学者阿尔温托夫勒曾说过:“谁掌握了信息,控制了网络,谁就拥有整个世界。” 一些人正试图通过未公开信息差来牟利。未公开信息套利型腐败可以从几方面分析:第一,利用未公开信息套利型腐败案件的发现率较低。基于信息传递的易传播性、共享性和无形性等特性,加之信息泄露也并不会改变信息本身的内容,尤其是不会留下作案痕迹,这就意味着利用信息差进行谋私是很难被发现的。第二,公职人员能够得到未公开信息是基于权力为后盾,未公开信息提供方也以获取更大的预期利益为条件,两者之间存在着较强的黏性,利益共同体较为牢固。号称“安徽股神”的前副省长陈树隆曾说:“权力应该是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有权了这些信息自然不自然就泄露到你这边来了。”第三,随着信息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信息交易和信息腐败在多领域有扩散趋势。最早的信息腐败案件只局限于某单位的个人或存在于特定领域,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等的快速发展,信息腐败的发生频率和领域也呈扩散态势发展。第四,未公开信息套利行为是一种投资策略的实施,这种策略是源自于未公开信息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它能够直接获取低风险甚至是无风险的收益。正因为行为人附加了一种投资行为,如何认定行为性质与罪名成为案件查办的难点。如提供结构化金融产品的投资机会是否能够构成刑法上的行贿罪?接受指向性投资机会获利是否能够构成受贿罪?第五,在利用信息优势牟利的过程中,权力的影响力再次显现,未公开信息知悉人往往运用权力或者权力影响力实现资金的获取。如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在遵义市担任常务副市长时,多次获得重要内幕消息,就以借款名义向企业借钱,然后投资套现还本并赚取差价。第六,认定未公开信息套利腐败,应当以“相对知悉”为标准,即一旦公职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本人及特定关系人就必须停止任何与此相关的交易行为,如果持续这种交易行为即构成违法。但在实践中,贪腐者往往利用特定关系人来隐藏交易行为,较难发现。 目前,如何认定此类新型腐败行为,多以《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定罪量刑,如内蒙古自治区原副主席白向群非法获利人民币4052万余元、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非法获利1.6亿元、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非法获利1.68亿元、安徽省原副省长周春雨非法获利3.5亿余元、中国证监会原副主席姚刚非法获利210万余元等。定罪量刑中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三个罪名无法覆盖所有的“未公开信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针对的是“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调整的范围仅是“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和“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经济决策信息、经济统计信息、经济规划信息等并未包括其中。一些官员“以数谋私”并不鲜见,例如国家统计局办公室秘书室原副主任孙振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货币金融史研究室原副主任伍超明等人泄露宏观数据。二是量刑过轻。从上述案件看,获利金额少则几千万元,多则几亿元,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受贿罪最高刑死刑相比有天壤之别。故此,完善法律规定,加大加重对“未公开信息”套利型腐败的惩戒力度甚为必要。 (四)“软实力”影响力型腐败 所谓“软权力”,广义是指公职人员的个性特质、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等因素对他人的吸引力和感召力。监督学意义上的“软权力”影响力,是指公职人员基于自身的政治权威、社会资本和仕途前景等优势因素,影响、诱惑和说服他人,最终控制他人的能力。软权力影响力型腐败就是运用这种控制力实现利益获取的行为。软权力影响力型腐败可以从几方面分析:第一,软权力首先是通过政治权威而非强制手段让利益提供方具有一种对未来利益回报期待的能力。如某省原主要领导之女在几家商业银行陕西分行之间辗转任职,以骄人的业务成绩获取逾千万元的合法收入,那些趋之若鹜地将钱存入她所就职银行的企业家们是被其父作为省委主要领导的软权力所影响和吸引。第二,如何区分软权力影响力与职务影响力的关系。软权力影响力所涉范围远大于刑法上“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客观要件的范围。刑法中“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人员之间存在着职务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制约与被制约关系。如证监会主席与证监会发审部官员之间的上下级关系,市委书记与财政局长的关系等。而软权力影响力是指一方基于以官员身份的综合性权能对另一方产生的控制力,影响人与受影响人之间不一定存在着职务制约关系,但具有潜在的影响力。第三,软权力影响力的隐匿性权威需要“硬权力”和文化作为后盾。硬权力是“本”,软权力是“表”。当然,两者之间的有形与无形、强制与同化、命令与自愿等关系并非泾渭分明的。如富滇银行副行长孔彩梅在审批贷款过程中,了解到多位私营企业主资金短缺,孔彩梅筹来资金以高息的方式强行借贷给这些私营企业主,这背后是这些企业家希望在富滇银行能够贷到款,而孔彩梅掌握着贷款审批权这项“硬权力”。同时,软权力影响力的伦理基础是源自于中国传统政治伦理中的等级制和官本位,是文化现象在政治领域的折射,此现象不可忽视。 有两种特殊的软权力应当引起重视:一是技术权力。技术权力是指技术的所有者或操控者所拥有的支配和控制他人的力量。对自然事物的支配和控制力不是技术权力,只有当这种对自然事物的支配或者控制进入到政治社会领域,影响人们利益关系时,才能称之为技术权力。随着技术对社会影响力的扩大,技术的权力属性也在增大,进而导致技术权力也会带来腐败。例如中国环科院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孟伟利用中国环科院的“金字招牌”和自己的学术权威身份,获取国家水专项技术总师、实施方案编制专家组负责人等技术权力,通过影响和控制项目入选、评审和验收等,并从中获利2046万余元。中国动物分子遗传育种学领军人物、“最年轻的院士”李宁,其腐败问题实质上也是运用技术权力。二是媒体权力。作为第四种权力,媒体虽不具有直接管理的“硬权力”,但其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力,使其成为炙手可热的“软权力”。例如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总监和广告经济信息中心原主任郭振玺案就是通过其掌控“3·15”晚会和“中国经济年度人物评选”等节目的媒体权力,通过其实际掌控的十几家公关公司打压或拉拢企业,实现了个人财富和央视广告的双丰收。可见,技术权力和媒体权力等软权力腐败,扩大了腐败的领域和破坏力。 ▍结语 在新型腐败问题的研究中,存在三方面难点:一是本文分析的案例是已发现的,根据“幸存者偏差理论”,仅依据这些案例信息进行判断有可能会出现误判。那些未被发现的、正在暗中进行的新型腐败,其交易方式、行为特征是什么,需要长期观察,突破原有研究方法才能揭示。二是本文主要以经济问题的新型腐败为研究对象,尚未涉及政治问题的新型腐败。如何从政治领域与经济领域两个不同层面的关联性方面,探究新型腐败产生的内在机理和根源,将有助于从治本的高度破解腐败频发的难题。三是本文未就如何有效治理新型腐败进行全面深入的探讨,“如何运用防范利益冲突理论构建治理新型腐败的党规法律制度体系”“如何基于大数据的监督模式”等命题,有极大的研究空间。毋庸置疑,治理新型腐败是新时代反腐败斗争遇到的新课题,它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遏制腐败增量,清底腐败存量,必须加以重视。
本文原载《理论与改革》2022年第4期,原题为《新型腐败的特征与类型——警惕传统型腐败向新型腐败的嬗变》,仅代表作者观点,供诸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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