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反制!

作者:谭主

本文转载自:玉渊谭天(ID:yuyuantantian)

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表决通过,授权国务院多个部门实施反制措施。

一个“反”字,突出了该法的宗旨。

此前,面对美西方制裁,中国大都作出了对等反制。立法,是又一次正告,中国维护自身主权的态度一如既往。

该法一通过,俄罗斯媒体“今日俄罗斯”就预测了一些西方国家的反应:他们想必会对该法律表示谴责,因为他们认为制裁只能是单方面的,即由西方施加给他人

现在,法律正式实施,西方的思维定势,要改改了

立法,反制!

一维:反制

立法,准备已久。

近年来,美西方国家动辄以涉港、涉疆、涉藏等事项制裁中国

尤其是美国,制裁一步步升级,理由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可美国叫嚣的制裁,并不合法。

国际法、联合国宪章宗旨,通通不在美国的考虑范围之内。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联合国大会已经连续28年做出要求美国解除对古巴制裁的决议,但美国,依然我行我素。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李庆明告诉谭主:

面对这种侵害,任何国家都有反制的权利。

即便是美国的盟友,在美国制裁面前,也选择拒绝,他们的手段,正是立法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霍政欣和谭主分享了欧盟的做法:

针对美国对古巴、伊朗、利比亚等国所谓的次级制裁,欧盟于1996年颁布了第“2271/96”号条例作为反制。该条例禁止外国具有域外管辖权的法律在欧盟境内发生效力,并规定了“阻断条款”和“补偿条款”予以反制。 

除了欧盟之外,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也都有相关的立法。

对于这些国家的反外国制裁法律和措施,国际舆论的态度也很明确,主权国家面对他国的干涉,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利益天经地义。

立法,反制!

对比之下,反外国制裁法的出台本身完全符合国际惯例中国维护国家主权的决心和行动,也是一以贯之的。具体的条款和措施原本就基于中国在反外国制裁方面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框架与规则2020年9月以来,商务部连续出台《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和《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        

霍政欣教授,是这样形容二者的意义的:

它们均被认为是构成我国现阶段应对外国滥用制裁手段和“长臂管辖”、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举措。这些都是有益的规则化尝试,但它们作为行政部门规章,存在立法层次较低的不足。

反外国制裁的“最后一块拼图”,仍在于立法。

中国2020年初已预示,将强化反制美国的法律途径,利用“法律武器”发挥震慑作用。

今年3月两会期间,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建议围绕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等,充实法律“工具箱”

如今,中国以法律的形式把此类举措固定下来,水到渠成。

二维:反击

打蛇打七寸,这也意味着,反击,必须精准

第一步

找到实行歧视性措施的个人和组织

反外国制裁法的第四条就提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

既要找到明面上的,也要揪出藏在幕后的。

第二步

实施精准的反制措施

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列出了可以采取的几种措施,包括禁止入境、冻结财产、禁止交易等。各部门会根据不同职责与分工,制定具体的制裁手段。

不少外媒一看到这些制裁手段,就开始了演绎,声称这些举措会增加在中国的外资企业的不安全感。《华尔街日报》在报道中,将这些公司称为“牺牲品”。

恰恰相反,精准制裁的目的,是保护

反外国制裁法避免了按照行业、特定产品、服务这种模糊的制裁,正是在保护那些真正在中国境内合法经商的外资企业的利益。

反外国制裁法的核心在于反制,而非主动。

正如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在记者会上提到的,我国立法进行反制与某些西方国家搞的所谓“单边制裁”有着本质区别,是应对、回击某些西方国家对中国遏制打压的防御措施。

所谓对外商造成了威慑力和不确定性的说法,毫无根据。

霍政欣教授还和谭主分享了这样一个细节,与反外国制裁法同时通过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

把这些法律放在一起,你就能得出一个很明确的结论,中国走和平发展的道路没有变,中国推进改革开放的决心没有变,中国拥抱经济全球化的立场也没有变。

反外国制裁法的出台,意味着中国涉外法律体系的完善,而这也势必会带来更好的营商环境

这让谭主想起了另一项法案——2019年,中国出台了外商投资法。专门建立了接受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工作机制,让他们可以及时反映自己在投资和运营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建立综合性协调机制去处理。

就在三天前,中国欧盟商会刚刚发布了年度调查。数据显示,有近60%的欧洲企业计划在2021年扩大其中国业务,去年这个数字,是51%

而中国美国商会统计的数据显示,计划2021年增加在中国的投资的美国企业占比,是75%

中国,是愈发开放的中国。

还有50%的受访者表示,在华利润率高于全球平均水平。报告里有这样一句话,在疫情风暴之中,中国市场的韧性向从法国奢侈品巨头路易威登到德国汽车制造商宝马的欧洲企业扔出了救生索

中国发展释放的红利,世界共享

三维:反对

立法,本身就一种宣誓。

面对复杂的形势,中国已经做好了长期应对的准备。如果原来是面对制裁的单点回应,现在的法律规则,则意味着“有备而来”。这正是“引而待发”的威慑力

这种威慑力可以从反外国制裁法中两个特殊的词说起。

再看反外国制裁法的第四条,说的是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

关键词 1

间接

霍政欣教授告诉谭主:

“直接或间接”的措辞表明,行政机关实施和解释法律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在事实上加大了反外国制裁法适用的灵活性及其威慑力。

有了这句话,一些反华政客和支持反华行动的幕后金主,就要小心了。

从该法第五条,也可以看出该法制裁的全面性,制裁的范围除了直接参与“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人,还扩展到了被制裁人的直系亲属或其任职单位、被制裁组织的高管或实控人等。

中国不惹事,也不怕事。

路透社在报道中国通过反外国制裁法时就评价说,中国现在既有经济实力也有政治意愿去反制美国的制裁。虽然合作是最好的选择,但如果采取制裁的手段,中国也不会客气

这种维护主权的决心,在该法的另一个表述中体现得更加鲜明

该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本法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关键词 2

最终决定

这一措辞,看起来就很坚决。霍政欣教授也从立法的专业角度给谭主作了解释:

“最终决定”意味着,一旦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出决定,被制裁对象无法通过行政复议等方式挑战这个决定。除非由制定制裁名单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自行对制裁名单进行改变,否则被制裁对象就将一直被载入制裁名单。

谭主还注意到,该法第十二条明确提到,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否则,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就像前段时间,西方以“强迫劳动”的借口抵制新疆棉花,如果有企业去执行这个歧视性制裁措施,并给中国企业造成了损害。中国企业,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进行经济赔偿。

这意味着,美国借以“长臂管辖”之由,伸向中国的黑手,断了

这让谭主想起了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在回答记者问时,引用的一句中国俗语:

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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