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上官河(ID:sg_river)
最高检刚刚发布消息,原中国铁路总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盛光祖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盛光祖曾是中央委员,于去年3月25日落马。当天下午,中纪委发布消息,原中国铁路总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盛光祖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配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盛光祖后于当年9月19日被开除党籍。
曾是中央委员
公开履历显示,盛光祖,男,1949年4月出生,1968年参加工作。盛光祖曾任原铁道部党组成员、总经济师,原铁道部政治部主任、党组成员(副部长级)兼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原铁道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副部长级)等职。
2000年4月,盛光祖前往海关总署任副署长、党组成员(副部长级),后任海关总署党组副书记、副署长(副部长级),海关总署党组书记、副署长(正部长级),海关总署署长、党组书记(正部长级)等职。2011年2月,盛光祖重回原铁道部任党组书记,后又任部长一职。原铁道部改制为原中国铁路总公司后,2013年3月至2016年10月,盛光祖任原中国铁路总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2016年11月,盛光祖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盛光祖是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委员。
去年9月19日,盛光祖被开除党籍。通报称,盛光祖理想信念丧失,政治意识淡漠,对抗组织审查,热衷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旅游等活动安排,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对亲属失管失教,纵容、默许亲属倚仗其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将公权力当作攫取私利的工具,“靠海关吃海关”“靠铁路吃铁路”,用人腐败和用权腐败交织,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最高检今天发布的消息显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盛光祖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盛光祖,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盛光祖利用担任海关总署党组副书记、副署长、党组书记、署长,原铁道部党组书记、部长,原中国铁路总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离职后利用其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官河”梳理发现,此前被指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等罪名的“老虎”还有贵州省政协原主席王富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蔡鄂生等。
“配合审查调查”提法非首次使用
“上官河”注意到,盛光祖是第二个配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审查调查的“老虎”。
2019年5月20日,中纪委官网发布消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副书记、理事会主任刘士余同志涉嫌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在配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审查调查。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中纪委于2019年10月5日发布的党纪政务处分通报显示,刘士余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公开发表不当言论,缺乏政治警觉和保密意识;为官不廉,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私利,违规安排他人到金融系统工作和提拔职务,为亲属违规购房打招呼,收受礼品礼金等。
通报显示,刘士余同志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同时,鉴于刘士余同志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违纪违法问题,认错悔错态度较好,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其可予从轻处理。刘士余后来受到留党察看两年、政务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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