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两度出兵伊拉克, 为何结局反差巨大?

本文转载自:欧亚系统科学研究会(ID:essra31)

来源|《国际展望》

作者:朱同银

导读:20年前,美国以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为由,在未取得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前提下发动伊拉克战争。尽管美国如愿推翻了萨达姆政权,但随后伊拉克战后失败的重建指向了这场战争先天合法性不足所带来的天然困境。本文对比了美国在冷战后发动的三场主要战争的合法性,并分析了战争合法性衰减的原因与后果。
    战争合法性是战争政治属性特殊且突出的体现,对战争的性质、进程和结局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而战争的理念价值、国际规制、协商赞同基础是其合法性的主要来源和分析依据。美国领导发动的海湾战争不仅坚持国家主权原则,经联合国正式授权,而且有国际社会的积极支持,特别是数量众多、代表广泛的国家的直接参与,因而具备全面的合法性基础,可以说是“完整意义上的合法性战争”。而2003年美对伊动武,以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为由,却始终无法提供实质证据,其行动也并没有得到联合国安理会批准或授权,战争的协商赞同基础虚弱。最后,战争过程中发生了美军虐囚事件,这一行为严重“犯规”。
    合法性固然是观察战争的一个重要角度,但也不能忽略美国在发动战争时考虑的霸权战略利益。将发动战争作为实现战略利益的工具,即使以合法性为外衣,长久以往,也将面临合法性衰减、软实力受损的结局。欧亚系统科学研究会特编发本文,供读者思考。文章原刊于《国际展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冷战后美国发动的主要战争的合法性分析:
以海湾战争、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为例

文|朱同银

美国两度出兵伊拉克, 为何结局反差巨大?

▲ 2003年2月5日,美国国务卿科林·鲍威尔在向联合国安理会提交伊拉克武器计划的证据时举着一个据称含有炭疽的小瓶。图源:路透社

战争是政治的继续,“是政治交往通过另一种手段的实现”。现实战争并不像其概念所规定的那样是一种趋于极端的努力,沦为纯粹的杀戮,而“是一种本身有矛盾的不彻底的东西”,考察战争“必须把它看作是另一个整体的一部分,而这个整体就是政治”。因为“政治不仅仅是争夺硬权力的斗争,也是争取合法性的较量。”
 
冷战结束以来,美国先后发动或参与了海湾战争(1991年)、科索沃战争(1999年)、阿富汗战争(2001年)、伊拉克战争(2003年)、利比亚战争(2011年)以及空袭叙利亚(2017、2018年)等战争,这些战争有的达到了战争目的,也受到了国际社会的肯定,而更多的却并不尽然,甚至有的是“军事上赢得了胜利,政治上却输掉了战争”。比如,美国发动的针对伊拉克的两次战争就形成鲜明对比。海湾战争是为恢复科威特主权、惩罚伊拉克侵略行为,经联合国授权的战争,共争取了41个国家直接出兵支持。而伊拉克战争,在没有得到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且遭到国际社会特别是大国反对的背景下发起,用罗伯特·卡根(Robert Kagan)的话说,就是不仅“没有得到北京、巴西利亚、吉隆坡、莫斯科和其他国家的支持”,还“丧失了巴黎和柏林的拥戴”,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将美国拖入了历时近9年的战争泥潭。两次战争,主要发动者和敌对者都没有变换,为什么有不同结果?
 
同样,阿富汗战争与伊拉克战争的对比也发人深思。“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美国举起“反恐”和保护人权大旗,发动阿富汗战争,得到了国际社会的积极响应和有力支持;可是,当美国以同样理由发动伊拉克战争时,不仅受到了国际社会的质疑,还遭到了部分盟国的抵制,其原因何在?
 
这些问题归结起来,核心的一点就是战争合法性对一场战争的性质、进程和结局会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一个国家在应对国际矛盾与冲突时,必须善于用合法性的视角正确审视、严格规避和合理运用战争。当今世界,冲破一切道德与法律约束、恣意妄为的战争已经失去空间;战争具有合法性,不仅能赢得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增强制胜效能,还会推动国际社会发展,促进和平稳定。正如达尔(Robert Alan Dahl)所言,建立在合法性基础上的权威,不仅比赤裸裸的强制可靠和持久,而且还能使统治者用最低的政治资源进行管理。
 
战争合法性,其实是随着国际社会不断发展,国际道义、国际制度、国际法不断成长,才逐渐进入人们视野的。在更早的时候,人们更习惯于用是否具有正义性、正当性或道德性来讨论战争,和平主义战争理论、现实主义战争理论、正义战争理论就是著名的三大流派。郭树勇在伊拉克战争爆发时撰文指出:“正义性是人类社会的千古主题,合法性基本上却是一种现代性。”并对战争合法性进行了初步揭示。郭树勇在《大国成长的逻辑》中提出,“战争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而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研究战争,合法性比正当性更接近社会科学而非哲学或者伦理学。”
 
从总体看,当今战争合法性及有关美国战争合法性的研究还不够充分。一是不够宽,要么与战争正义、战争道义概念出现了雷同重叠,要么囿于法学等某一视角。二是失于浅,缺乏深厚的理论根基、系统的理论框架和严谨的论证分析。三是过于碎片化。更多的是个案分析或简要评论,缺乏联系和比较的分析。
 
本文尝试以冷战结束后由美国主导的大规模战争——海湾战争、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为具体实例,基于一定的分析框架,进行合法性分析比较,以求认清美国发动战争的合法性状况及其形成原因,以及相关启示,深化对战争合法性问题的认识。

 

 1   战争合法性的分析框架
 
国际战争合法性,是指在全球化日益加深情况下,国际社会顺应从无政府社会走向全球善治的趋势,依据一定的理念价值、国际规制、民主共识等标准,对以国家为主的国际行为体间的具体战争权力和行为的自愿赞同与认可。国际战争合法性其实是战争政治属性特殊而突出的体现,国际战争合法性的来源基础主要有理念价值、国际规制、协商赞同基础,这也就构成了战争合法性分析的基本框架。
 
所谓理念价值基础,就是国际战争合法性的重要来源是一定的国际社会共同核心价值观念的形成与指引。因为“合法性是评价性的”,是“根据政治系统的价值标准是否符合自己的标准来判定它是否合法。”所以,体现人类正义和时代进步的价值便进入了合法性评价的视野。在传统的和现实的国际视野中,国家被视为公民权利的唯一保护者,公民对国家绝对忠诚,国家主权原则至高无上,是否尊重这一原则是合法性评价的首要标准。随着全球化不断发展,国际相互依存度增大、文化信息跨国流动,“国家被国际组织编织成的网络所缠绕”,主权不同程度让渡,新的疆域日益模糊,“拥有传统上的高度政策自治的国家概念基本上已不再准确”。因而,全球治理倡导的理念价值愈发集中体现为一种超越国家、种族、宗教、意识形态、经济发展水平之上的全人类的普遍价值,民主、自由、法治、公平、正义和人权等理念,如同尊重国家主权原则一样,正逐渐成为国际社会新的广泛共识和政治认同。
 
所谓国际规制基础,就是国际战争合法性的一个重要依据在于一定的国际规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把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归为传统型、魅力型和法理型三种类型,并指出,“今天,流传最广的合法性形式是对合法律性的信仰……接受那些形式上正确的、按照与法律的一致性所构建的规则”。国际规制(international regimes)是维护国际社会正常的秩序,实现人类普遍价值的规则体系,“包括用以调节国际关系和规范国际秩序的所有跨国性的原则、规范、标准、政策、协议、程序。从某种意义上说,全球规制在全球治理中处于核心的地位”。可见,符合相关法律、与法律制度相一致是合法性最直接的源泉。因而,国际规制成为战争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所谓协商赞同基础,就是国际战争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源头在于国际社会经一定商讨协调而达成的共识公意。国际社会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混合主体构成的多头治理体系,在该体系中,政治权威和政治行动的源泉分布广泛。全球治理仅仅依靠单一行为体的作用愈发不可能,需要依靠各行为体的互动协调合作。所以,国际战争已不是霍布斯文化中主权国家间丛林法则式的敌意与专行,而是相关行为主体通过对话协商、互动交流,做出有约束力、将不同偏好转化成“分配价值”决策的过程。国际社会的协商共识逐渐成为战争合法性的源泉。因为“只要存在着赞同,那么对权力与权利的同一性的判断就将一直延续下去。如果这种赞同被收回,那么这将构成政治缺乏合法性的标志。”
 
根据战争合法性基础权力特性的充足与缺失情况,可以将战争合法性状况划分为四个层级。
 
第一,合法性充足。其特征是具有坚实的理念价值、国际规制和协商赞同基础,这是战争合法性最为理想的状况。
 
第二,合法性不足。具有三种情形:一是具有理念价值、国际规制基础,但协商赞同基础缺乏;二是具有理念价值、协商赞同基础,但国际规制基础不足;三是具有理念价值基础,但国际规制、协商赞同基础孱弱。这三种情况的共同点是都具有理念价值基础。
 
第三,合法性缺乏。也有三种情形:一是缺乏理念价值基础,但具有一定的国际规制、协商赞同基础;二是缺乏理念价值、协商赞同基础,但具有一定的国际规制基础;三是缺乏理念价值、国际规制基础,但具有一定的协商赞同基础。显然,缺乏坚实的理念价值基础是其基本特征,所以,这种情况下,其国际规制、协商赞同基础很大程度上有着工具合法性意义。
 
第四,合法性丧失。其特征是不具有理念价值、国际规制、协商赞同基础中的任何一个。合法性根本缺乏的战争,其实对国际社会的主导理念、现行规制、基本认同在很大程度上产生了挑战,应为国际社会所警惕。

 

 2   冷战结束后美国几次主要战争的合法性分析
 
海湾战争、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是由美国领导发动、主导实施、全程指挥的大规模战争,不仅历时长、参与者多、影响深远,而且美国与盟国、敌对国以及国际社会互动频繁、深入,是冷战结束后美国几次主要战争中的典型代表,最能真实地反映美国的政治意图和战争合法性状况。下面,运用战争合法性的分析框架进行分析。
 
(一)海湾战争的合法性分析
 
在世界两极体系瓦解、冷战结束的国际背景下,海湾战争具有标志性意义,它是“冷战后的第一场危机”和第一场大规模国际战争,用战争合法性理论来考察,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从理念价值来看,它尊重和坚持了国家主权原则。伊拉克入侵科威特,践踏别国主权,显然违反国际社会的基本理念价值,点燃了战争的导火索。而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依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对伊动武,则坚持和维护了这一原则。所以,在一系列交战原因中,美国指出要重视、中止和惩罚伊拉克对科威特的侵略行为,对科威特的主权、合法政权要充分恢复,领土完整要充分保障。联合国第660号决议,强烈谴责伊拉克的侵略行径,认为伊拉克对科威特的入侵不仅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直接破坏,而且严重侵犯别国主权和领土完整,要求伊立即无条件地将军队撤至入侵前位置,对两国存在的争端呼吁通过谈判解决。这些决定和举措充分体现了对国家主权原则的尊重与坚守。这让世界“见到了正义和国际道德的力量”。同样,伊拉克被击败后,美国对其并未实施长期占领和政权改造,也体现出对国家主权原则的遵守。
 
第二,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始终以联合国宪章和安理会决议为战争行动的基本依据或理由,尤其是行动前联合国的正式授权极大地增强了战争的国际规制基础。1990年8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以14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谴责伊违反联合国宪章、责令其撤军的660号决议;之后,关于解决伊拉克问题,安理会又先后通过了11个决议(表1)。
 

美国两度出兵伊拉克, 为何结局反差巨大?

这12次会议的表决,均以压倒性的多数获得通过。这表明国际社会已形成共识,那就是必须采取强制性措施制裁严重违背国际法和国际制度的行为,以伸张国际正义;伊拉克蔑视与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公然侵略科威特的行为必须得到惩罚,“不能让它逍遥法外”。尤其是联合国678号决议把1991年1月15日定为伊撤军的最后期限,并授权会员国在其拒不撤军的情况下可使用“一切必要手段”执行联合国决议。这就为以美国为首的多国联军当年1月17日对伊动武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采取的战争行动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赞同。对伊拉克的战争及之前的每一步,其实都在联合国安理会得以充分讨论,表1所列情况反映的其实是各成员国就相关问题达成的共识。不仅如此,海湾战争爆发前,布什政府在向海湾大规模集结兵力的同时也开展了频繁的外交活动,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或国际组织都普遍强烈抵制和谴责伊拉克的侵略行为,即使伊拉克的盟国苏联也主动与美国合作并形成共识。这些显然为以美国为首的多国战争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了支撑。
 
当然,海湾战争背后少不了美国等参战或援战国对自己战略利益的“工具性”追逐。海湾地区是石油这一战略资源的重要产地和出口地,世界消费的石油相当大一部分来自这一地区。据统计,当时,美国进口的石油近三成、西欧进口的石油逾五成、日本进口的石油逾六成来自海湾地区,通过“控制海湾石油资源,从而控制世界经济的命脉”,避免被伊拉克卡住发展的“咽喉”,这一利益因素是美国及其追随者行动的一个重要动力。这些私利就这样被“巧妙地”以合法手段实现了。
 
总之,美国领导发动的海湾战争不仅坚持国家主权原则,经联合国正式授权,而且有国际社会的积极支持,特别是数量众多、代表广泛的国家的直接参与,因而具备全面的合法性基础,应该是一次“完整意义上的合法性战争”,属于合法性充足一类。
 
(二)阿富汗战争的合法性分析
 
阿富汗战争是美国及其盟国针对“基地”组织及其支援者塔利班的一场战争,直接起因是“基地”组织制造了“9·11”事件。战争于2001年10月7日爆发,美国以及部分北约国家参战,提供后勤支援或战后派兵进驻国有日、韩、菲、吉尔吉斯斯坦等。这一战争使美国逐步深陷战争泥潭,并付出巨大代价,耗时13年之久,逾两千名美国士兵丧生。反观这场战争,美国动用几万美军打击恐怖组织及其庇护者,尽管未完全实现目标,但具有一定合法性也是不可否认的。
 
首先,从理念价值上看,这一战争尊重国家主权安全,强调人权原则,把“反恐”“自卫”作为战争的主要目的,做到师出有名,因而具有较强的正当性。国际恐怖主义多以非军事目标、无辜民众为袭击对象,蓄意制造社会恐慌,对国家主权、人权都造成严峻挑战,成为现代社会的“毒瘤”。“9·11”事件使美国突遭恐怖袭击,两幢摩天大楼顷刻坍塌,数千无辜民众罹难,使美国在国际社会立即有了惨遭恐怖主义危害且应得到同情的形象。恐怖袭击事件发生9天后,美国向庇护“基地”组织的塔利班政权发出最后通牒,但塔利班没有遵从有关要求,于是美国及其盟国发动了战争。对此,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均予以同情、理解和支持,美国政府也有理由宣称其进行的反恐战争是合法的和正义的。9月20日,布什总统第一次向国际社会表达了自己的立场:“要么与我们在一起,要么跟恐怖分子在一起。”一方面,旨在表明在反恐问题上没有中间路线,呼吁同情美国的世界各国站到自己一方来,以扩大自己的阵营;另一方面,力求宣示美方的正义立场和反恐决心。正因为有了理念价值或者道义的召唤,世界几乎所有国家,都在极短的时间内,齐聚在以美国为首的国际反恐怖主义的道义大旗之下。
 
其次,从协商赞同上看,阿富汗战争中美国加强与国际社会的沟通协商,尽力争取各国与己同仇敌忾,使战争行为得到了国际社会较大支持。“9·11”事件引发了全世界对恐怖主义的强烈谴责,以及对严重受害者美国的极大同情,美国抓住这一绝好机会,为建立强大的反恐联盟全方位展开外交活动,使得发动反恐战争的国际赞同迅速形成,世界各大国的立场基本上都在同一战线上,“基地”组织和塔利班没有得到任何一个大国的支持,所以,阿富汗战争并不是美国的独自作战,它“几乎是一场大国联合的战争”,国际社会凡有责任的国家几乎没有袖手旁观,“广泛支持和参与了这场战争”。上合组织及其成员国也“对恐怖袭击事件表示了强烈谴责”,对战争的实施也表示了支持。可以认为以美国为首的这个国际反恐联盟,实际上具有很强的普遍性,一定程度上已超越了因意识形态、宗教信仰和文明的不同而导致的阻隔与冲突。所以说,阿富汗战争确实具有一定的国际合作,特别是美国与盟国以外诸如俄罗斯等“潜在对手”的合作,使国际“道义”基础得到巩固与拓展。况且,后来在得到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之后,国际援助部队才进入阿富汗。可以说,这场战争建立在相关国家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之上,得到了国际社会广泛赞同。
 
但是,应当看到,阿富汗战争合法性基础并不充分和牢固,还有诸多因素直接影响着其合法性。
 
其一,从国际规制看,依据国际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公认原则,但阿富汗战争对此原则存在挑战嫌疑。《联合国宪章》第2条明确:“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与正义。”这一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管控国际争端,避免升级,防止武装冲突及战争成为最终结局,顺应了国际社会的和平愿望,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但宪章对国际社会中的武力使用并未彻底禁止,第51条的规定表明,合法地使用武力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国家或其集团行使自卫权时,可以使用武力;二是通过联合国批准或授权而采取的集体安全行动也可以使用武力。阿富汗战争是美国试图得到联合国授权遭受失败后,公然使用武力对他国发动进攻,并没有得到联合国批准。对此,美国解释其行动是行使属于“自然权利”的“自卫权”,所以不需要得到联合国授权。但是,应该明确的是,“自卫权”行使之前提应是“受到武力攻击时”。美国在阿富汗的武装反击,虽冠以“自卫”之名,但却是一种事后的报复惩罚,实质不仅是对“自卫权”的扩张性解释,更是对“自卫权”的过度性行使。
 
其二,美国发动阿富汗战争有绕开联合国“单干”的嫌疑。美国虽然与国际社会进行了一些合作,确实得到了相关国家的支持,但是发动这一战争最致命的缺陷在于越过了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虽然在阿富汗战争开始后,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Kofi Atta Annan)发表声明称有关国家在遭受恐怖袭击后有权自卫,一定意义上通过追认形式赋予以美国为首的国际反恐行动以合法性,但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出的是对美国强行采取单边行动这一现实的无奈。当然,我们不能因此怀疑国际组织的作用,虽然在行动上没有挡住美国动武的脚步,但它对动武行动合法性进行一定质疑的客观反应,却使一意孤行的美国在国际社会上形象贬损、地位下降,并使之迟早会为此付出代价。正如约瑟夫·奈所言,安理会讨论国际暴力问题,会在危机时期增强集体关注的效果和吸引国际社会的注意力。而且它有时也可以促使人们的观点变得明确起来,增加武力侵略行为的代价,以及起着外交安全阀的作用。
 
其三,美国发动战争的目的具有很大的工具性,往往在满足暂时利益需要之后就露出霸权的战略意图。发动阿富汗战争,美国的直接目标是铲除塔利班政权和以本·拉登(Osama Bin Laden)为首的“基地”组织,为此,它加强了与俄罗斯、中国的合作。可一旦“基地”组织溃散、塔利班政权被摧毁,美国又回归冷战思维,开始了不利于甚至敌视俄、中的活动,继续视俄、中为潜在对手。因此,这就使得阿富汗战争与最初的反恐目的渐行渐远,美国正借战争为其战略新调整和推行寻找遮人耳目的借口。
 
综上所述,阿富汗战争具有较为坚实的理念价值基础,并且也不乏协商赞同支撑。但是,美国对国际规制缺乏真心诚意的遵守,特别是绕开联合国采取单边主义行动的任性做法,加之美国发动战争目的的工具性追求日益明显,显然动摇了其合法性根基。所以,合法性不足是对阿富汗战争较为客观的评价。
 
(三)伊拉克战争的合法性分析
 
美国在遭受“9·11”恐怖袭击后,宣布向“恐怖主义”开战,并不顾国际社会反应列出其自己认定的“邪恶轴心国”(Axis of Evil)名单,伊拉克位列其中。美国以伊拉克制造和藏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支持恐怖分子为由,剑指伊拉克,并绕开联合国安理会,单方面对伊实施打击。但是,令世界哗然的是美方提出的所谓伊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指责,却在占领伊拉克后找不到任何证据。2011年12月14日,美宣布对伊战争结束,18日美军全部撤出。伊拉克战争是继阿富汗战争之后,又一场由美国以反恐为名发动的战争,但它的合法性与阿富汗战争相比,显然存在巨大的落差,甚至出现质的恶化。
 
从战前宣传看,美国对伊拉克的战争尚不能断言师出无名。美宣称对伊动武的主要理由,就是伊拉克公然藐视国际法则,私自生产并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背后支援恐怖主义分子。所以,美方强调武器检查很重要,但是最根本的是如何在联合国框架下对其实施有效管控。布什政府于2002年9月12日提交有关对伊措施的动议。对此,联合国于当年11月通过了1441号决议,允许武器核查人员对伊进行核查,这也反映出国际社会为避免战争作了最后努力。更为重要的是,安南于2003年初称,“伊拉克的所作所为不是针对某个国家,而是整个国际社会”,而有某个国家不只基于本国防务更着眼应对与排除国际社会所受的威胁而准备采取武力措施时,“联合国安理会将授予其行动以合法性”。显然,这给美国带来了很大的支持。从这一角度看,美国的行动虽未获安理会正式授权,但是还具有一定的理念价值基础;它虽然是单边主义行动,但是还能按照国际制度和国际法的程序行事,并“很欣喜地得到了数十个国家的支持”。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更多的事实真相浮出水面,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的合法性遭遇了不可挽回的“滑坡”。首先,美对伊动武所基于的理念价值基础发生了“溃堤”。直到战争结束,所谓伊拉克制造和藏有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搜寻无果,整个战争成了一个欺世骗局,国际法、国际制度和国际赞同成了服务其外交政策、实现全球战略扩张意图的工具。无论是开始时捍卫的所谓“自卫权”,还是后来推行的所谓“伊拉克自由行动”,均无合法性依据。其实,任何针对别国政权的武力改造行为,都是不为国际社会接受的对主权的侵犯,因为它公然蔑视和践踏了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尊重国家主权的原则。
 
其次,美国的行动并没有得到联合国安理会批准或授权,是又一次单边主义行为,其所称的“先发制人”的“自卫权”也站不住脚。美国绕开联合国滥施权利,实质是对国际规制的公然挑战,使国际法、国际制度再次受到霸权主义的冲击。但美国并不这样认为,它始终以“自卫权”进行辩护,自称发动伊拉克战争是一种预防可能受到伊拉克袭击的“事前行为”,是在行使“自卫权”。
 
美国“先发制人”的“自卫权”理论,显然是在为其霸权战略服务、为其单边主义寻找依据。美国“先发制人”的“自卫权”行动严重背离了传统的自卫权理论。一是动摇了平等准则。把一己私利置于核心位置,而对方的主权、利益却得不到应有的平等的尊重与维护。二是突破了正当前提。主张在受到威胁而没有受到武力攻击时就采取预防性手段,显然这是滑向侵略的危险突破。三是破坏了适度原则。詹宁斯·瓦茨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指出,“如果自卫行动要成为合法,‘遵守必要的标准和因自卫而采取的措施的比例性’是必要的”。过度的自卫实际上已演变成恶性报复与蓄意侵略。所以,美国“先发制人”式的“自卫”是强权政治的逻辑,既不见诸国际法律文件规定,也不为任何现有国际习惯法所认同。对于所谓的威胁自释来源、自设标准、自我判定、自助动武,一旦推行必将对国际秩序与国际法体系造成巨大冲击。
 
再次,伊拉克战争的协商赞同基础虚弱。这次战争对国际社会的强大舆论表现出明显的蔑视,而且不经联合国讨论批准,单方面决定动武,包括美英传统盟国在内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此表示出极大的不满与坚决反对,即使北约内部与美英之间的矛盾裂痕亦加深。与阿富汗战争相比,伊拉克战争明显盗用了反恐之名,让人们看到的是美国为追求地缘政治和能源利益,借“反恐”名义实施战争,从而不断“强化单极霸权地位”。结果,使得中国与俄罗斯不得不与其保持距离,“9·11”事件之后形成的国际反恐统一战线开始被打破,大国的国际反恐联盟走向破裂。
 
最后,战争过程中发生了美军虐囚事件,这一行为严重“犯规”。据国际红十字会调查,在阿布格来布监狱(Abu Ghraib),确实发生了美军虐囚事件,且其部分行为非常暴力、残忍。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国际社会有关人道主义、战俘待遇的国际公约,反映出美国在战争中对一些国际规制的懈怠和藐视,而不是真心遵守。
 
总而言之,除了战前对部分国际规制工具意义上的遵守、国际社会的部分支持等少许借以掩饰的合法性外衣,伊拉克战争合法性基础已丧失殆尽。

 

 3   结论与启示
 
在以上分析基础上进一步梳理比较(表2),不难得出有关结论。
 

美国两度出兵伊拉克, 为何结局反差巨大?

第一,美国三次主要战争的合法性状况存在明显差异,而这种差异主要源于其理念价值、国际规制、协商赞同基础的强弱分化。当这些基础都很强时,如海湾战争,不仅尊重国家主权原则,遵守联合国宪章、安理会决议等国际规制,还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赞同,那么战争合法性就充足;而当这些基础不同程度地存在虚弱,甚至部分缺失时,如阿富汗战争中挑战依据国际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企图绕开联合国“单干”,伊拉克战争中违背国家主权原则、单方面决定动武、缺乏国际社会支持等,那么战争合法性就会较弱甚至缺乏。
 
第二,霸权企图及其膨胀是削弱美国战争合法性基础、引发美国战争合法性衰减甚至危机的根源。从分析看,尚不能简单断言冷战结束后美国战争合法性呈不断衰减状态,但可以看到美国霸权行为对战争合法性产生着直接的冲击和影响。同样以反恐为名的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合法性所以悬殊,关键在于前者在很大程度上是真反恐,如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所指出的那样,当前这个时刻,整个世界被前所未有的恐怖暴行所震惊,所有大国“都团结在一起,共同面对恐怖暴力和混乱的危险”;而后者只是把反恐、保护人权当作开战的借口,既罔顾国家主权原则,也背离人权原则本质,战争实际上已堕落为美国等对霸权战略利益的追逐。而且,即使是阿富汗战争,合法性也因后来美国借机推行霸权战略而严重“滑坡”。可以说,只要美国追求霸权的企图和行为不改变,其战争缺乏合法性就不可能有根本改观。
 
第三,美国战争合法性的衰减甚至衰竭,必然会给其国际形象、声誉等软实力带来不可忽视的损害。由于美英2003年对伊动武并未获得联合国明确授权,使其为占领伊拉克付出了极大代价。美国在伊拉克战争时就已经发现,战争合法性下降“会影响国家的软实力”,制约原本能得到的支持,“使得这场战争及其后果的代价更高”。2004年10月15日,西班牙首相萨帕特罗(Jose Luis Rodriguez Zapatero)在匈牙利举行的社会党领导人会议上对英国首相布莱尔(Tony Blair)说:“伊拉克战争是一个巨大错误,那里目前的情况证明了这一点。”这一观点得到了包括加拿大总理马丁(Paul Edgar Philippe Martin)和智利总统拉戈斯(Ricardo Froilán Lagos Escobar)在内的数位领导人的支持。西方国家在对伊拉克战争立场上的进一步分裂,不仅是伊拉克战争合法性缺乏的客观表现,更是其造成美国软实力流失的必然结果。
 
以上的分析比较,对于坚持和平发展的中国在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而面对战争逼迫且不得不进行防御自卫时,或在国际舞台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时,如何争取与增强战争或其他国际行为的合法性,也有着诸多启示。
 
第一,理念价值基础是合法性形成的根本,应在尊重和坚持国家主权原则的同时,秉持人权原则。当今世界,国家主权原则仍是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项原则。同时,随着时代发展,人权原则也正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甚而,人权与主权“这两个原则的斗争中,平衡似乎自冷战结束以来发生了变化,现在人道主义诉求常常压倒主权的诉求。”海湾战争对主权原则的坚持,阿富汗战争又揉进人权“因子”,无疑夯实了其合法性基础。所以,实施战争或其他国际行为时要既尊重主权,对人权也要予以足够重视。既要警惕西方所谓的“人权原则”,认清其把人权与主权割裂、对立起来为“新干涉主义”辩护的本质,又要在战争或其他国际行为中充分采取合法程序、有效措施积极保障人权。尤其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导者推动者,中国在担负国际维和任务及参与人道主义救援中更是如此,因为在少数国家或地区政府彻底失能或出现暴政时,仍机械地强调尊重绝对主权,就会客观上带来对人权的漠视,甚至酿成更大的人道主义灾难。因而有理论认为,一个国家违反了起码的人权,以至于“震动人类良知”时,主权国家的法律将不再高于人道法则。
 
第二,国际规制基础的强弱对合法性具有直接支撑或消解作用,应当积极遵守而非挑战基本而合理的国际规制。国际战争已不仅只是国家强力解决国际争端的武装手段,而且“是一种法律状态”。绝大多数人认为“海湾战争在合法性问题上不存在多少争议”,而伊拉克战争“是一场其合法性受到质疑的战争”,对这两场战争的评价之所以大相径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海湾战争是一场经联合国授权的反侵略战争,而伊拉克战争不仅绕开联合国“单干”,而且推行的所谓的“先发制人”的“自卫权”、屡发的虐囚事件,都挑战和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等国际法规定。所以,战争或其他国际行为要获得合法性,最直接的做法就是积极争取联合国支持,始终遵守体现国际社会绝大多数成员意志与利益的基本而合理的相关国际规制。
 
第三,协商赞同基础往往能赋予天然的合法性,应当努力争取国际社会的相关支持。“9·11”恐怖袭击事件后,几乎所有国家都对美国表示同情,美国发动的战争被解释为复仇和自卫。特别是争取到中、俄等大国在阿富汗问题上的支持使阿富汗战争合法性明显增强,一定意义上弥补了战争越过联合国安理会批准的缺陷,这才有了在战争打响后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发表声明,强调有关国家有权自卫,实际上这是对这次战争合法性进行追认。事实表明,协商赞同基础既是一个因变量,是战争等行为拥有理念价值、严守国际规制的结果,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自变量,要争取尽可能形成国际共识。所以,实施战争或其他国际行为,应大力加强与国际社会互动,避免“单边主义角色”,通过赢得世界舆论拥护、争取大国与国际组织认同与支持、采取多边行动等途径,不断增强合法性。

 

*文章原载《国际展望》201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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