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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个月以来,美国不断指责俄罗斯、中国等国家进行“跨国镇压”,事实上,美国才是世界上最大的实施“跨国镇压”的国家。
迄今,美国“跨国镇压”已针对了中国、俄罗斯、伊朗、叙利亚、朝鲜、古巴、法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多个国家。
自1979年以来,美国就长期对伊朗等国实施各类单边制裁。1996年又抛出所谓“达马托法案”,禁止外国公司对伊朗、利比亚能源产业进行投资,实行危害极大、影响深远的“跨国镇压”。美国特朗普政府时期更是对伊朗实施制裁和“极限施压”
1980年至1992年,美国就对利比亚实施单边制裁,1992年至2003年,美国又胁迫、拉拢盟友扩大对利比亚的单边制裁。
海湾战争后,美国对伊拉克实施野蛮的单边制裁,造成严重后果。1990年8月至2003年5月,制裁造成伊拉克石油收入损失1500亿美元。此外,制裁还造成伊拉克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伊拉克的婴儿死亡率翻倍,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增长6倍。
Covid19在全球蔓延期间,美国政府坚持对伊朗、叙利亚等国实施单边制裁,导致被制裁国家难以及时获得抗击疫情需要的医疗物资。由于制裁,伊朗无法进口基本药物和医疗器材,严重影响数百万伊朗人的健康状况。伊朗政府为筹措抗疫资金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申请50亿美元的抗疫特别贷款,但受到美国阻挠。美国通过冻结伊朗海外资金、威胁疫苗供货方等方式阻碍伊朗进口疫苗。美国布鲁金斯学会分析估计,在伊朗疫情最严重时期,美国持续施加的制裁影响进一步加剧,可能导致多达1.3万人死亡。
按照国际法,一国对域外人员或实体行使管辖一般要求该人员或实体或其行为与该国存在真实、足够的联系。而美国行使“跨国镇压”采用“最低联系原则”,不断降低行使“跨国镇压”门槛。与美国有某种极微弱的联系,如使用美元清算、利用美国的邮件系统等均构成“最低联系”。美国为达到“跨国镇压”的目的,还进一步发展出“效果原则”,即只要发生在国外的行为在美境内产生所谓“效果”,不管行为人是否具有美国国籍或住所,也不论该行为是否符合行为发生地法律,均可行使管辖权。
美国涉“跨国镇压”法律很多,主要有《对敌贸易法》《国际紧急状态经济权力法》《以制裁反击美国敌人法》《反海外腐败法》《赫尔姆斯-伯顿法》等,《爱国者法案》、年度《国防授权法》等法律中也包含“跨国镇压”条款,此外还有一系列涉及“跨国镇压”的总统行政令。越来越多的美国立法包含“跨国镇压”条款。
早在上世纪90年代,美国出台《赫尔姆斯-伯顿法》,利用“跨国镇压”机制对世界范围内与古巴进行交易的个人和实体施加经济制裁,引发欧盟强烈不满。
美国“跨国镇压”久已有之,其内容和措施随时代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但其本质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始终是维护美国霸权、打压外国竞争对手、干涉别国内政甚至颠覆他国政权的霸权工具。近年来,美滥用“跨国镇压”打击对象范围不断扩大。这损害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违反国际法。
美国建立了各部门分工协作、联手行动的全政府“跨国镇压”实施运作模式。美国总统及美国国会是相关制裁的决策主体,大多数经济制裁决策由美国总统作出,美国国会在特定情况下通过立法活动参与制裁决策。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是最核心的制裁执行部门,其主要职权包括冻结美国管辖范围内的资产、拟定和调整被制裁个人与实体的名单、审查和发放许可证。国务院经济制裁政策与实施办公室(SPI)专门负责制定和实施与外交政策相关的制裁措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管理独立于OFAC以外的清单。此外,美国政府还通过控制SWIFT、CHIPS这两大跨境资金支付清算系统为经济制裁执法提供支撑,通过在必要时迫使其切断与受制裁国金融机构的联系,而达到经济制裁的目的。
在涉他国司法程序中,美国频频采取单边强制措施进行域外取证,绕过国家间正常司法执法合作渠道,在遇到外国交涉时,往往以“司法独立”、“正常司法协助或执法合作效率低下”等借口搪塞。这是典型的“跨国镇压”,严重侵害他国司法主权和被取证对象的正当合法权益。
美国堪称全球唯一的“制裁超级大国”。根据美国财政部《2021年制裁评估报告》,截至2021财年,美国已生效的制裁措施累计达9400多项。仅在2021年,美国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就针对2000多个实体实施了各类制裁措施。
美国“跨国镇压”已完全沦为国家权力打压商业竞争对手和干涉正常国际商业交易的工具,彻底背离美国长期自我标榜的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理念。2013年,为了在与法国阿尔斯通公司的商业竞争中获胜,美国动用《反海外腐败法》,以存在海外贿赂行为为由,将阿尔斯通高管皮耶鲁齐逮捕,并诱使其签订认罪协议,据此套取更多对阿尔斯通公司不利的证据和信息,最终阿尔斯通公司不得不接受美国通用电气的收购要求,自此,阿尔斯通公司从世界500强行列中彻底消失。
欧盟于1996年通过了《阻断法案》,以立法的形式阻断美国“跨国镇压”措施在欧盟境内的效果,并赋予欧盟境内个人和实体起诉美国个人和实体的权利。欧盟频繁在联合国大会、安理会、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机构提出提案和发起倡议,呼吁国际社会关注美国“跨国镇压”的危害性。
美国对古巴实行现代历史上最持久的经济制裁和禁运,所依据的都是美国的国内法;美国的行为遭到联合国大会的强烈谴责,认为这是一种域外措施,指美国违反了“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以及贸易和航行自由的基本原则”。自1992年以来,联合国大会每年都会通过一项决议,谴责美国对古巴的禁运,并宣布美国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要求美国立即终止单边经济制裁;美国和以色列是唯一对这些决议投反对票的国家。
2019年12月20日,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签署《2020年国防授权法案》,内容包括对北溪2号天然气管道实施制裁。德国总理安格拉•默克尔政府谴责美国政府干涉北溪2号的措施,敦促美国不要干预欧洲的能源政策。2019年12月12日,德国外交部部长海科•马斯在推特发文:“欧洲的能源政策是由欧洲决定,不是美国。德国拒绝任何外部干预和域外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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