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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通过台湾海峡?
台湾海峡,位于我国福建省、广东省和台湾省之间,属我国东海海区,呈东北—西南走向,南宽北窄,南口宽约220海里,北口宽约90海里,北部最窄处(平潭海坛岛)~台湾白沙岬(台湾新竹西北海岸)为70海里。
因其重要的地理位置,台湾海峡成为政治、军事、地缘政治和经济等多个领域的重要焦点。
如今,部分国家打“台湾牌”对中国进行无理打压,台湾海峡更是成为这些国家掣肘中国的工具。在这种背景下,明确台湾海峡内空间和海域的法律地位,及其海洋法层面的通行制度,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
台湾海峡法律地位
海洋法确认海域性质和国家权益的框架,而国内法则在此框架内进行主张权益的自主选择。
领海之外自基线量起24海里以内以及200海里以内的水域,沿海国可分别设立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而在专属经济区外继续向海方向延伸则是公海的范围,即自沿海国基线算起的200海里以外是公海。
1996年,我国政府公布了大陆沿海基线的位置:台湾海峡西岸以东引岛、东沙岛、牛山岛等为基点划定基线,依据该基线向台湾海峡中心延伸的水域分别是领海、毗连区及专属经济区等。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我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专属经济区为自基线起向海峡中心延伸至200海里。
台湾海峡内是否存在公海区域?答案是否定的。根据《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而根据《公约》,仅当海峡宽度超过400海里时,才会在海峡中部形成公海区域。因此,在台湾海峡中部并不会存在公海区域。
台湾海峡内的通行制度
就内水而言,沿海国对内水的主权是完全的排他的,除了遇难等不可抗力情况,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入内水。
在领海范围内,领海国享有的主权有:开发利用领海资源(其他国家个人非经同意不可开发)、执法管辖权、贸易权、制定颁布领海法律(涉及航行安全、保护助航设施、保护海底管道、保护环境污染等的法律。
为保护海洋环境,沿海国可行使“分道通航”制度,为油轮等危险船舶提供单独的过境通道)。领海国同样需要尊重航行自由和国际礼让,不对途经的沿海商船行使刑事或民事管辖权。
根据习惯国际法规则,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所谓无害通过权,是指其他国家的船只可以在沿海国的领海或其他海域内,在不进行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航行通过,但前提是进行无害性质的继续不停、迅速进行的航行,不得损害沿海国的安全、秩序和环境,不得从事威胁性活动,也不得从事其他不合适的行为。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定,沿海国可以暂停行使无害通过制度。
而根据我国的相关立法,军舰并不适用无害通过,必须要事先批准,军舰才能通过我国的领海。而就过境潜艇而言,潜艇需要上浮至水面并且展示其所属国家旗帜,方可通过台湾海峡内的领海水域。需要注意的是,外国飞机并不能适用无害通过制度。
我国对专属经济区范围内海域享有主权性权利,主要包括对专属经济区范围内资源的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养护与管理;行使海关、移民、财政、卫生和环境方面的立法权和管辖权和紧追权。我国可以在事先告知的情况下暂停无害通行制度。
在专属经济区范围内,外国船舶和飞机享有航行飞越的自由。简而言之,适用于公海的航行通过制度,只要不与专属经济区相关法律制度相冲突,均可适用于专属经济区。而外国船舶飞机在通过时,据《公约》第58、220条,“应适当顾及”我国(作为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我国按《公约》以及其他不与《公约》违背的国际法制定的在专属经济区内适用的法律规章。
过境通行制度是否适用?
台湾海峡的两端连接我国东海、南海的专属经济区,且是联通朝鲜半岛、日本、东南亚各国及港澳地区的重要海上航道,被来往各国船只用于国际航行。综上,台湾海峡符合《公约》中用于国际通行的海峡的特征,属于用于国际通行的海峡。
用于国际通行的海峡主要适用过境通行制度,此制度下,所有外国船舶和飞机都可以在遵守一定规定、顾及沿海国权利义务的情况下,继续不停、迅速通行地自由通过该海峡的水域和空中航道,沿海国不得阻碍。
不得暂停的无害通过是否适用?
台湾海峡符合“大陆-岛屿型”海峡的特征,即海峡是由同属一国(中国)的岛屿(台湾岛)和大陆(中国大陆)形成,且该岛向海一面(台湾岛以东海域)有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如此看来,台湾海峡应当适用不得暂停的无害通过制度。
然而,同样根据《公约》第36条,若海峡宽度超过24海里,则会有穿过公海和专属经济区的海峡,此时依据《公约》其他条款适用自由航行制度,不适用不得暂停的无害通过制度。
面对未来的挑战,各国应该恪守国际法的原则,并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并维护台湾海峡的通行制度。台湾海峡的和平稳定对于整个地区的安全和繁荣至关重要。只有如此,台湾海峡才能成为和平与发展的桥梁,真正发挥其作用。这是各国共同的责任与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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