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侠客栈(ID:xiake-zhan)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34条,明确规定对“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结果,一众公知、学者、律师、财经人士、一些媒体急了,强烈反对34条。
反对的理由是几个传统的套路、伎俩,比如偷换概念、大搞极端化和扩大化、营造恐怖气氛和制造恐慌情绪,从来达到混淆事实真相、误导舆论、带节奏的目的。
总之,他们就是想把34条给废了。
某些媒体,冲的很前。
比如某媒体首先是把修订草案中极其明确的用语“伤害”给偷偷地置换成所谓的“冒犯”,其次是把明明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明是行政处罚给偷偷地置换成了刑法、“入罪”。
还特意设置了“冒犯民族感情该不该入罪入罚”和搞了个“冒犯”民族感情该不该入罪的投票。可惜的是支持34条的占绝大多数。
为避免再被干掉,此处配图不发了
这家媒体够嚣张了吧?
可是和另一家媒体相比,那可是小巫见大巫了,差的远了。
因为另一家媒体,不仅仅是故意把“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给偷换成“冒犯”,居然还很明目张胆的把“伤害”行为扩大到了“穿着服饰”。
这家媒体为了搞极端化、扩大化,居然把“穿和服、背LV包、使用苹果手机、使用日本相机、看日本动漫”都给变成了“冒犯”,变成了所谓的34条要“入罪”的情形。
而这家媒体所搞的投票,其选项则更是煞费苦心,把“伤害”的情形直接列成“穿外国服饰”,还把“伤害”进一步偷换成所谓的“外国文化入侵”、“崇洋媚外”、“不爱国”。
搞扩大化、极端化、恶意制造恐慌,歇斯底里了。
还有一个媒体第一时间就玩起了偷换概念的伎俩,把“冒犯”顶替“伤害”,把“入罪”混同“入罚”,把“吃日料、看动漫、学日文”都列为“冒犯”民族感情了。对“伤害”则故意隐去。
为避免再被干掉,此处配图不发了
他们还用小号搞极端化和扩大化,把看漫展也变成“伤害民族感情”。
可最有趣、最奇妙的是,搞极端化、扩大化的是他们,可要求随意抓人的,却还是他们。
他们还列出一个所谓的理由,指责基层执法者的水平低,声称会变成所谓的“口袋罪”。
可惜的是,基层一线都很忙,他们实在是没心思没心情没时间去看你穿了什么衣服、看了什么日漫、吃了什么日本饭……
能到“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程度其实只有一种可能,就是蓄意挑衅、蓄意侮辱国家、人民、英烈了,而且还在网上火了,闹的全国皆知了,犯了众怒了,不处罚不行了……
如果就是坚持基层一线执法水平低,其实是有更好的办法的,直接把“伤害中华民族感情”入刑。一来也如他们的话术所说,二来就有检察官、法官来办了不是,是不是就不用再说执法水平低了呢?
对以这些反对34条的话术,有个博主的解释很简捷、生动、形象、准确。
他们越反对,越证明这事儿做对了!
坚决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34条,坚决支持依法严厉处罚“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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