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定规矩,不能太任性!

作者:海南矢弓

本文转载自:  海南矢弓(ID:pei2866)

年头岁尾,让人聚焦。除了日历是新的,很多办法也是新的。有专家归纳,双方定规矩,互相遵守,叫法律;你定规矩,双方遵守,叫政策;你定规矩,我得遵守,叫纪律。有人把法律比喻成孙悟空用金箍棒划出来的圈子,政府在圈子里面,法无授权不可为;民众在圈子外面,法无禁止即可为。划圈子,有规矩。

最近两则关于“划圈子”新闻让人耳目一新:

一则是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全国人大法工委经审查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制定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于销售、燃放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未作全面禁止性规定,同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和区域;有关地方性法规关于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关于全面禁售、禁燃的问题,认识上有分歧,实践中也较难执行,应当按照上位法规定的精神予以修改。

       一则是关于株连家人的:有的市辖区议事协调机构发布通告,对涉某类犯罪重点人员采取惩戒措施,其中对涉罪重点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亲属在受教育、就业、社保等方面的权利进行限制。法工委明确: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承担,而不能株连或者及于他人,这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有关通告对涉罪人员近亲属多项权利进行限制,违背罪责自负原则,不符合宪法第二章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目前,法工委已与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有关机关对通告予以废止,支持有关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自查自纠,防止、避免出现类似情况。

      前一款是涉及环保的,无论主题多么宏大,但一直有不同看法。“爆竹声中一岁除”,已经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限放”与“禁放”一字之差,分歧很多,执行很难。如果说归说做归做,损害了地方法规的严肃性;如果一刀切,不仅执法难度很大,成本也很大,还降低了节日生活的美好程度。毕竟,中国节日的热闹氛围,是需要民众参与,民众的欢乐也需要释放的。

      后一款涉及个人,无论效果多好,但不能让没违法的人承担违法后的代价。不仅缅北电诈如此株连,甚至连地方拆违、群体上访,个人失信等,轻则株连家人,重则株连亲戚。一人犯法,殃及无辜,不管效果多么好,但这毕竟属于封建社会的残余,与现代文明是不兼容的。这就像对贪官最多也只是死缓,不是死刑一样,也只是尊重了生命无价这一理念而已。严刑峻法,不是常态。

      前不久,酒驾和醉驾的认定法律也有所放松,比如酒后在小区挪车就不再算作酒驾,这也是法制文明的一种体现,还是从诸多酒驾碰瓷案例总结出来的补充说明。在美国,查酒驾就没我们这么多的高科技,只要你酒后能走直路,就能证明你能控制住自己,就可以放你回家。因为酒驾造成的后果就是自己失控,还有,酒量是因人而异,酒精含量多少与酒驾后果关系不大。

     一朝权在手,就把令来行,但地方定规矩,不能太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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