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吨王”司机高架桥坠亡,虽然遗憾,但不值得任何同情

河南郑州渣土车司机遇检查跳桥身亡,经过媒体的热炒,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关注。

12月3日23时30分左右,郑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金水大队3名执法人员在北三环高架桥上发现一疑似严重超限超载货运车停在桥中间车道,遂前去检查。货车司机立即启动车辆前行,之后司机突然开门跳车,快速横穿高架桥多条车道自北向南奔跑,执法人员紧随其后欲制止其危险行为,可司机却翻越高架桥护栏坠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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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坠亡之后,执法人员很受打击。后来网上流传的视频显示,一执法人员跪在死亡司机家人旁边不起,而另一执法人员瘫倒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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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事发之后,郑州市交通运输局对此事深表同情,而郑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正在与家属积极沟通,安抚家属情绪,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交通执法人员正在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经查,该货车限载31吨,可当时的总重量却高达109.28吨,超限率252.51%,属于严重超限超载“百吨王”违法车辆。

即该司机涉嫌严重的违法,被查后会受到处罚,所以这是他跳车逃跑的唯一原因。

而他为什么会选择跳下高架桥,目前网上有一个合理的解释,是司机在逃跑时自己搞错了,认为他跳的不是高架桥的护栏,而是一般公路的护栏,所以才造成了悲剧。

目前,在网上出现了一些让人意外而又并不意外的声音,其中不少还是媒体搞的。比如在报道中不讲司机严重超载而只强调执法人员检查,比如在报道中说司机有几个孩子来打悲情牌。

只是它们在这么报道、这么说的时候,可曾想过打这种悲情牌和片面报道,是非常变态的。

难道它们在这样报道的时候,忘记了因为严重超载的货车上高架桥所导致的那些极其严重、极其惨烈的高架桥坍塌事故了吗?

这里,我帮它们回忆几起。

一、2007年内蒙古包头市民族东路高架桥侧翻倾覆事故

2007年10月23日晚11点,内蒙古包头市民族东路的高架桥一跨箱梁侧翻倾覆,4辆货车从倾覆的桥面上坠落。事故发生原因是事发时3辆货车同时经过该桥面,造成桥面总重量严重超出该桥设计的允许荷载,导致倾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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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09年天津津晋高速公路港塘互通高架桥整体垮塌事故 

2009年7月15日凌晨,天津滨海新区津晋高速公路跨港塘公路和南环铁路互通高架桥发生整体垮塌事故,5辆货车从匝道坠落。事故发生原因是事发时有3辆货车均严重超载,且前后紧贴着匝道右侧前进导致桥面失稳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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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1年浙江上虞春晖互通立交整体坍塌事故

2011年2月21日凌晨,浙江上虞春晖立交从绍兴至宁波、台州方向的匝道桥面发生了整体坍塌并倾覆,桥面上4辆货车侧翻。事故原因是事发时有运煤车队卡车均严重超载,且同时有3辆车紧贴靠右前行,导致偏载严重,导致整体坍塌并倾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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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11年长春一大桥垮塌事故

2011年,吉林长春一承重15吨的大桥坍塌,事故原因是一货车严重超载,将大桥生生压塌,货车自己坠入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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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12年黑龙江哈尔滨三环路群力高架匝道桥坍塌事故

2012年8月24日早晨5点,哈尔滨三环路群力高架匝道桥突发倾覆坍塌,损坏桥面长度约120米,在桥面上行驶的3大1小四辆货车坠落,致使3人死亡5人受伤。事故原因是事发有4辆货车均严重超载、总重超过400吨,并在倾覆的120米匝道桥面上集中靠右行驶,导致倾覆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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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2012年湖北鄂州高速公路鄂东大桥匝道侧翻掉落事故

2021年12月18日下午3时36分许,湖北省鄂州市王边村境内的大广高速花湖互通D匝道(跨空匝道桥梁)发生侧翻事故。事发时有4辆汽车坠落,其中3辆为货车,截至目前共造成4人死亡、8人受伤。事发原因,是高速公路大桥限重49吨,而事发时桥上198吨的大货车载重约为桥梁限重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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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2013年宁夏吴忠一大桥垮塌事故

2013年,宁夏吴忠一大桥垮塌。事故原因,是该大桥最大承重55吨,可是一大货车却载重却超过100吨,直接把桥面压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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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2015年粤赣高速广州往河源方向匝道桥垮塌事故

2015年,粤赣高速广州往河源方向一匝道桥发生倾覆垮塌事故。事故原因是事发时有4辆均严重超载的重载货车行驶在一匝道桥上,导致桥梁结构严重偏压,最终造成匝道桥倾覆垮塌,4车掉落桥下,致1人当场死亡、4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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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无锡高架桥坍塌事故。

2019年10月10日18时许,国道312无锡段锡港路上跨桥桥面发生侧翻事故,共造成3人遇难。事故原因是两辆货车严重超载,当时均载重160吨左右的钢卷。最后货车司机及所属企业负责人分别被判处3到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百吨王”司机高架桥坠亡,虽然遗憾,但不值得任何同情

“百吨王”司机高架桥坠亡,虽然遗憾,但不值得任何同情

在因“百吨王”严重超载货车导致高架桥坍塌事故发生之时,在因为“百吨王”严重超载货车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之时,媒体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要求出重拳进行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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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媒体,还发言明确要求将超载行为即“百吨王”入刑,从严追究涉事单位、司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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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当主管的执法单位派人在高架桥上正常巡查执法,查处严重超载的“百吨王”时,媒体的态度怎么就变了,还变的这么彻底?

难道执法人员面对严重超载的“百吨王”应当无视?不能查处?查处变成有罪了?

可是,一旦这些“百吨王”造成了高架桥坍塌和人员的巨大伤亡时,恐怕媒体就又该再次变脸,要求追究执法人员的刑事责任了吧!

所以,对于此次“百吨王”司机翻越高架桥护栏坠落身亡事件,正确的认知应当是该“百吨王”司机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和鲁莽行为承担后果,是典型的自作自受,不值得任何的同情。

执法人员不存在任何的过错,所以执法机关也不用承担任何的责任,更不用去对坠落身亡司机家属搞什么安抚和善后。

违法后果由违法者自己承担,这应当是社会的底线。

如果我们的社会对这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这种可能导致重大的高架桥坍塌事故与严重的人员伤亡的违法行为都能滥起圣母心的话,那只能说我们这个社会太变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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