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修远基金会(ID:xiuyuanjijinhui)
本文来源于《东南亚研究》2001年第5期,原题为“从‘苦力贸易’到‘偷渡活动’———历史重演?”,篇幅所限,有所删改。
✪ 潘少红 | 厦门华侨博物院
【导读】早在17世纪时,就已经有契约华工赴海外务工谋生。鸦片战争后,中国国门洞开,大量华工开始走向海外,他们在列强国家和中国本地的华工贩子的联手组织下,被贩运至列强国家的殖民地,充当廉价劳动力,过着被残酷压榨的悲惨生活。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参与到了全球化大潮之中。伴随着这一进程,不少国人抱着“富贵险中求”的心态,将目光瞄向了海外,纷纷加入了“偷渡大军”之中。不过,很多偷渡者并没有到达梦想中的那个“流着奶和蜜的地方”,而是跌入进了悲惨黑暗的深渊中,有的偷渡者甚至还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当然,早期的华工出国与改革开放之后的偷渡现象之间,还是有很多区别的,不能将后者简单地视为前者历史的重演。但是,这两者背后所反映的动因机制,却有着同样的问题指向性,这是我们必须加以着重审视和认真考察的。
从“苦力贸易”到“偷渡活动”——历史重演?
▍利欲驱动下的苦力贸易
人们在考察出国原因时必不可少要考虑移出国和移入国的因素。在整个移民过程中移出国和移入国是这一过程中的两个终端,而使这两个终端最终实现联系的应是组织者。组织者在整个移民过程中起到实际操纵作用,是他们看清了推力方和拉力方的供给和需求,并利用这些资讯来赚取利润,而暴利是组织者的动力。
在苦力贸易时期,组织者即所谓的猪仔头、苦力经纪人。各国的苦力经纪人和中国各口岸的苦力经纪人有经常的联系和市场行情报告,在中国和各接受国都分别设有机构,根据各国市场需要华工的情况,然后派出“客头”或“头人”携带巨款到闽、粤各地进行招诱。在中国沿海一些城市如厦门 、汕头、澳门 、香港 、海口等地设有猪仔馆、卖人行,如英国投机商德滴在厦门开设德记洋行 、亦称为大德记卖人行,另外还有英商合记洋行 、西班牙人的瑞记洋行、怡和洋行等;在汕头有元兴洋行 、鲁麟洋行等,1876 年汕头从事贩卖契约华工的客栈有20 、30 家。1873年澳门仅葡萄牙、西班牙和秘鲁三国开设的猪仔馆就有 300 多家。
在移入国也设有专管华工的机构,如在新加坡设有收容华工的客馆,名为猪仔馆,实际是牢房,1906 年新加坡有六间新客栈和七间旧客栈,实际上就是猪仔馆;在旧金山办理招华工事务的有苦力贩子荷兰商顾曼斋 、麦克康德利公司、威廉斯公司 、西逊·华莱士公司等。苦力贸易已成为一垄断行业,猪仔头下面还有众多的爪牙,如德滴手下就有几百名拐匪和歹徒,在澳门 1873 年靠苦力贸易为生的人就多达3、4 万人。真正自费出国的人数少之又少,大部分的是赊欠出去的贫苦人。这样组织者就成了供需双方实现平衡的一个中介 。
众所周知,契约华工出国高潮的出现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国内因素,政治上近代中国战争频繁、 时局不稳;经济上外国资本主义入侵破坏了中国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土地集中、连年灾荒、百姓深受其害;国外因素,十九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先后进行了工业革命,殖民地的开发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这推力和拉力的相互作用促使了大批契约华工的出国。契约华工出国不是各自行动的,而是被组织起来,成批出国的,组织者的组织力量成了移民从移出国到移入国的中介因素,推力和拉力的相互作用是由组织者来使之运作的,而促使组织者行动起来的是暴利。
苦力贸易的暴利是巨大的,从中国贩运苦力到古巴、秘鲁等地,一般成本为150 元,其中包括船票 70 元,当地苦力市价通常是 400 元至 500 元 ,有时可高达 1000 元 ,利润率为 233 %至 567 %。1890 年,一名中国苦力到新加坡费用为14 元至16 元,到苏门答腊或婆罗洲费用为30 元,而在苏门答腊出售价格达 80 至 90 元,在婆罗洲售价为85 至 90 元,在马来半岛威士利士省售价为 35 至 38 元。苦力贸易既是由国内外因素决定的,也是由猪仔头的组织促成的。
▍暴富诱惑下的偷渡活动
而在从事偷渡活动中能获取暴利更是一个主要的因素,偷渡费用从原来的 1 万多美元增加到现在的 5、6 万美元,难怪有人称之为一个新兴的行业。
偷渡之所以如此猖獗原因主要:有一方面偷渡客最强烈的愿望是出国能够发财致富,可以改变他们的现状,他们中绝大部分来自福建、浙江的农村,冒险出国是为金钱;另一方面美国、加拿大及欧洲等一些国家的政策 、法律的漏洞给蛇头、偷渡客以可趁之机。而人蛇走私集团策划整个犯罪活动的细节,无疑是整个偷渡活动的核心。
在中国东南沿海,大规模的偷渡活动始于八十年代末期,参与偷渡活动的人员被称为“人蛇”,而偷渡活动的组织者俗称“蛇头”。国际著名偷渡问题研究专家陈国霖认为中国大陆的偷渡走私网络就象一条龙,而且每一个担任偷渡的环节的人都因为暴利的驱使紧密相连。他认为一个人蛇走私集团通常是由以下的人共同组合而成的:大蛇头 、小蛇头 、输送人 、腐败的官员、向导及船上的工作人员、打手、援助人员、收费人。这些高度专业化的偷渡组织团伙,已形成庞大的国际网络,各国都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偷渡客的吃住和接送 。
▍通向异域的悲惨旅途
人们把苦力和人蛇相提并论是因为他们之间在移民经历 、遭遇方面很相似。苦力贸易可以说是强制移民,除了少数自备旅费的华工外,绝大部分是被拐骗贩卖的,因而苦力贸易具有一拐二卖三为奴的特点:先是沿海各口岸以拐骗或绑架的方式进行招募;再是在一定的契约形式隐蔽下象商品一样地出卖,猪仔由船主运到外国口岸后,再进行拍卖,像挑选货物那样任人挑选;猪仔被押入密封船舱内,有如堆放货物一样拥挤不堪 , 到达目的地后过着牛马不如的奴隶生活,猪仔被买入外国种植园或矿山,成为西方殖民制度下的契约奴隶,有许多契约奴隶在契约期限内被迫害致死,或是在契约期满后仍不许脱身而成为终身的奴隶。可以说,苦力出国史是一部血泪史。
偷渡客的命运也同样悲惨。一方面偷渡客出国之路充满艰险。由于偷渡活动受到移出国和移入国的一致谴责和严厉打击,偷渡多采取隐蔽方式进行,他们往往历尽种种磨难才能到达目的地,船上没有厕所 、食物,饮水也不够 , 雇佣打手和使用枪支威胁偷渡客等不人道的状况是常见的,有时甚至要付出生命的代价,多佛港华人偷渡客被闷死58 人就是一 个令人痛心的例子。另一方面虽然各偷渡客的命运不尽相同,但即使有人偷渡成功,他们所面对的是巨额的偷渡费等待偿还,由于没有正式身份,只好从事黑工,有的甚至因无力偿还而被蛇头杀死 。
非法移民在付给蛇头5 千美元作为 3 至5 万元偷渡费用的预付款后,在蛇头的安排下偷渡到美国,为了还债会被迫到一些血汗工厂长时间工作,直到还清欠下的巨额偷渡费,如想逃出魔掌就会受到暴力威胁。犯罪集团有时甚至会绑架和禁锢人蛇,而向其家人索取赎金。 据报道称,有些人蛇集团为逼使人蛇付清余款无所不用其极,往往施以殴打、虐待、威胁人蛇家属、扣押身份证明文件等手段 , 有的偷渡客甚至被迫以身体器官抵付偷渡费。
▍比较视野下的出路探寻
虽然苦力贸易和偷渡活动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不能简单地说后者是前者的重复,两者之间还是存有差别。首先由于时代不同,移出国和移入国在不同时期对待华人移民的态度是不同的。
在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虽然清政府还没有取消禁止出国的禁令,但已经允许合法招工,这样苦力贸易是在合法的名义下进行的;移入国的殖民者是策划移民行动的主谋,他们掠夺中国廉价劳动力以进行资本原始积累,榨取高额的利涧。而偷渡活动是移出国和移入国一致反对的情况下采取隐蔽的手段进行的,是一种犯罪的行为。中国认为非法偷渡不仅损害国家间正常的往来,偷渡者本身也得不到安全保障,各移入国则认为非法移民冲击本国的就业市场,不利于本国百姓就业和提高福利待遇,因此必须加以严厉打击。
第二,苦力贸易时期正是中国逐步走向半殖民地半封建化时期,各种政治经济因素迫使贫苦人民出国谋生,而偷渡活动更多的是偷渡客和蛇头受暴 利的驱使下进行的,许多人认为假如能成功到达美国,即使每个月只赚取一千美元,就是8 千人民币,相当于在国内一年的收入,如果说偷渡费是成本,那么获利是可以超过成本的,因此是一合算的行动,这和猪仔、苦力是不同的,许多苦力是被拐骗或绑架,即是被动的,而很多偷渡客是主动寻求出国的途径。
第三,苦力贸易与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联系,它更象是纯粹以人口为商品进行买卖的贸易行为 , 获得的是两地之间的价格差价,而人口贩卖则应属于国际走私犯罪行为,收取的是高额的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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