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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对此有明确解释: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条规定一般为司法机关认定「诬告陷害罪」的依据。
其中,存在着一个关键前提,即「捏造事实」。只有在某人捏造事实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因「诬告陷害」罪名遭到逮捕。
那么,什么类型的犯罪最容易出现诬告的情况呢?
如果让17世纪英国法学家马修·黑尔爵士(Sir Matthew Hale,1609-1676)来回答,那么答案大概会是「强奸」。他曾说:
「强奸是一种很容易被指控但却很难被证明,而被告也很难抗辩的案件。」
近月来,一些令人瞩目的社会热点——如「吴亦凡都美竹事件」「阿里女员工受性侵事件」与「钱枫涉嫌性侵事件」,从事件进展情况来看,似乎都与黑尔爵士这句话有所关联,特别是将语境从「强奸」放大到「性侵」后,在当下舆论场域中,「女方诬告」一词更时常出现在坊间议论里。
然而,事实真如黑尔所言吗?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必须先要明白——什么是「性侵」?
有人可能会将「性侵」与「强奸」直接等同。
事实上,这种理解并不准确,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强奸是性侵的一种类型(关于详细的「强奸」问题说明,参见我们之前的文章《强奸入罪中最复杂的一个问题》),但性侵不单指强奸,还有各类「强制猥亵」行为,诸如未经允许对他人(多数情况下是男性对女性)进行吸吮、亲吻、搂抱等,都可以视为性侵。一旦定罪,会受到法律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条内容看起来十分明确,可当今各类如罗生门一般矗立着的热点性侵案件却在告诉我们,事实的认定——尤其在男女矛盾愈发尖锐的社会舆论中,相比起简单的几行法条,要复杂而麻烦得多。
这是为什么呢?
一部分原因在对于法条的认识上。
「强奸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内容表明,定罪需要「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这里「违背、暴力、胁迫」等词语,都指向断定性侵的一个必要前提条件,即「未经允许」。
那么,何种行为才算是「未经允许」?
作者:罗翔
出版社:云南人民出版社
很多女性可能会同意「不等于不」这一原则,即只要一位女性明确表示「不」,那么男性就理应随之中止一切性试探和相关意图,尊重女性的意愿。
只要在这一情况下,对方不终止行为而继续的,均是「未经允许」。
不过,这一点在实践中却往往是争论的焦点,因为调查取证不易。
取证,这正是性侵案件中的主要难点。
无论是诬告陷害罪的「捏造事实」还是强奸罪的「违背被害人意愿」,核心都是事实。
由于性侵案大多具有一对一的私密性,事实究竟如何只有当事人知晓。
如果没有监控录像、其他人证和物证,性侵便难以界定。
知名律师周兆成曾表示:
「如果发现自己被性侵,最有利的一个维权手段就是立即报警,在警察的指导之下来搜集和固定性侵犯罪证据。同时,作为被侵害人,要有意识地去搜集和保存证据:不要立即清洗身体,保留身体上留下来的一些痕迹,比如性侵者的精液或毛发;如果有抓挠,指甲里可能留存有一些痕迹;有意识地尽可能留存更多证据,包括现场床单,被褥,包括内衣内裤,还有擦拭或留有痕迹的纸巾、避孕套之类。这些都可以证明性侵犯罪的发生,所以非常重要。」
可见,被性侵者需要在事后,「有意识」地做很多事,以保存证据。
但若没有提前了解过相关情况,这种意识是被性侵者不易具有的。那么很多证据便可能无法及时保留下来,致使后续案件调查困难。
而对受到性侵的女性来讲,她们总是处于一种取证困难的情况当中,仿佛她们不是被害人而是被告,因为她们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自己曾表明「不同意」。
如果她们所能提供的证据不足,事实无法证明,那么最后的结果便是男性无罪,「性侵诬告」的舆论指责也会随之而来。
◆ 不可否认,确实存在部分别有用心的女性,以虚假控告性侵的方式来到达自己的目的。但这种情况并非主流,大多数女性的性侵控诉仍是真实的。根据学者朱莉·艾莉森(Julie A. Allison)与劳伦斯·赖特斯曼(Lawrence S. Wrightsman)在《强奸:被误解的罪行》(Rape: The Misunderstood Crime,1993)中的统计,美国的强奸虚假报案率只有5%,平均二十次当中有一次。如果负责出警调查的是女警察,那么虚假报案率则会下降至2%,平均五十次当中有一次。2%这一数字与其他罪行的虚假报案率基本持平,并无什么特殊之处。图为2020年,学者萨拉·博利厄(Sarah Beaulieu)进行的统计。在她的统计中,强奸的虚假报案率更低,只有千分之二。
图片来源:Sarah Beaulieu
然而,对男性来说,问题也不简单。
因为一旦遭到女性控诉,无论事实上他有没有性侵对方,是不是受到诬告,他都会受到声誉上的打击,环境会长期给予他巨大压力。
即便后来证明是诬告,这种社会声望上的损失也难以弥补。
比如丹麦电影《狩猎》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 电影《狩猎》(Jagten)海报。豆瓣上,一位网友看完后评价「看的人想死的心都有了」。
上映时间:2012
主角是一位离异男性,在一家小镇托儿所工作。他为人善良,性格温和,受到同事和孩子们的普遍欢迎。
然而,当一个早熟女孩撒谎,控诉他性侵之后,一切都变了。
在被指控后,男人一夜间成为了整个小镇排挤和压迫的对象,所有人都不信任他,不管是他的朋友、前妻还是陌生人,都对他充满了恶意。
这种恶意即便在女孩透露出真相后,也没有得到根本性缓解,这个并不存在的污点将一直伴随着男人。
观众在观看这部电影时,大多会对那些轻易相信小女孩话语的大人感到愤怒,而这些人在得知真相后又不愿道歉,仍对男主角保持恶意。
然而,观众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他们在观影时,站立于上帝视角,可以得知事情的全貌,知道小女孩在撒谎,男主角是被诬告的。
但现实中,无人能做到这一点,大家都在罗生门附近徘徊,事实笼罩在迷雾中。
如果想要安然地吹开这篇迷雾,那么风的名字只有一个——尊重。
当出现类似事件时,为了防止自己不成为《狩猎》中加害男主角的小镇居民之一,个人能做的只有尊重:
用尊重的态度对待证据,对待他人,不盲从舆论,不预设立场,不轻信一面之词,不被情绪所左右,监督司法程序的执行,相信程序正义。
这不仅仅是一种态度,更是一种能力。
美国心理学家艾瑞克·弗洛姆(Erich Fromm)写过一本书,名为《爱的艺术》。他在书中认为:
「爱不是像许多人认为的那样,只是一种态度,它不是一种只需要投入身心的感情。而是一种能力。一个人并非是想要爱一个人就可以爱的,爱需要后天学习和训练才能学会。如果不能学会如何真正谦恭、勇敢、真诚地爱他人,那么人们心中的爱永远无法得到满足。」
爱是一种能力,尊重亦是如此。
对于看客是如此,而对于性侵案的当事人更是如此。
如果足够尊重他人,那么很多性侵案件从根源上就不会发生。
正如罗翔在《刑法中的同意制度:从性侵犯罪谈起》中说到的:
「在进行性行为之前,行为人有义务了解对方的意愿,不要试图读懂女人的心,要尊重她们说不的权利。」
由于种种原因,性侵这类指控的诬告问题难以得到根除,但当人与人之间有了基本的尊重,其发生的概率会大为降低。
与此同时,社会也应当加强普通人的性教育,让人们正确认识性,避免让整个社会为错误的认知付出代价。
尊重证据,尊重正义,尊重每个个体的权利。
只有这样,才能少一些诬告,多一些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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