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三罪并罚判死刑,当庭表示上诉,改判概率有多大?

作者:陈丽媛

本文转载自:中国新闻周刊(ID:chinanewsweekly)

陈年旧案普遍面临证据认证难题

劳荣枝三罪并罚判死刑,当庭表示上诉,改判概率有多大?

背负多条人命逃亡20余年的劳荣枝迎来了死刑判决99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对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20年12月,劳荣枝案一审庭审中,检方曾指控被告劳荣枝涉嫌四起犯罪事实:分别是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和安徽省合肥市与法子英(另案处理)共同实施故意杀人、绑架及抢劫犯罪。

随着劳荣枝案的全貌和细枝末节逐渐展示在公众面前,劳荣枝本人的量刑问题一度成为案件焦点。

此次一审宣判死刑后,劳荣枝当庭表示上诉。

劳荣枝系主犯

南昌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已另案判决)系情侣关系。1996年至1999年间,二人共谋并分工,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由法子英实施暴力,先后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绑架、故意杀人4起。案发后,劳荣枝使用“雪莉”等化名潜逃,并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劳荣枝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劳荣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常州绑架的事实,系坦白。劳荣枝故意杀人致五人死亡;抢劫致一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并具有入户抢劫情节;绑架致一人死亡,勒索赎金7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劳荣枝犯数罪,应依法予以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另案处理的法子英当年的代理律师俞晞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对于劳荣枝的死刑判决,早在意料之中。他认为,南昌中院认定劳荣枝为主犯没有问题,因为劳荣枝和法子英两人共同策划犯罪且有分工,劳荣枝负责色诱被害人,法子英具体实施暴力将其杀死。此行为实质就是共同犯罪,虽然分工不同,但均属于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因此都是主犯。 

对于劳荣枝的悔罪问题,俞晞认为从一审庭审和此次宣判来看,劳荣枝并无认罪悔罪态度,其在庭审中并不承认与法子英共同谋划,而是称自己被法子英胁迫,此外虽然声泪俱下向被害人家属道歉,但是也曾说出“你可以说我不优秀,但不能说我不善良”“我愿意赔偿,但是我只有3万元存款,我愿意众筹赔偿被害人”等“金句”。 

俞晞表示,虽然劳荣枝有常州案的坦白情节,但是并不足以从轻处罚。法律保障劳荣枝的诉讼权利,但是除非证据存在问题,否则就目前认定的事实来看,二审改判的概率几乎为零。 

劳荣枝二哥劳声桥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自己已经委托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吴丹红作为劳荣枝的二审辩护律师。

对于劳荣枝案的一审判决,吴丹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应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但该案一审审理使用的是三人合议庭。 

吴丹红介绍,自己此前就曾作为劳荣枝家属委托的一审辩护律师前往会见,但是未能成功。而在家属委托律师和法院指派法援律师的选择中,应该由家属委托律师优先代理。 

“一审宣判前,劳荣枝家属就联系了我,希望我能代理这个案子的二审。”吴丹红透露,劳荣枝家属对法援律师“不满意”,对其庭审时是否尽责辩护,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等方面存在质疑。 

对于案情本身,吴丹红认为,本案证据多为口供,当时的物证、作案工具等已经遗失,共同犯罪的法子英已经被执行死刑。劳荣枝是主犯还是从犯,他本人对此存疑。 

陈年旧案的证据认定难题

对于劳荣枝的定罪问题,前检察官、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琳认为,距离案件发生已经20余年,除常州案外其他案件均没有幸存者,加之客观证据又因为犯案时间久远而无法提取,故此,能够证实劳荣枝的作用、犯罪表现的证据就依赖于法子英、劳荣枝的供述。在这种情况下,证据上的缺陷使得劳荣枝在是否实施杀人行为以及能否认定为主犯时存在证据认定困难,这也是陈年旧案普遍面临的难题。

“劳荣枝是否积极参与,是否能够成立主犯,是否给法子英的犯罪行为和最终造成的7人死亡的犯罪后果存在不可替代的贡献,都需要回归到案件的证据本身。”金琳说。

她分析,第一起南昌案中,案发时劳荣枝供述被害人熊某家和邻居家的电话线被剪断,是她给法子英出的主意,而且还在供述里提过“不如一把火烧了这个家”,两次到熊某家踩点和索财;第二起温州案中,两名陪侍小姐都是和劳荣枝相识,由劳荣枝骗取信任之后分别到达梁某住处,从劳荣枝供述中,她实施了用电线、布条等物捆绑被害人的行为,也负责去取钱通知法子英得手;第三起常州案中,劳荣枝更是在单独看管刘某期间,对其实施威胁,并且被害人还证实在她到指定地点带回被害人刘某妻子时,交代法子英如果她没按时回来,就将被害人杀害。被害人的证言显示,之所以法子英放弃加害行为,是刘某的妻子苦苦哀求,劳荣枝不在场的情况下,法子英放弃杀害行为。这一点,也从侧面印证,被害人的幸存与劳荣枝没有丝毫的关系;第四起合肥案中,劳荣枝不仅引诱殷某到住处并捆绑、看守,而且购买冰柜,在陆某遇害被放入冰柜后,与法子英一起将冰柜推至次卧。更是在殷某的字条上增加了“少一分钱我就没命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死得比刚才那个人还快”等内容。 

“这些细节性的证据都能证实劳荣枝在四起犯罪中积极出谋划策,以及与法子英之间就犯罪形成的相互配合的关系。”金琳认为,从这几点分析,公诉机关认为,劳荣枝和法子英之间成立有共谋的共同犯罪,与法子英不区分主从犯,对7名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负责亦不存在问题。 

金琳强调,就本案公开的情况来看,根据相关报道中庭审细节的披露,公诉机关指控劳荣枝与法子英共谋实施绑架、抢劫和故意杀人的行为,并且在犯罪中积极锁定犯罪对象、为犯罪的事实提供智力和物理上的帮助,系主犯。

对劳荣枝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是否适当,金琳认为,刑罚的正当化依据既包含了迎合大众“善恶有报”的朴素法感情的报应基础,也包含了预防犯罪的刑事政策要求,其中特殊预防必要性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劳荣枝已经用20余年没有实施违法犯罪的表现现实地证明了她的人身危险性小,没有再犯罪的可能性,特殊预防必要性较低。那么,是否还需要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虽然我们国家一直没有废除死刑,但是也一直强调慎用死刑。”金琳介绍,我国刑法第48条也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所以,劳荣枝即使是罪行极其严重,对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时候,也应当考量她在逃跑的20余年中的现实表现。

“尽管劳荣枝一再强调希望回归社会,挣钱补偿被害人家属,甚至筹集资金进行民事赔偿,但是其客观上的表现,无疑显得诚意不足。”金琳认为,庭审中,劳荣枝一再强调自己受法子英胁迫,不得不帮助其从事犯罪行为。不管劳荣枝为何会选择与法子英共同作案,亡命天涯,但其在具体犯罪中的客观作用以及其在对待被害人以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上,看的不是当庭的声泪俱下,而是前20多年的表现。法庭不仅是被告人的终点和起点,也同样是被害人、被害人家属的终点和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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