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拉拉司机冤吗?

作者:雷斯林

本文转载自:为你写一个故事(ID:raistlin2017)

之前我们写过两次的货拉拉事件,昨天一审判决出来了,具体如下:

货拉拉司机冤吗?

最后,法院认为货拉拉司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也就是说货拉拉司机终于可以回家了不用再被拘留,但也意味着他从此被留下案底,生活中做很多事情都不方便,还会影响他孩子以后的生活。

关于这样的判罚,网上争论很多。

有人觉得判得太轻了:

货拉拉司机冤吗?

货拉拉司机冤吗?

货拉拉司机冤吗?

也有人觉得太重了,简直和彭宇案如出一辙。

货拉拉司机冤吗?

让我们根据之前整理的信息,把判决书展开说说。

当然,无论是警方通报还是法院判决书,都已经完全排除了下面这些猜测,所以就不讨论这些评论里提到的“可能”了。

货拉拉司机冤吗?

现在已经证实了,这件事确实是司机想抄近路快点完成这一单,好接下一单,然后被乘客误会酿成的悲剧。

货拉拉司机冤吗?

货拉拉司机冤吗?

在这个基础上,我们进行一些讨论。

01

根据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货拉拉司机周某犯的错是:

其违背平台安全规则,既未提醒车某某系好安全带,又无视车某某反对偏航的意见,行车至较为偏僻路段,导致车某某心生恐惧而离开座位并探身出车窗。周阳春发现了车某某的危险举动后已经预见到车某某可能坠车,但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某坠亡的危害结果。

所以:

周阳春的过失行为与车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只看判决书的这段核心犯罪描述:

无视车某某反对偏航的意见,行车至较为偏僻路段,导致车某某心生恐惧而离开座位并探身出车窗。

没关注这件事的人,会以为这是一段比较长的时间,即车某要求不要偏航,而司机硬要走偏航的路,并且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不理会跳车女子车某的诉求,最后导致女子跳车,所以司机应该为此负责。

若真是如此,我也同意。

但是根据警方调查很多天后出具的通报。

货拉拉司机冤吗?

当天晚上9点29分多,车某才提出车辆偏航,然后9点30分34秒,周某就已经拨打120急救电话了。

也就是说,从车某第一次提出车辆偏航,到车某跳车,前后不会超过一分钟。

再排除掉司机发现女乘客坠车,紧急刹车,下车查看情况等时间,可以说留给司机反应的时间不会超过30秒。

或者换一种算法,车某提出车辆偏航的时候,他们在林语路佳园路。最后车某坠车的地方,在曲苑路的林语路口至桐梓坡路口的中间位置。

这两个地方,距离一共不到600米,按照晚上车速60公里左右来算,前后过程一共也只有30秒左右。

这30秒的反应时间,司机能想到女乘客会从“质疑车辆偏航”,到直接从高速行驶的车上跳下去吗?

我觉得很难。

其实在车某把身子探出车窗外的一瞬间,司机就已经没办法解决这件事了。因为那会儿他正高速开车。如果是急刹车的话,没系安全带的车某会被直接甩出去。而他“轻点刹车”,最后还是没能阻止悲剧的发生。这样留给他的反应时间就更少了。

更别说夜里开车,司机注意力都会在前方路面上,警方调查也发现,车窗一直开着,高速行驶下风声会很大,能不能看到旁边乘客的行为都还难说。

货拉拉司机冤吗?

然而,法院对这段时间发生的事情,总结道:

周阳春发现了车某某的危险举动后已经预见到车某某可能坠车,但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某坠亡的危害结果。

最后给司机周某的判决,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这个过失必须是司机周某能做得到而没去做的才叫“过失”

用法律性语言来说,叫做:

根据社会通常人的情况,将能否作出与行为人同样的行为,作为判断期待可能性的标准。假设正常人在该等情况下, 会做出同样的行为,则不适宜用更高的标准加以处罚。

这件事里,那短短的几十秒里,我觉得除非是受过训练的专业人士,或者是和死者车某很熟悉的人,才能判断出车某会在这样的情况下跳车。

货拉拉司机周某只是一名普通的货车司机,既不是心理专家,也不是网络上的共情大师,又如何能在这短短的几十秒里,判断出“车某某可能坠车”呢?

法律到底对周某这样一个普通货拉拉司机,抱有怎样的期待?

所以我认为这一结论值得商榷。

02

有人认为这件事是典型的舆论影响司法。

因为事情是2月6日发生的,发生后警方很快把周某拘留了,但三天后就因为证据不足把他释放了:

货拉拉司机冤吗?

然后这事被捅到了网上,网友先入为主认为货拉拉司机肯定犯罪了,群情激昂。

那时候,微博热搜第一名是“法医称货拉拉跟车女孩跳窗可能性不大”,让人看了以为司机杀人实锤了。

货拉拉司机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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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点进去一看,发现根本不是涉案法医,只是一个“知名法医”,在采访里分析说“女孩可能不是跳窗下去的,是推门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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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开看看其他平台,也基本是认为司机肯定有罪的。

货拉拉司机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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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的舆论环境下,最后警方再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将周某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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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拘留了半年之久,以至于货拉拉司机周某的妻子不得不在网上发文求助。

货拉拉司机冤吗?

 

这段长文的重点有三个。

 

第一点,是

 

家属聘请的律师被迫逼退,只能用法律援助并且不履职。

货拉拉司机冤吗?

她还晒出了证据,包括多次申请取消法律援助,采用她们聘请律师的申请表以及邮寄单:

货拉拉司机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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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最后她聘请的律师还是没能介入:

货拉拉司机冤吗?

如这属实,确实是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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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点,则是阐述她丈夫周某为什么不构成刑事犯罪。

一方面,周某根本无法预料一个成年女性会跳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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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周某偏航的主观目的确实是为了规避红绿灯,好赶上下一单工作,警方也证实了走这条路确实能更快到目的地。

货拉拉司机冤吗?

同时他们家就在那条路上,司机非常熟悉那条路,货拉拉的导航有问题。

货拉拉司机冤吗?

所以,周某妻子认为丈夫不构成犯罪,核心论点是“不能以圣人的标准要求一个货拉拉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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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则是说明自己家里的情况,少了主要收入来源真的很苦。

货拉拉司机冤吗?

希望网络共情家们也可以共情共情他们家的情况。

最后,她还抛出一个论点,说货拉拉跳车女孩的家属,在利用网络舆论向货拉拉索赔天价赔偿款,而她丈夫就成了这件事里的替罪羊。

货拉拉司机冤吗?

这样一直羁押了半年,澎湃新闻说周某已经签了认罪书,最后判下来认定他有罪,不过不用坐牢,缓刑一年。

货拉拉司机冤吗?

好消息是,他认罪认罚以后可以立马出来和家人团聚了。

但坏消息是,他从此背上了案底,货拉拉司机应该是没办法继续做了,近四十岁不知道还能做啥工作。同时他身上的案底还会有很多影响,带来诸多不便。

现在很多网友,在周某妻子的微博下面留言,希望他们可以上诉,“不能开这样一个很坏的头”。

货拉拉司机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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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上诉经济有困难需要众筹,我也愿意帮忙。

但如果不愿意的话,也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吧。

确实如周某妻子所说,这件事对于两个当事人家庭都是悲剧。死者车某肯定是受害者没必要攻击她,但也不是说每一次有人去世,就一定要给其中一个人定罪。

刑罚除了给当事人一个说法,更多时候也是为了防止犯罪。

03

每次有这样的事情,一些网友都会指责对方没有共情能力,没有人性,但我觉得就和小时候我们常说的情商一样,共情能力谁都有,只是每个人选择共情的角度不一样。

和女方共情的人,认为那里比较偏僻,灯光昏暗,所以女孩“除了跳车别无他法”,讲究一个“情有可原”。

货拉拉司机冤吗?

这我同意,所以我之前写过的每一篇文章,从没指责过跳车女孩。

但站在男方的角度想一想,周某人近中年,正处于最焦虑经济最拮据的状态。

根据他妻子所说,他家里困难,父母都有病需要用钱,家里还有正上学的孩子,而他作为货拉拉司机收入不高,要忙上忙下跑很远,才能赚几十块钱,平台规定超时不到40分钟就不用多加钱,结果这一单他等了三十六分钟才开车。

货拉拉司机冤吗?

这时候,他心情不好,所以没有及时耐心的回复。只想尽快把时间赶回来,好多赚一点钱养家,所以抄了自己熟悉的近道。

也不是那么难共情吧?

因为“女孩可能会有恐惧”,所以必须预料和袒护他们做的一切事情。乃至于之前有女生由于“紧张过度”,就拿出刀划伤司机脖子:

货拉拉司机冤吗?

最后女生不但没受到惩罚,警方居然还给划伤人的女生花1500元买了回家机票。

货拉拉司机冤吗?

这到底是保护女性呢,还是歧视女性呢?

结果新闻出来,微博评论居然表示“这是因为社会让女性觉得不安全。”

再次让我意识到,舆论的共情永远都是对人不对事。

还有,有人说之所以女性会这么敏感,是因为中国女性不安全,网上到处都是杀女人的新闻。

但要知道,中国的犯罪率在全世界都是最低的几个,而且根据维基百科的数据,我国凶杀案受害者,78%以上都是男性:

货拉拉司机冤吗?

把两个数据结合在一起能发现,我国女性应该是全世界最不需要恐慌的一个群体。然而社会媒体总会把事情聚集在个案上,不停放大、扩散,给人一种全中国到处都是针对女性的犯罪,中国社会已经不安全了的感觉。

中国有14亿人,如果每一个案子都上微博热搜第一名发酵,那无论如何都会有“中国很危险”的感觉。

在这些社交媒体的煽动下,一些人恐慌,然后带动大家一起恐慌,等到大家一起恐慌的时候,你不恐慌,反而会被人攻击“没有人性。

本来遇到事情应该有的理智和判断力,就这样被淹没在了一个个热搜案例里了。

我觉得这不对,而且长此以往,营造出来的气氛只会酿成更多悲剧。

恐慌情绪是有害的。

它不但会让人在没事的时候让人脑补自己有事,还会在真的遇到事情以后,让人找不到方法自救。

希望以后,有人觉得自己不安全,可以保持理性,第一选择是报警,而不是采取会伤害自己的行动。

更希望之后网友在一件事情不清楚的情况下,不要轻易用舆论给人定罪。

我觉得这都应该是最基本的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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