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记者 王健 资深记者 李菁
“举报人提供李兆会下落并成功找到李兆会,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万元,奖励金额在找到李兆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向举报人支付。举报人提供真实有效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一旦查明属实、具备执行条件并实际执行到位,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赏。”9月15日,上海市第一中院发布的一则执行悬赏公告引起舆论关注。
李兆会曾是山西首富,掌管着山西最大的民企海鑫集团。2007年,26岁的李兆会凭借抛售民生银行1.6亿股成功套现超10亿元,其资产规模在当年胡润百富榜排在第78位,成为最年轻的山西首富。
2014年11月,海鑫集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此后,李兆会和海鑫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便陷入诸多诉讼。由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李兆会多次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2月5日,上海第一中院还发布了限制李兆会出境的执行信息。与李兆会被同时限制出境的,还有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敏。
海博鑫惠公司有258项司法风险 天眼查 截图
当时申请限制李兆会、张亚敏出境的申请执行人为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四年后,美锦能源公司再次通过法院发布对海博鑫惠公司及李兆会的执行悬赏公告。
9月15日,上海市第一中院发布的执行悬赏公告显示,上海第一中院执行的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兆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216228262.63元和利息,李兆会对上述付款义务中未清偿部分承担四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具体信息如下:
被执行人: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595631592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298号1号楼118室
法定代表人:张亚敏
被执行人:李兆会
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254
身份证地址:山西省闻喜县东镇镇川口村1-098号
执行悬赏期限:一年,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
执行线索条件和奖金:
1.举报人提供李兆会下落并成功找到李兆会,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万元,奖励金额在找到李兆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向举报人支付。
2.举报人提供真实有效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一旦查明属实、具备执行条件并实际执行到位,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赏。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奖金由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奖金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奖金。
中国裁判文书网于2017年9月19日发布的该案判决书显示,原告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兆会追偿权纠纷案于2016年7月13日在上海市第一中院立案,在当年12月20日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海博鑫惠公司于2013年向B银行外高桥支行贷款2亿元,原告美锦能源公司、被告李兆会、案外人A股份公司、A公司为此笔贷款保证人。
后因被告海博鑫惠公司出现重大经营风险,B银行外高桥支行于2014年3月13日向上海第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海博鑫惠公司向其归还借款本息,原告美锦公司、A股份公司、A公司及被告李兆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在该案诉讼期间,原告美锦能源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代被告海博鑫惠公司向B银行外高桥支行偿还本金2亿元及利息16228262.63元,本息共计216228262.63元。因被告海博鑫惠公司未向原告美锦能源公司偿还上述代偿款,遂被起诉。
法院还查明,案外人Z公司就原告美锦公司的涉案担保曾以连带保证人的身份,为被告海博鑫惠公司向原告美锦能源公司提供反担保。在Z公司的破产重整过程中,原告美锦能源公司曾就涉案担保款项申报过债权,并因此在2016年1月至11月期间得到8762807.83元清偿。原告在庭审中表示,其同意将8762807.83元在其主张的利息中予以扣除,两被告表示尊重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原告美锦公司与李兆会及案外人A股份公司、A公司共同为被告海博鑫惠公司的2亿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各方并未约定分担的比例,故依法应由四名保证人平均分担,即被告李兆会仅应承担原告美锦公司向被告海博鑫惠公司不能追偿部分的四分之一。
原告关于被告李兆会是案外人A股份公司及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故应承担全部责任的主张,因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没有采信。
综上,上海市第一中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判决:被告海博鑫惠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216228262.63元及利息;被告李兆会对被告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确定的付款义务中未清偿部分承担四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
2017年12月1日,上海市第一中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显示,执行通知发出后,李兆会及其公司至今未予履行。美锦公司向法院申请了此次“限制出境”的请求。由此,导致李兆会及海博鑫惠法定代表人张亚敏被限制出境。而法院也已经查明,李兆会及海博鑫惠名下已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
工商信息显示,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其股东为三个自然人:李兆霞、张亚敏、吴旭俊,其中李兆霞持股40%,另外两股东分别持股30%。李兆霞为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张亚敏任总经理。熟悉海鑫集团的知情人士向澎湃新闻表示,李兆霞是李兆会的妹妹,张亚敏曾是海鑫集团办公室主任。
2021年9月16日,澎湃新闻电话联系到海博鑫惠法定代表人张亚敏,他表示自己是“代为持股”。记者追问他是代李兆会持股吗?张亚敏不置可否。他表示,他也不清楚李兆会目前在哪里。澎湃新闻拨打李兆会尾号为“66666”的手机号码,但该号码已成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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