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金中的死,不该留下太多问号!

作者:何秀珍

本文转载自:冰川思享号(ID:icereview)

欧金中的死,不该留下太多问号!

嫌疑人欧某中的死亡,被害人欧某九、欧某英的死亡,三条人命就这样以一纸通报的形式盖棺定论。由此引出一个学界老话题:是否应当构建死因裁判制度。

冰川思想库特约撰稿 | 何秀珍

2021年10月18日,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

10月18日15时许,在公安、武警围捕下,犯罪嫌疑人欧某中于平海镇上林村附近一山洞拒捕并畏罪自杀,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此前,秀屿分局发布“协查通报”称:2021年10月10日13时许,秀屿区平海镇上林村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经侦查,平海镇上林村村民欧某中(即欧金中)有重大作案嫌疑。

该份“协查通报”内容显示,欧某中持刀造成两死三伤,死伤被害人中有年近八旬的老人,还有9岁的儿童。

欧金中的死,不该留下太多问号!
▲秀屿分局发布“警情通报”(图/网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鉴于欧某中案尚在侦查阶段,且嫌疑人已经死亡,本案应当撤销案件,刑事司法程序宣告终结。 

本文不涉及案发原因、具体案情等的讨论,仅针对秀屿公安分局“警情通报”所称欧某中“畏罪自杀”的死因问题展开讨论。

“畏罪自杀”是一个带有历史感的名词,一般指犯罪后害怕被定罪、进而被惩罚而自杀,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名词。现在欧某中已经死了,自杀是畏罪还是别的原因,谁都不知道。

随着欧某中的死亡,一起造成两死三伤后果的重大刑事案件也随之画上了句号。

嫌疑人欧某中的死亡,被害人欧某九、欧某英的死亡,三条人命就这样以一纸通报的形式盖棺定论。由此引出一个学界老话题:是否应当构建死因裁判制度。

01

关于死因裁判制度

以中国香港特区为例

对非自然死亡或其他特定类型的死亡事件,全世界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真相查明机制:

第一种是侦查机关主导的类似罪案调查的体制,传统大陆法国家以及我国实行的是这种制度。

第二种是法医鉴定人制度,在北美部分地区,实行法医学专家既为侦查机关提供法医服务,也调查非犯罪死亡的制度。

第三种即发源于英国的死因裁判制度。[i]

当今死因裁判制度几乎适用于所有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之中。英美的死因裁判制度中把这个针对死因研判的过程称之为“Inquest”,学界多译为:“死因研讯”,也有称之为“死因聆讯”。

对于我国内地普通民众而言,死因裁判法庭是一个非常陌生的制度。

所谓的死因裁判法庭,简称死因庭,由死因裁判官主持,由陪审团商议对案件的裁决。死因庭的权限只限于决定死者的死因,一切与决定死因无关的内容(例如行凶动机等),都不会是死因庭的结论。

以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例,香港的死因裁判官由行政长官委任,并须公布。[ii]每逢有死者的亲人或律政司觉得死者的死因可疑,就可以向死因庭要求裁判,以查明死者的死因。

香港比较知名的死因聆讯案,如发生于2004年的“天水围灭门惨案”,案件发生后,死因裁判庭于2005年8、9月间历经13天的聆讯、4个半小时的商议,陪审团最终达成一致裁决:男死者死于自杀,其妻子与一双女儿均被男死者杀害,系非法被杀。

本人最初了解死因裁判制度是2007年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当时“双面魔警”徐步高枪击案正在审理,全港关注。

欧金中的死,不该留下太多问号!
前香港警务处警员徐步高(图/网络)

徐步高系前香港警务处警员,死因裁判法庭于2007年2月26日起合并审理涉及徐步高的三宗开枪引致四人死亡案件的死因聆讯,聆讯共进行36天,由陈碧桥担任死因裁判官。警方的死因调查报告交代三案的调查结果、徐步高的个人背景及财务状况等。聆讯一共传召116位证人作供,呈堂证物达258件(未呈堂证物达1073件)。[iii]

2007年4月25日,涉及徐步高3宗枪击案的死因庭陪审团裁定:警员梁成恩、警员曾国恒在执行职务期间被休班警员徐步高射杀,系不合法被杀;另有一名巴籍银行护卫在执行护卫职务时被休班警员徐步高射杀,系不合法被杀;至于休班警员徐步高,陪审团则裁定是因为其袭击警员冼家强和曾国恒,后被曾国恒开枪还击,系合法被杀。

说一个题外话,“天水围灭门惨案”数年后被香港著名导演许鞍华改编成电影《天水围的夜与雾》,由任达华、张静初等主演,于2009年5月上映,为内地公众所熟知。

欧金中的死,不该留下太多问号!
▲《天水围的夜与雾》电影海报图/网络)

徐步高枪击案也在数年后被香港导演林超贤改编为电影《魔警》,由吴彦祖、张家辉等主演,于2014年在多地上映。 

02

中国内地死因调查模式

我国内地目前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死因裁判程序,现行规定下,日常生活中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一般由公安机关法医在作出死因鉴定的基础上判断死亡原因并决定是否需要刑事立案。

这基本上由侦查机关主导,归于侦查范围,即公安机关认为涉嫌犯罪,则启动刑事程序,反之,公安机关认为不涉及犯罪,如系意外事件、自杀等,则调查结束,不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或刑事司法程序终结。

实践中,对一些公权力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生的公民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理不当很容易导致舆论危机,最为典型的如人大硕士雷洋案,以及前些年发生在羁押场所内的多起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件。当然,针对羁押场所发生的死亡事件,有专门的死因调查程序,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

但无论是公安机关主导还是人民检察院主导,都不存在专门的、独立的死因裁判机构。

 案例一

2003年 2 月 24 日上午,小学教师黄静被发现裸死在宿舍床上,全身赤裸、身上有多处伤痕。最初的司法鉴定结论是“死于心脏病”,家属不服,四处奔走后盼来第2次鉴定,但法医仍然认为黄静“死于肺梗死引起的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

第三次鉴定,结论有所转变,排除黄静因疾病导致死亡的可能性。之后,南京医科大学对湘潭市、湖南省公安厅的三份鉴定书做了文证审查,认为黄静死于心脏病和肺梗死的理由不充分,提出黄静属非正常死亡。

2003年8月14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书认为,从现有材料观察,未见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的病理改变。即黄静因以上疾病致死缺乏证据。

2004年7月,受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邀请,来自北京、上海等地的7名法医技术科研鉴定中心的专家赶赴湘潭,对黄静进行尸检,作第5次司法鉴定。最终结论是: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上,因姜俊武(黄静生前男友)采用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2006年7月10日,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无罪,但需对被害人之死承担50%的民事责任。[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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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静遗照(图/网络)

这个案例中,黄静经历了5次尸检,每一次的结果都不相同。死者家属除了四处奔走,参与权、知情权完全无法保障。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家属往往对死者死因十分关切,如果没有充分让他们参与到程序中,不排除有些家属会采取偏激行为,把死因调查升级为公共事件,引发舆论危机。

而在死因裁判制度中,与死亡有适当利害关系的人士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参与法庭审理程序、查阅证据并可以向证人发问或提出自己的质疑。[ⅴ]这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提供了独一无二的机会,也充分保障了死者家属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案例二

2016年5月,公民雷洋在警方“抓嫖”过程中非正常死亡,引发全社会关注。

公众关注这件事,除了当事人的身份标签、涉嫌嫖娼的细节外,在更深层次上,还是对自身安全和执法公正的关切。即便一个人私德不检,哪怕是犯罪嫌疑人,其基本的人身权利和生命安全也应受到保护,不能不明不白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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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图/网络)

该案从一开始公安机关告知的在被带往派出所的途中突发“心脏病”死亡,再到后来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张惠芹担任专家证人并在检察机关监督下委托第三方进行尸检,历经30余天后,才最终得出“因执法过程中的外力作用和剧烈活动以及体位变化等因素造成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的死因结论。 

毫无疑问,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生的公民非正常死亡事件,如果还是由公安机关主导进行前期调查,“自己人”调查“自己人”,至少在程序上无法保障公正性。

雷洋案发生后,公安机关先行介入,对外通报案件相关情况,甚至不惜让卖淫女上电视指证雷洋嫖娼,是引发舆论的起因。

不出所料,该案很快成为公共事件,引发全国关注。数月后舆论平息,和在检察机关主导下调查案件并保障死者家属一定权利不无关系。

03

构建独立死因调查模式的必要性

将部分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死因调查主导权从公安机关中剥离出来,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前先查明死者身份、死亡时间、地点及原因并对案件性质进行确定,也不仅仅简单的依靠监督者(这里指现阶段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而是设置一个类似死因裁判制度的独立死因调查模式,存在必要性。 

一是从保障死者家属知情权来看必要性

无论是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还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八条,或者《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八条,在死因调查模式关键环节即尸检程序中,死者家属的参与程度都非常低,仅限于“到场见证,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名”。

并且,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并不影响解剖的进行。可以说家属全程被动,只有协助一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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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决胜法庭》剧照(图/网络)

实践中,对死因鉴定存疑的案件,死者家属往往缺乏有效救济途径。公安机关对家属的质疑,也往往不予回应,整个过程中家属的参与权与知情权未能得到有效保障。

正因为死因调查的过程未能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呈现在死者家属面前,对结果产生异议在所难免,极端情况下,引发上访事件或借助舆论换取重视亦是不可避免,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而独立公开的死因调查模式,既可以让利害关系人参与,也可以让普通公众参与旁听,有利于保障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

二是从实现司法公正的角度来看必要性

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的时候,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原则,引入了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同时加强了鉴定人的出庭义务,以提高死因结论的准确性。

但这样一个严缜的制度,在侦查立案阶段,如果死因判断出现纰漏,可能有被架空的风险。“如果警方得出了一个意外事件的结论,案件根本不会进入刑事诉讼程序,那么,我们在刑事诉讼法中为解决此类问题所作的一切设计和努力都将落空”[ⅵ]

欧金中的死,不该留下太多问号!
▲电视剧《决胜法庭》剧照(图/网络)

侦查机关主导型的死因调查模式,因其调查过程中的权力单向性、独断性,调查模式的单一化,调查程序与论证说理的不公开化,易导致程序逻辑的失衡,尤其在遇到社会舆论关切的案件时,即使公安机关恪守规则进行调查,调查结论具备事实上的正义,但单方面的死因调查制度依然难免大众诟病的结果,甚至引发公信力危机,不利于实现司法程序的公正。

因此,如能在借鉴英美法系死因裁判制度的基础上,构建一套符合内地司法实践的以独立死因调查模式为基本特征的死因调查制度体系,使死因调查不再依赖于侦查机关单方面所得出的结论,利用司法力量实现体系上的平衡,这对我国现阶段保障人权、实现程序正义、规范侦查机关权力等均有重要意义。 

最后想问的是,看完此文,你们对欧某中的死因还有好奇心吗?

(作者系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i]肖学富:《英国死因裁判制度简介》,人民法院报2015-4-3

[ii]香港《死因裁判官条例》,第3条

[iii]详见百度百科“徐步高枪击案”

[ⅳ]洪克非:《湖南教师黄静裸死案:五次开刀将小案变成大案》,中国青年报2004-12-28

[ⅴ]肖学富:《英国死因裁判制度简介》,人民法院报2015-4-3

[ⅵ]张栋:《论死因裁判制度在我国的建构与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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